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用我的公積金建保障房給別人住?”
專家表示,公積金使用“錯位”恐加劇制度不公
當前,保障房建設中最大困難在于資金不足。因此,除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外,許多地方都嘗試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或直接投資建設保障房,破解地方政府保障房資金難題。
然而,《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多地采訪發(fā)現,不少人認為,基本的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責任,但公積金是職工繳存的;拿公積金的錢來搞保障房建設,存在使用的“錯位”。他們表示,公積金建設保障房,卻分給低保戶、無房戶等人群,而繳存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因收入門檻、位置等原因未能享受,同時,這部分繳存人因經濟條件等原因又未能享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反而給中上階層購房提供了支持,容易形成新的“夾心層”。
存挪用他人財產之嫌
據了解,長期以來,住房公積金通過對增值收益及結余資金的利用,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然而,其合理性日漸受到質疑。在采訪中,不少公積金繳存人提出疑問“我繳存了公積金,但沒有享用來買房,為什么用我的公積金建保障房給別人?。?rdquo;
多位受訪業(yè)內人士和專家學者表示,住房公積金屬于繳存職工個人所有,公積金產生的收益也理應屬于全體繳存職工,公積金中心產生的增值收益上繳財政做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等于是“劃私為公”。
事實上,關于公積金建設保障房的最大爭議在于保障房的受惠范圍。如果所建保障房的保障對象并非公積金繳存職工,那么就存在挪用他人財產之嫌。部分專家認為,住房公積金上繳財政用于建設保障房,混淆了公積金與“公共財政”的概念。
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陳祖信說,一定要理清公積金和公共財政之間的關系:財政資金主要是保底線,是為全體民眾服務的;公積金是在國家稅收優(yōu)惠之下,企業(yè)和職工個人共同出錢負擔專項用途的長期住房儲金,是繳存者之間的互助,不是統(tǒng)籌“用公積金繳存人的利息收入為全社會民眾提供服務,容易受到詬病”。
鄂爾多斯市公積金中心副主任王建峰也表示,住房公積金收益建的保障房,并非繳存公積金人所使用,也從另一方面體現出公積金制度的“不公平”。
或導致地方政府有意壓低貸款量
除了對公積金建保障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存疑外,許多繳存公積金的市民擔心在國家大力推行公租房的同時,多地保障房面臨“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大量的保障房閑置給公積金帶來債務風險,影響繳存人利益。
此外,房地產和金融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非專業(yè)部門難以對其資金實施有效監(jiān)控。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說,公積金和財政部門在房地產金融審核方面能力不足,一旦開發(fā)企業(yè)故意采取欺瞞手段,轉移資金逃避還款責任,公積金有可能出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