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冷戰(zhàn)后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具體形勢,美國有針對性地制定了新法律,完善了防擴散法律體系。
1991年底,美國通過《合作降低威脅法》(Cooperative Threat Reduction Act),該法要求對俄羅斯和新獨立國家儲存和拆卸核武器提供援助。該法最初的焦點是防止核擴散,但很快就擴大到防止生、化武器和導彈的擴散。它對冷戰(zhàn)后防止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鑒于伊拉克在兩伊戰(zhàn)爭中使用化學武器,為防止生、化武器進一步擴散和使用,1991年,美國制定了《化學和生物武器控制與戰(zhàn)爭消除法》(Chemical and Biological Weapons Control and Warfare Elimination Act of 1991),它是美國防化學和生物武器擴散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要求對違反國際法使用化學或生物武器的國家實施制裁。1992年,美國頒布了《伊朗—伊拉克武器防擴散法》(Iran-Iraq Arms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1992),延長對兩伊的制裁,反對向兩伊轉移任何有助于獲得核生化武器或先進常規(guī)武器的物資或技術,并要求對任何幫助它們開發(fā)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國家實施制裁??肆诸D上臺后,加強了防擴散立法,1994年《防核擴散法》(Nuclear Proliferation Prevention Act of 1994)要求對那些幫助或教唆獲得核武器和那些獲得或爆炸核裝置的國家(非核國家)實施制裁。2000年,國會通過《伊朗防擴散法》(Iran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2000)和《伊朗—伊拉克武器防擴散法》(修正案),規(guī)定美國將對任何幫助伊朗獲得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國家實施處罰。2005年,美國通過了《伊朗敘利亞防擴散法》(Iran,Syria Nonproliferation Act),敘利亞也被美國納入防擴散的范圍。2006年,國會把朝鮮也列為該防擴散法的對象。為阻止導彈擴散,2000年美國制定了《導彈制裁法》(Missile Sanction Law)。此外,美國政府不斷延長《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的期限。通過上述一系列立法,美國建立了完善的防擴散法律法規(guī)體系。
經(jīng)濟懲罰或制裁是防擴散的一個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從理論上說,制裁會增加供應者的代價,并會鼓勵外國政府實施更加負責任的防擴散措施,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各種實體不會幫助其他國家開發(fā)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為有效實施防擴散制裁,美國政府積極利用本國有關防擴散法律和聯(lián)合國等國際組織推動國際社會制裁擴散行為。從克林頓到奧巴馬政府,美國越來越多地使用制裁??肆诸D政府每年平均8次動用制裁,從2002年到2005年,小布什政府平均每年30次使用制裁手段,⑩奧巴馬政府甚至更喜好制裁,其處罰力度也更大。其中金融制裁是美國政府最常使用的制裁手段。從2005到2007年,美國以敘利亞、北朝鮮和伊朗等所謂“流氓國家”共35個實體參與和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有關的行動為由,對它們實施金融制裁。(11)上述各種制裁措施增加了所謂“流氓國家”獲得開發(fā)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所必需的資金、技術和相關材料的難度,推遲了有關國家獲得核武器,為美國和國際社會采取應對措施贏得了時間。
第三,強化國際合作,推動國際社會按美國的標準和原則實施防擴散。
防擴散要獲得成功,必須進行國際合作,因為在全球化時代,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能單獨實現(xiàn)防擴散目標。合作是可能的,因為核、生、化武器擴散是對幾乎所有國家的真正威脅。
與冷戰(zhàn)時期基本以美蘇雙邊合作防擴散不同,冷戰(zhàn)后,作為強化國際合作的最主要方式,美國主要以國際機制框架內的多邊合作為基礎,經(jīng)常就防擴散問題向核供應國集團(Nuclear Suppliers Group,簡稱NSG)、澳大利亞集團(Australia Group,簡稱AG)、導彈技術控制機制(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簡稱MTCR)、瓦斯那協(xié)議(Wassenaar Arrangement,簡稱WA)四個供應方組織提出建議,要求各成員國擴大控制清單并對兩用物項及有關信息和技術的出口實行控制。具體而言,美國積極參加上述四個供應方組織的會議,就防擴散方針和信息交換與各成員國磋商,努力促使各成員國配合美國,把控制焦點集中于敏感技術,以應對不斷升級的擴散挑戰(zhàn)。美國還一直致力于協(xié)調出臺一份多邊控制清單并對該清單做出解釋,說服導彈技術控制機制成員國“原則上”就該機制的裝備和技術附件達成協(xié)議并盡快落實。(12)美國還重新制定并更新核供應國集團和導彈技術控制機制附件中兩用物項出口控制的術語,使它們與美國商品控制清單中的產(chǎn)品種類相一致。到2005年,美國已把眾多生、化武器和小型武器列入多邊控制清單,并獲得上述四個國際組織支持。美國與上述防擴散組織合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成果是成功地把美國提出的“叫價低于競爭對手”政策轉變?yōu)槎噙呎?。所謂“叫價不得低于競爭對手”,就是當某成員國拒絕出口某種可能導致擴散的物項并通知其他成員國后,其他國家都將拒絕此類物項出口。1994年后,這一規(guī)則擴大到澳大利亞、核供應國集團和導彈技術控制機制這三個組織。(13)這樣,潛在的購買者沒有機會在集團成員中的另外一個國家獲得出口許可證。
