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1]在我國,食品安全風險是一個法定術語,它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之規(guī)定。
[2]參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fā)[1999]24號),載人民網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9/112513199901.html,2013年3月21日訪問。
[3]參見肖余恨:《一年抽檢4000余次 國產乳制品企業(yè)頻抱怨 》,載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2-08/30/c_112894949.htm,2013年3月21日訪問。
[4]參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0〕42號),載政府網http://www.gov.cn/zwgk/2010-09/25/content_1709368.htm,2013年3月22日訪問。
[5]參見[美]理查德·斯圖爾特:《美國行政法的重構》,沈巋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3頁。
[6][英]P.萊蘭,G.安東尼:《英國行政法教科書》,楊偉東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頁。
[7][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學的結構性變革》,呂艷濱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頁。
[8]對于一般意義上的風險指標的定義,See Baruch Fischoff, Stephen R.Watson and chris Hope,“Defining the Risk”,Vol.17,Policy Sciences,(1984) ,pp.123-139.
[9]載張家港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網http://www.zjgzjj.gov.cn/html/zhengcefagui/bumenjieshao/20090904/1622.html,2013年3月22日訪問。
[10]即高風險食品、中風險食品和低風險食品。
[11]載浙江省技術質量監(jiān)督局http://www.zjbts.gov.cn/HTML/20121028/gzdtspaq/B96299375525EC536E18666183E165AA.html,2013年3月2日訪問。
[12]對于英美國家行政法上的風險概念與我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所規(guī)定的突發(fā)事件的概念之間的關系的進一步論述,可以參見戚建剛:《應急行政的興起與行政應急法之建構》,載《法學研究》2012年第4期,第24-26頁。
[13]比如《張家港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yè)分類分級監(jiān)管實施方案》,載張家港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網http://www.zjgzjj.gov.cn/html/zhengcefagui/bumenjieshao/20090904/1621.html,2013年3月23日訪問。
[14]參見姚明光:《上海對食品企業(yè)分類分級管理》,載新浪網http://finance.sina.com.cn/x/20040809/0738933630.shtml,2013年3月23日訪問。
[15]根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使用企業(yè)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有關事項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34號公告)的規(guī)定,企業(yè)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以“企業(yè)食品生產許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表示,與原有的英文縮寫QS(quality safety 質量安全),表達意思有所不同。載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網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10/201004/t20100421_141972.htm,2013年6月5日訪問。
[16]參見應松年、莊漢:《行政調查的現狀與未來發(fā)展方向》,載《江蘇社會科學》2000年第5期,第114-116頁。王麟:《行政調查中權力的可能邊界》,載《法律科學》2008年第6期,第121-126頁。 莫于川:《中國行政調查制度的若干問題與完善路向》,載《學習論壇》2011年第4期,第69-73頁。
[17]參見姚明光:《上海對食品企業(yè)分類分級管理》,載新浪網http://finance.sina.com.cn/x/20040809/0738933630.shtml,2013年3月23日訪問。
[18]參見《蘇州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yè)分類分級監(jiān)管實施方案(試行)》,載食品伙伴網http://www.foodmate.net/law/jiangsu/163663.html,2013年3月23日訪問。
[19][美]理查德·斯圖爾特:《美國行政法的重構》,沈巋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27頁。
[20]參見王學進:《“染色”饅頭到底該由誰來查》,載《中國青年報》2011年11月4日。
[21]參見金自寧:《論行政調查的法律控制》,載《行政法學研究》2007年第2期,第81—83頁。
[22]See U.S.Envtl. Protection Agency,“Proposed Guidelines for Carcinogen Risk Assessment”,Federal Register,2002(79) ,pp.17960-18011.
[23]陳君石:《風險評估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中的作用》,載《農業(yè)質量標準》,2009年第3期,第5頁。
[24]沈巋:《風險評估的行政法治問題——以食品安全監(jiān)管領域為例》,載《浙江學刊》2011年第3期,第27頁。
[25]SeeLee Loevinger,“The Distinctive Function of Science and Law”,Vol. 24 Interdisc. Sci. Rev.(1999),p.87
[26]SeeCary Coglianese&Cary e. Marchant,“Shifting Sands: The Limits of Science in Setting Risk Standards”,Vol.152,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n Law Rev.No.4(Apr.2004),pp.1255-1360.
[27]參見楊建順:《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jiān)督》,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第11頁。
[28]參見戚建剛:《向權力說真相:食品安全風險規(guī)制中的信息工具之運用》,載《江淮論壇》2011年第5期,第117-118頁。
[29]近代制度經濟學家康芒斯認為,交易活動是人與人之間的活動,它可以分為三種基本類型:買賣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間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級之間的交換關系;限額的交易,主要是政府與個人之間的關系。這三種交易類型覆蓋了所有人與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參見鄒薇:《康芒斯制度經濟學的重新研究》,載《經濟科學》1996年第3期,第67-68頁。)可見,依據康芒斯的觀點,行政機關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政調查也可以視為一種“交易”。
[30]參見[瑞] 埃瑞克·G·菲呂博頓、魯道夫·瑞切特編:《新制度經濟學》,孫經緯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頁。
[31]參見中國法學會編:《2011年首屆中國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論壇暨首屆全國食品安全制度創(chuàng)新優(yōu)秀事例頒獎優(yōu)秀事例集》,2011年12月9日·全國政協(xié)禮堂,第186頁。
[32]盧現祥主編:《新制度經濟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頁。
[33]盡管這些地方所實施的制度比較粗糙,且有違反上位法的嫌疑。
[34]參見信春鷹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頁。
[35]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實踐來看,我國行政機關先后實施的“食品質量免檢制度”和“駐廠監(jiān)督制度”都是未對相關食品生產企業(yè)的風險作科學的評估之后所實施的措施。
[36]See Steven Shavell,“Specific versus General Enforcement of Law”,Vol. 99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No.5.(1991),pp.1088-1089.
[37]參見朱書緣、趙晶:《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獲全國人大批準》,載人民網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0314/c49150-20793742.html,2013年3月16日訪問
[38]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規(guī)定,農業(yè)部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
[39]當然,所設計的基本職權和職責也適用于農業(yè)部。
[40]See Stephen Breyer,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p.109.
[41][日] 室井力:《日本現代行政法》,吳微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45 頁。
[42]參見章劍生:《論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3期,第1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