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性權力和權力性真理的法治規(guī)制
如上所述,權力掌控真理是人的本能戰(zhàn)勝人的理性,權力壟斷真理必然導致專制獨裁。而真理掌控權力也容易導致專橫自負,絕對的權力性真理更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和專橫。因此,在社會政治生活中,應該倡導權力與真理、知識分子與政治家、思想家與實踐家的分工互助。這樣,既可避免理性的自負,也能避免權力的濫用。而且,還應該對權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權力進行法治規(guī)制,將權力和真理都關進法治的籠子里。
權力與真理應該合作互助。權力和真理本身是兩種社會現(xiàn)象,本應保持各自的獨立。雖然權力和真理不能互相掌控或干預,但卻應該合作互助。權力和真理各自都可以依其自身的功能,為對方提供服務。一方面,真理可以為權力提供合法性或正當性,從而,形成真理性權力或者理性權威;另一方面,雖然真理不需要以權力為后盾,但權力卻可以為真理的發(fā)現(xiàn)、運用和發(fā)展提供活動的舞臺。
譬如,后現(xiàn)代主義者從話語的角度提出,真理與權力之間存在包容互動的關系,即權力與真理相互包容,融合在話語這個整體之中。??抡J為,在人類社會的歷史長河中,不但“真理”、“知識”、“科學”,而且一切社會實踐,包括政治、法律和道德實踐,無不是話語強權的物質(zhì)化形式。通過話語使真理和權力密切關聯(lián),權力通過介入話語生產(chǎn)而創(chuàng)造真理,并用真理為自己立言,提供“合法性”,權力則以真理的名義行事,如果沒有真理,權力也無法運行。具體而言,沒有權力作為后盾,一種話語方式必定是軟弱無力的。反過來,權力也必須通過話語來顯示和貫徹自身:一方面,它必須給自己披上“真實”、“真理”和“正確”的外衣,從而將自己合法化;另一方面,它必須將與自身相悖的話語貶斥為“謬誤”、“非理性”和“非法”,以便對其實施壓制和懲罰。由此可見,真理與權力融合在話語之中,言說者把意志和指令融入其中,使得話語超越其本身的普遍性,凝聚了當下的特殊性,而成為真理與權力的融合體的承擔者。通過話語,可建立真理與權力包容互動的復雜機制。
不過,真理與權力的結合理應有個限度。真理與權力的結合,不像人們想象得那樣壞,也絕不像人們想象得那樣好。至少,在人類歷史上的那些恐怖與暴政里,總是能發(fā)現(xiàn)真理和知識的身影。因此,對思想、知識和真理也要常懷戒心。知識分子理應自主獨立,依靠理性發(fā)現(xiàn)和追求真理;而政治家則應該審慎地遵循和實踐真理,保障權力取得和運用的正當性。
依價值真理謀求政治權力的公正性。理性是人類認識、發(fā)現(xiàn)真理的能力,依據(jù)不同的理性能力,將獲得不同類型的真理。從邏輯上講,人類的理性可以劃分為科技理性與價值理性,科技更多求真求實,自然科技之傳統(tǒng)的、核心的價值取向,是獲得關于客觀事實的真實知識,是人類知識的創(chuàng)造者;價值更關注利益正義,政治價值的核心取向是通過權力對社會利益進行正義性配置。
科學家更多地關注事實判斷,在自然界和一些社會領域,人們主要根據(jù)科技理性,從認識論角度探求事物的真假對錯,獲得事實真理。而政治家更多地關注價值判斷,在社會政治領域,“政治話語中的‘真理’,不僅有認知的要素,更有價值的意涵,既代表認知之‘真’,也體現(xiàn)價值之‘真’”。14因此,人們必須根據(jù)價值理性,從價值論角度探求事物的善惡好壞,獲得價值真理。
由此可以說,追求政治領域的價值真理,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公平正義,甚至可以說,公平正義就是政治社會領域的“真理”。“自然科學及一些社會科學學科所求的真——其研究領城中具有穩(wěn)定性、必然性、決定性的因素,即所研究對象的本質(zhì)與規(guī)律;所求的真理,就是對于所研究對象的本質(zhì)與規(guī)律的正確認識。政治學研究所求的真卻不是政治現(xiàn)象或政治事物所固有的本質(zhì)與規(guī)律,而是人民根本利益;政治學研究所求的真理就是對于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確認識。自然科學的真理的基本性質(zhì)只是真,不具有善、惡、好、壞的價值性質(zhì);政治真理則是真與善的統(tǒng)一。”15
在政治社會領域,追求價值論真理或者說政治真理,必然要求通過思想理念和制度機制,促使政治權力的公正運行。從權力執(zhí)掌來講,則要求工程技術專家治國向人文社科專家治國轉型。因為,就專業(yè)素質(zhì)而言,工程技術專家具有的是科技理性和工具理性,擅長于權力有效運行并推進社會的高效發(fā)展,而人文社科專家具有的是人文理性和價值理性,擅長于權力公正運行并推進社會的公平發(fā)展。從這個意義講,在我國,為了推進社會的科學而公平的發(fā)展,中國共產(chǎn)黨既要科學執(zhí)政也要公平執(zhí)政,還應該在既有理工科專家治國的基礎上,特別注意發(fā)揮人文社科專家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
權力民主化、真理大眾化與專家治國的結合。在政治領域,權力和真理都共同面對一個問題,即權力精英和知識精英與普通大眾的關系問題。為了防止權力精英的腐敗,可以使權力民主化,從而調(diào)和與普通大眾的關系。那么,為了防止知識精英對真理的獨斷專橫,是否可以讓真理民主化呢?
