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法關系是當代不同意識形態(tài)間相互包容、和平共處的國際關系典范。此種 “一”“多”共存、公平正義的國際關系實踐源于兩國傳統(tǒng)文化價值觀中“自由、平等、博愛”和“仁者愛人”、“求同存異”等觀念,是當代尤其是冷戰(zhàn)后多元且雜亂的世界向好發(fā)展的、普世的價值觀。在道義與利益交織、道德理性與工具理性相互糾結的當代國際關系中,適度把握二者尺度,也是中、法(西)思維方式里“中道”與“中庸”智慧的精華。公平正義、自主互利的競爭與合作,是法國“自由、平等、博愛”價值觀與中國“仁者愛人”、“貴義尚利”價值觀所共同追求的世界新秩序。
【關鍵詞】中法關系 “一”“多”共存 和諧世界 道德理性 工具理性
【中圖分類號】D81 【文獻標識碼】A
中法關系50年:“一”“多”共存的踐行
在意識形態(tài)嚴重對立的20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國和法國建交是國際社會中有重大進步意義的外交事件,是人類社會不同文化、不同意識形態(tài)下的族群和國家之間一同生存的典范——即不同層面上的多樣性之間相互包容,和平共存。實際上,盡管有史以來人類相互之間紛爭不斷,但總的趨勢是向著和平共處的方向發(fā)展的,特別是人類在經(jīng)歷過無數(shù)紛爭(當然包括最殘酷的戰(zhàn)爭)之后,逐步通過反思并不斷調(diào)整自己的思維和行為方式,以求減少紛爭,達到“我”者與“他”者互利共存。無論是法蘭西的伏爾泰集西方宗教改革成果和中國儒家學說提煉出的“寬容”精神,還是東方的儒、道、釋融匯后產(chǎn)生的“和諧”理念,都是這種人類“良知”的重要思想基礎。在這個基礎上,中、法兩國沖破當時嚴重的意識形態(tài)壁壘,在東西方不同文化、不同意識形態(tài)的兩個大國間建立外交關系以來50年的交流,充分體現(xiàn)了“一”與“多”共存的寬容精神、“我”者與“他”者互利發(fā)展的人類進步理念。建交50年以來的中法關系,是這種人類社會“一”與“多”并行共存理念的典范。
在中法建交籌備過程中的1962年,雙方在某些問題上曾一度出現(xiàn)分歧——例如涉臺問題。但雙方在有利于國家利益和世界格局平衡發(fā)展的共識基礎上,相互理解,互諒互讓,最終于1964年1月27日達成建交公報。公報內(nèi)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一致決定建立外交關系。兩國政府商定在三個月內(nèi)任命大使。”在建交后是否在臺灣保留一個低級別的領事官員的問題上,法國政府一度和中國政府的立場產(chǎn)生分歧,但中、法雙方都能從大局出發(fā),最終達成了三點默契:第一,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二,法國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lián)合國的合法地位,不再支持所謂“中華民國”在聯(lián)合國的代表權;第三,中法建立外交關系后,在臺灣的所謂“中華民國”政府撤回它駐法國的“外交代表”及其機構的情況下,法國也相應地撤回它駐在臺灣的外交代表及其機構。本來中國政府主張按照這三項默契,以互換照會的方式宣布建交,但戴高樂將軍出于種種考慮,提出確認兩國建交方式由原來商定的互換照會的方式改為發(fā)表聯(lián)合公報或各自發(fā)表內(nèi)容相同的公報,這樣就出現(xiàn)了上述內(nèi)容極其簡短的建交公報。這個公報既照顧了法國政府的某種顧慮,又沒有損害中國政府的立場。在法國政府的默認下,中國政府在公報發(fā)表的第二天,便就中法建交發(fā)表了一份“嚴正聲明”,聲明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作為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國政府談判并且達成協(xié)議的”,“臺灣是中國領土。任何把臺灣從中國的版圖中割裂出去或者其他制造‘兩個中國’的企圖,都是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同意的。”而法國政府也按照先前達成的默契,于2月10日正式通知臺灣當局駐巴黎的外交代表:一俟北京的外交人員抵達巴黎,臺灣“代表機構”就失去其存在的理由。這既是一個本身就包含著“寬容”和靈活機智地處理國際間復雜外交問題的內(nèi)涵豐富的外交范例,更開啟了當時意識形態(tài)嚴重對立的政治實體之間平等對話的先河。更為重要的是,這個世界外交史上并非人盡皆知詳情的案例說明:文化(包括意識形態(tài))上的相互寬容與尊重可促使政治之對話的發(fā)生和發(fā)展,有時甚至會起到改變世界格局體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