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擯棄非理性的種種文化霸權理論,實現人類不同文化群體和平共處的真正途徑或條件是什么呢?我們認為,這個條件其實就是人類古已有之且成為現代許多有識之士共識的“公平”與“正義”。中法兩國建交,應該就是“自由、平等、博愛”理念從個人之間和社會集團之間的層面,擴大到不同意識形態(tài)之間層面的成功例子,也就是在“公平”“正義”基礎上的人類個體與個體、群體與群體之間“公平”、“正義”關系準則的體現,也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如春秋和戰(zhàn)國時就已出現的《竹刑》、《法經》這樣的典籍)中“仁愛”、“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求同存異”等文化觀的體現。如果說中法建交開創(chuàng)了當代世界范圍內更廣泛“公平”“正義”國際關系的先河,并集中體現了兩國源遠流長的“博愛”文化,那么,中法建交的實踐,更是兩國文化中尊重多樣性、“適度”處理“一”與“多”辯證統(tǒng)一國際關系的典范。
在中西文化(當然包括法國文化)中,如何處理“一”與“多”共存的辯證關系,還有一種哲學或智慧是至關重要的,這就是“適度”。“寬容”和“適度”的行為方式或道德,是與“一”、“多”和平共存的人類社會“公平”、“正義”的道德尺度相互補充和制約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不走極端,對不同意見抱以寬容態(tài)度,適度地處理精神乃至物質爭端的文化價值觀和“共存”智慧,是人類和平共處的重要倫理基礎,也是新中國處理國際關系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理論基礎,當然也是新中國處理中法關系諸多問題的理論基礎。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所謂“適度”也許是一個模糊概念,但卻往往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東西方均有的智慧。在多樣文化共存的今天,“適度”也許是處理那些本來就不是用數學公式般方法所能解決的復雜問題的好辦法。是否可以說,從外交智慧甚至社會政治的角度而言,中國儒家文化中的“中庸”思想和西方先賢亞里斯多德的“中道”(Juste milieu)思想有著異曲同工之處呢?而法國近現代文明的“自由、平等、博愛”之社會政治文化價值基礎上形成的“法國文化學派”的文化智慧中,是否也包含著亞氏“中道”呢?若是,那么在中國“仁愛”、“公平”、“正義”文化理念基礎上形成的,并在中法兩國50年相互關系中得到檢驗的文化理念,是否也可以與法國文化學派并列,稱之為“中國文化學派”,成為東西方兩大主張人類多樣并存的文化理論之一呢?如果是這樣,那么我們就完全可以說,中法兩個學派之文化思想無疑同為人類文化發(fā)展中積累起來的寶貴精神財富,值得我們大書特書,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和法國特色的東西兩大文化學派,為建設一個公平正義的新世界做出應有的貢獻。在世界文化思想領域里,雖然“中國文化學派”還是個新詞,但是“中國文化學派”所主張的“仁愛”、“公平”、“正義”等文化價值觀,是和“法國文化學派”一樣最具公平、正義價值的,也就是具有普世價值意義的文化觀念。因此,無論是對這兩種異曲同工文化學派之“同”“異”的研究,還是對中法兩國關系50年中之“同”“異”及其處理智慧的研究,也許都是我國的法國研究者們艱巨且極具意義的工作。
法蘭西的理想與現實
無論是一種意識形態(tài),還是一個文化圈或一個種族的價值觀,往往不是一成不變或貫徹始終的,是會隨著世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變化而出現“修正”或“變異”的,而且同一種文化圈中往往也會有多種流派,這些流派的文化價值觀往往不盡一致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在中法文化中都有“人之初,性本惡”和“人之初,性本善”等完全相反的學說。而這兩種觀念,在兩國不同的歷史時期,往往在人們的顯意識和潛意識中發(fā)揮作用,指導人們的一言一行甚至國家行為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