這就涉及到政治權力領域之真理與民主之間的悖論,即是說,真理民主化,少數(shù)與多數(shù)、精英(專家)與大眾、理性與民意之間的張力關系。一方面,民主總是意味著按多數(shù)人的意志決定和行為,但人數(shù)上的居多未必能保證“正確”,反而是作為精英的少數(shù)或個別人經(jīng)常首先發(fā)現(xiàn)并掌握真理。于是,一些古典政治思想家則堅持真理信念而貶斥民主政治,而20世紀以來的許多政治思想家則是正好相反,站在民主政治的絕對合理性與正當性角度,著力闡明真理信念與政治生活的異質(zhì)性,極力消解公共政治生活中的“真理”情結。即便是為大多數(shù)人所贊同的所謂“共識”(真理)性后果,造成人類災難、歷史悲劇和專制暴政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在許多情況下,所謂話語的共識,往往會蛻變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形成對少數(shù)人的壓制,對基本人權與自由的踐踏。但另一方面,政治領域的價值真理,卻又與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及社會的公平正義幾乎是同義的。在政治活動中,尊重真理常常體現(xiàn)在尊重民意、順從民心上。按照馬克思主義的“人民史觀”,在認識和發(fā)展真理方面,應該充分相信人民大眾的智慧和能力。在真理面前,應該人人平等,發(fā)揚民主,反對等級制和官本位。
為了消解真理與民主之間的悖論,協(xié)調(diào)好權力精英、知識精英與普通大眾的關系,可以構建權力民主化、真理大眾化與專家治國相結合的制度機制,即由主權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民選的官員或政治家與技術專家或職業(yè)文官相互監(jiān)督制約的政治機制。首先,通過民選的官員或政治家與技術專家或職業(yè)文官相互監(jiān)督制約,以協(xié)調(diào)權力與真理(知識、技術)之間的關系。通過民選官員與技術官員之間的配合制約,既能體現(xiàn)民主政治,也能實行科技治國;既能體現(xiàn)價值理性,也能奉行科技理性;既能堅持價值真理,也能堅持事實真理。兩者的相互制約,最終有利于保障人民大眾的利益。實際上,西方國家施行政務官和事務官或者說民選官員與技術官員相互配合制約的“雙軌制”公務員制度,就履行著這樣的政治功能。其次,通過主權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與民選的官員或政治家相互監(jiān)督制約,以協(xié)調(diào)權力精英與社會大眾、少數(shù)人真理與多數(shù)人真理之間的矛盾。再次,通過主權者人民或自由民主的公民與技術專家或職業(yè)文官相互監(jiān)督制約,以協(xié)調(diào)價值真理與事實真理之間的關系。最后,將它們相互結合起來,就能夠制度性地調(diào)適權力、真理和民主之間的張力關系。當然,用以調(diào)適權力和真理的民主,不僅僅是選舉民主,還需要權力精英、技術(知識)精英和人民大眾之間的協(xié)商民主。譬如,在當前的中國,可以在選舉民主基礎上推進精英民主化,從精英內(nèi)部協(xié)商共識的“精英民主”漸進地過渡到精英與民眾協(xié)商共識的“精英——大眾”民主,從而漸進地發(fā)展人民民主。
真理法律化并以法律真理規(guī)制權力。在強力合法性、傳統(tǒng)合法性、個人魅力合法性以及意識形態(tài)合法性下,權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權力都可能出現(xiàn)暴力化、神秘化、神圣化、等級化和非人性化。因此,要調(diào)適權力與真理的關系,規(guī)馴實際可能存在的真理性權力腐敗專制和權力性真理自負專橫,必須要促進真理性權力和權力性真理的世俗化與法治化。
權力和真理的世俗化就是權力和真理的大眾化、祛神秘化和非神圣化。權力和真理的世俗化是權力和真理法治化的前提基礎,權力和真理的法治化是權力和真理世俗化的保障機制。根據(jù)法律真理觀,要對權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權力進行法治規(guī)制,將權力和真理都關進法治的籠子里,可以采用真理法律化并以法律真理規(guī)制權力的法治機制。
真理之所以能夠法律化,是因為法律具有真理性,即是說,善法就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法律,而且,通過真理的法律化可以形成法律真理。“法律真理存在的正當性根據(jù):在于法律與真理的內(nèi)在關聯(lián)。”16從歷史的維度看,法律與真理之間的內(nèi)在關聯(lián)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在之后的很長時間里,法律學者們都主張法律與真理之間緊密相關。比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開始就說道:“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zhì)產(chǎn)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一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上帝有它的法;物質(zhì)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類的‘智靈們’有它們的法;獸類有它們的法;人類有他們的法。”17這種“法”,就是事物的根本理性,即真理。根據(jù)這種法律真理觀,可以說,“善法就是那些具有真理性的法律,而惡法則相反,不具有真理性。對此,或許有人會提出反駁,因為善法、惡法問題是法的價值概念和判斷,法律是否真理則是個事實判斷。真理的法未必一定帶來善,即善并非一定是真理;謬誤的法也不是一味帶來惡,即惡并非一定意味著謬誤。真理與謬誤和善與惡之間并不必然形成對應關系,在很多情況下是交叉關系。我要說,這種反駁確實是有道理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具體到法學通常所講的善法與惡法中,其價值判斷當中已經(jīng)分別包含了真、假的內(nèi)容。法律是人文→社會現(xiàn)象,善法作為一個人文→價值判斷,所表現(xiàn)的不僅是科學意義上的真理,而且還有人文意義上的人們的需求和接受”。18