《核不擴散條約》(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簡稱NPT)和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簡稱IAEA)是國際防核擴散機制的重要基礎,美國大力利用它們的國際核安全保證系統(tǒng)來保證各國核行為都用于和平目的。在國際社會與美國的努力下,1995年,《核不擴散條約》無限期延長。加入條約的國家不斷增多。(14)伊拉克秘密發(fā)展核武器的計劃曝光后,美國推動國際原子能機構于1998年制定賦予該機構更大權威的安保計劃,以提高發(fā)現(xiàn)在非核武器國家里的未被報告核行為的幾率。九一一事件之后,隨著美國防擴散重點的轉變,國際原子能機構致力于防止恐怖分子獲得或使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2001年以后,該機構不僅制定了關于放射性物質的安全和保險行動守則與反擊核恐怖主義的行動計劃,而且制定了為期四年的核安全計劃。
作為最重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聯(lián)合國是美國推行多邊合作防擴散的重要平臺。九一一事件之后,防擴散形勢更加嚴峻,美國迫切需要通過聯(lián)合國獲得各國支持。2003年9月,小布什總統(tǒng)建議安理會通過宣布擴散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為犯罪的決議,并保證本國管轄范圍內的敏感物資的安全。2004年4月,安理會通過由美國起草的1540號決議,要求各國對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出口、轉口、過境和再出口等實施出口控制,并建立最終用戶控制,對違反出口控制法的行為給予刑事或民事懲罰,防止非國家實體獲取上述物項,并向安理會提交執(zhí)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奧巴馬上臺后,進一步加強與聯(lián)合國的合作。他的核不擴散事務特別代表伯克(Susan Burk)說,美國“期待與各簽約伙伴國進行合作,努力確定在增強全球核不擴散機制的具體措施方面現(xiàn)在就有可能達成一致的領域,以及需要做出進一步努力將來或許能達成一致的領域”。(15)
與各主權國家合作對于美國防擴散意義重大。與北約或友好國家合作是美國政府防擴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冷戰(zhàn)結束初期,北約對防擴散并不積極。經(jīng)克林頓勸說,1994年1月布魯塞爾峰會后,北約開始積極對待擴散問題。北約對各國特別是試圖加強其外交影響的國家開發(fā)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建立負責政治問題和軍事問題的防擴散工作組,公布防止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政策框架,強調“北約必須把政治和軍事能力結合起來”,阻止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和使用。(16)九一一事件之后,美國與北約的合作更加緊密,2002年,北約承諾提高防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能力。2003年12月,美國與北約建立新的防擴散反應機制,北約15個國家成立反擊生、化武器、放射性物質和核武器戰(zhàn)斗營,以便在任何地方都能快速地部署處于高度戒備狀態(tài)的戰(zhàn)斗單位,從而履行北約使命。戰(zhàn)斗營在2004年6月形成戰(zhàn)斗力。(17)2007年11月,美國與北約合作,建立生、化武器、放射性物質和核武器聯(lián)合防務中心,加強防擴散教育和培訓。
美國與潛在敵國進行合作是防擴散的重要保障,這突出體現(xiàn)為美國與前蘇聯(lián)及后來的俄羅斯的合作。蘇聯(lián)解體時,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和哈薩克繼承了其戰(zhàn)略力量。由于四國經(jīng)濟和社會形勢日益惡化,核材料得不到有效的保管,容易流失,一旦這些核武器、核材料和核技術擴散了,就將成為核時代最大的威脅。(18)防止前蘇聯(lián)核武器、技術及相關材料擴散,成為美國防擴散的重中之重。根據(jù)1993年《合作降低威脅法》,美俄進行合作以銷毀前蘇聯(lián)境內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加強相關技術和材料的安全保障。到1996年11月,哈薩克、白俄羅斯和烏克蘭都銷毀了各自境內所有洲際彈道導彈,并把拆卸的核彈頭運到俄羅斯銷毀,三國境內的所有發(fā)射裝置也一并銷毀。(19)俄羅斯則大量削減了核武器。到2004年10月,俄羅斯已拆除3172枚核彈頭,2008年4月,俄羅斯銷毀了最后一批SS—24洲際彈道導彈。(20)這些行動不僅有效地遏制了前蘇聯(lián)境內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進一步擴散的趨勢,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他國家開發(fā)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沖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