兒童的權利最重要的是生存權,包括生命安全權和生活保障權。兒童特別是留守兒童意外傷害不單單是家庭問題,更是暴露公共管理和公共福利設施嚴重缺失的問題,深層的原因是兒童福利保護立法的缺失和兒童福利體系建設的滯后。國際社會高度重視兒童福利立法。1989年,聯(lián)合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旨在保護兒童權益,為世界各國兒童創(chuàng)建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目前,包括中國在內的192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以英國為例,早在1918年國會通過的《婦女及兒童福利法案》,規(guī)定由衛(wèi)生部核發(fā)津貼補助?,F(xiàn)在要求給每個家庭最大的孩子每周20英鎊,其他每個孩子每周13.2英鎊,獲得資格是未滿16周歲,或者滿16周歲但是在接受相關培訓。另外,父母離婚或父親死亡的兒童,還可領取特別津貼。美國是世界上僅有的兩個未加入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之一,但其有一套較為完整的兒童權利保障法律。政府設置了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兒童局。一旦發(fā)現(xiàn)虐童案件,會由警察或兒童保護方面的政府雇員首先將孩子帶離現(xiàn)場,將其安置在臨時的社區(qū)庇護所,然后由司法介入。此外,美國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舉報法,有舉報義務的人員如果發(fā)現(xiàn)了虐待行為卻不報告的,會被處以罰金或短期監(jiān)禁。有時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因為他們不報告而給兒童帶來的傷害。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兒童福利法》,發(fā)展中國家泰國1992年頒布《小學學校午餐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學生午餐。
依法保護兒童福利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盡管我國有一部《未成年人保護法》,憲法也有保護兒童的內容,但是對兒童的福利保護都過于原則不夠具體。有關兒童保護的一些法律原則、理念口號需要變成行動、變成規(guī)則、變成標準,變成措施,就不能只停留在道德說教上,而要落實到立法層面。抓緊制定專門的《兒童福利法》勢在必行。
據(jù)報道,由民政部牽頭起草的兒童福利條例初稿已經(jīng)完成,針對兒童成長中遇到的各類風險如大病、殘疾、被遺棄等,今后有望建立預防、發(fā)現(xiàn)、干預機制,擬建兒童服務機構,配備專人承擔兒童保護工作。不過,先出臺行政法規(guī)性質的兒童福利條例依然屬于權宜之計,條件成熟時應當制定作為兒童權益保護基本法的《兒童福利法》,對兒童的各種具體福利予以全面的保護,并從程序、機構、法律責任等方面將兒童福利保護落到實處。
抓緊直接關涉民生的具體法律制度的修訂完善
民生立法領域還應該抓緊諸如直接關涉民生的探親假等具體法律制度的修訂完善。以探親假制度為例,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首次將子女“?;丶铱纯?rdquo;的精神贍養(yǎng)義務寫入條文,而32年一成不變形同虛設的探親假制度成為影響公眾“?;丶铱纯?rdquo;的攔路石。公眾希望能夠與時俱進地修改完善且落到實處,讓子女能有時間多回家看看。現(xiàn)行的探親制度依據(jù)是國務院于1981年3月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公布職工探親待遇規(guī)定的通知》,32年來該規(guī)定一直未做任何修訂。32年過去了,這個探親假規(guī)定明顯不合時宜,早已不符合當今社會情況,卻從未做過修改,也從未被廢棄,成為一個尷尬的存在。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將修訂探親假政策的工作修改提上議事日程。有關部門32年不予修改探親假老政策的態(tài)度,與其說是慎重,不如說是一種懶政、惰政,一種公共政策調整上的行政不作為和社會立法領域的立法不作為。
需要指出的是,民生立法要從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兩個層面積極推進。實際上,不少民生法律需要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予以落實,也需要地方立法先行為國家立法積累經(jīng)驗。例如,為遏制在緊急情況下救助他人反遭誣陷的不良風氣,深圳市人大表決通過了《深圳特區(qū)救助人權益保護規(guī)定》并將于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規(guī)定被救助人誣告救助人將可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乃至刑事法律責任。深圳的這一地方立法有望破解“好人難做”的困境,也為將來國家層面的見義勇為立法積累了經(jīng)驗。
一言以蔽之,民生立法亟待提速和補課,加快社會救助法、兒童福利法等一系列民生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進度,盡快解決在社會救助、兒童福利保護等民生領域的立法欠賬問題,為保障民生撐開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傘。
(作者為司法部《中國司法》雜志總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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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生立法
取得積極進展
近年來我國涉及民生的社會立法領域取得了積極進展,如制定了《社會保險法》、《精神衛(wèi)生法》、《物權法》、《就業(yè)促進法》、《殘疾人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修改了《勞動合同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目前,立法部門正在加快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yè)法、環(huán)境保護法(修訂)等重要法律的立法進度。但整體看,我國涉及民權民生的社會立法依然嚴重滯后,遠不能適應民生保障和社會建設的現(xiàn)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