總之,通過真理的法律化形成法律真理,一方面,可以使真理世俗化、大眾化、祛神秘化和非神圣化,使真理能夠規(guī)則化,成為人們能夠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另一方面,法律真理作為體現(xiàn)真理和正義的法律規(guī)范,更具有規(guī)制權力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將這兩方面結合起來,有助于實施對權力與真理的法治性協(xié)調(diào)和規(guī)制。
注釋
1[美]達爾:《現(xiàn)代政治分析》,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第31、36頁。
2[德]韋伯:《經(jīng)濟與社會》(上),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81頁。
3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54頁。
4[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01頁。
5呂世倫主編:《現(xiàn)代西方法學流派》(上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第382頁。
6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6頁。
7[法]狄驥:《憲法學教程》,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第469頁。
8劉澤華:《中國的王權主義:傳統(tǒng)社會與思想特點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37頁。
9[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12~13、13~14頁。
10[美]成中英:《本體與詮釋》,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0年,第19頁。
11[英]羅素:《權力論》,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第89頁。
12徐大同主編:《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5、36頁。
13[美]薩拜因:《政治學說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62頁。
14虞崇勝等:“政治文明視野中的‘真理’問題”,《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08年第10期。
15呂嘉:“政治學研究領域的真與真理”,《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
16陳銳:“論法律真理”,《法學論壇》,2009年第4期。
17[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1頁。
18謝暉:“達致真理:詮釋法律的憧憬”,《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
Subjecting Power and Truth to the Rule of Law
--The Roles of Officials, Academics and the Public in Politics
Liu Junxiang
Abstract: Generally speaking, power and truth encompass three types of relations or status: power controls truth, truth controls power, and power and truth are mutually inclusive. For the first one, it means might is right and results in truth authority and power politics, which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tyranny and dictatorship. For the second, it imbues truth with power, which may easily cause rational conceit and tyranny, too. Therefore, the proper relationship between power and truth should be their cooperation on the basis of democracy. Both the truth-based power and the power-based truth should be locked up in the "cage" of law and be subject to lawful restriction. In this way, rational conceit and abuse of power can be avoided.
Keywords: power-based truth, truth-based power, value truth, legal truth, rule of law
【作者簡介】
劉俊祥,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政治學與行政學系教授、博導,政治文明與政治發(fā)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研究方向:人本政治與法治政治、經(jīng)濟政治與人民憲政、現(xiàn)代政府與公共治理等。
主要著作:《人本政治論——人的政治主體性的馬克思主義研究》、《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