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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本土思想淵源(5)

商鞅法治精義及時代意蘊

法治與利民愛民

商鞅的以法治國,作為維護統(tǒng)治集團利益的重要手段,要維護君主和統(tǒng)治集團的利益,也要治民,所以商鞅說“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國強”(《說民》)。故“明君錯(措)法而民無邪”(《錯法》),因為明確的法律使民眾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有利什么不利,而只有依法辦事對民眾才是最有利的。所以,“民本,法也”(《畫策》),治理民眾的根本,還在于法治、以法治民。在這些治民的措施中,包含了對百姓進行統(tǒng)治的嚴厲鎮(zhèn)壓的措施,比如連坐法、愚民政策等。但難能可貴的是,商鞅在那個時代,對如何以法治實現(xiàn)利民和愛民的思想進行了探索。“法者,所以愛民也”(《更法》)。

愛民利民就是尊重百姓對利益的追求,制定國家的政策要建立在滿足百姓謀利的基礎上。商鞅指出,“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民之生,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民生則計得,死則慮名”(《算地》),認為人們的一切社會活動都是為了取得利益,“名利之所湊,則民道之”,國家強大必須借民力,“自此觀之,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慎法》),一個國家的地位,只有憑借強力才能得到,而國家的強大,就在于統(tǒng)治者善于治理百姓,從百姓中汲取力量:“圣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靳令》)。而得民力,必須給百姓利益。而國家能給百姓的最大利益,就在于官爵、土地、房宅和法律的保護等,如果把官爵與農戰(zhàn)結合起來,就可以使國家得民力,而民得官爵,國與民各有所得。“凡人主之所以勸民者,官爵也;國之所以興者,農戰(zhàn)也”(《農戰(zhàn)》)。“國待農戰(zhàn)而安,主待農戰(zhàn)而尊”,“歸心于農,則民樸而可正也,紛紛則易使也,信可以守戰(zhàn)也。……是以明君修政作壹,去無用,止浮學事淫之民,壹之農,然后國家可富,而民力可摶也”(《農戰(zhàn)》)。

發(fā)展農業(yè)就是要使農民有農可務,有地可耕,要從經濟上保護農民利益。使“民有余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勒令》)。同時,通過經濟措施,提高農產品價格,鼓勵農耕。必須調整好農業(yè)與商業(yè)的關系,采取抑末政策,限制商業(yè)活動,對商業(yè)多征稅,“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外內》),讓農民從中得利,安心務農。商鞅在經濟上推行的重大舉措是開阡陌封疆,訾(zī,通貲)粟而稅,而賦稅平(以糧產計田賦,賦稅公平才能鼓勵農民積極性),從法律上廢除了井田制度,允許人們開荒,土地可自由買賣,賦稅則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來平均負擔,并規(guī)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的勞役和賦稅,以農業(yè)為“本業(yè)”。

為了保護農民利益,商鞅之法規(guī)定了作為戰(zhàn)略物資的糧食由國家專營的政策,“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翟”(《墾令》),這一方面使農民只能努力種糧食養(yǎng)活自己,另一方面也改變了商人獲糧食之利的習慣,使得農民在荒年不受商人盤剝,也讓多余的商人改行種糧食。商鞅推行的新法中,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廢除井田制實行新的土地制度,史書上說商鞅“商君決阡陌”(《戰(zhàn)國策·秦策三》),“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認為,除了重農,使農民得到實際利益之外,最好的愛民之法,就是通過法官、法吏教化農民,使得農民知法并以法保護自己,不受官吏的壓迫和盤剝。明智的君主應當使法公知于眾,使民知法,“使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賞刑》),不犯法,就會避免法律的懲處,可以避免禍害;知法,就可以以法爭利、以法維利。商鞅沒有明確提出維護民眾個人的政治經濟權利問題,但在他的法者愛民的思想中,實際上包含了部分相關內容。法律沒有禁止的,民眾做了不違法,就有了一定的自由;官吏不能強迫民眾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事,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民眾的權利。

從實踐來看,商鞅時期的“民”,主要就是農民,商鞅通過重農、軍功、開墾等一系列利農護農的法令,把農民、農業(yè)、農村的重要性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商鞅變法時期的農民地位,在中國近5000年歷史中幾乎是最高的。農商官三個合法職業(yè)階層中,農民是國家的基本力量、是商鞅變法的最大獲益者,農業(yè)是國家的第一戰(zhàn)略產業(yè),農村是受法律保護的區(qū)域(防止無業(yè)游民、商人、官吏的騷擾);商人是受限制的;官的主要來源是有糧功、軍功的農民,不僅農戰(zhàn)一體,而且在大爭時代,實際上也是農政一體、農官一體。

法官獨立與法治教化是實行法治的關鍵

有了法律,如果不能很好地實行,也達不到治國的目的。有法不行等于無法,“有法不勝其亂,與無法同”(《開塞》)。為了使法律能得到切實執(zhí)行,就必須要有獨立的和專門的法官來司法。

法官由最高統(tǒng)治者直接設立、法官對君主和中央最高法院直接負責并監(jiān)督官員的思想,是商鞅在2300多年前提出的一個很有前瞻性、創(chuàng)造性的思想。在他的設想中,由專任的法官、法吏執(zhí)行法律是實現(xiàn)法治的關鍵,因此必須在全國征召那些有資質能夠通曉法令的專門人才,充當全國各地主管法令的長官,并且由君主和中央政權直接管轄和任命。

獨立法官在中央設置三個,一直到郡縣皆有。獨立法官的任務就是要對官吏和民眾解釋法律,使民眾明白法律,可以依法對官吏行使監(jiān)督權。同時,法官也直接對各級官吏行使法律解釋和審查權,并監(jiān)督官吏執(zhí)行中央法律。法官的任務是要使吏不敢以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阻撓官吏執(zhí)法,從而使法治得以實行。“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たh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學問并所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行賄法官犯法)”(《定分》)。

專任法官要雷厲風行地貫徹法律,準確地宣講法律,“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定分》)。對民眾亂講法律或者宣傳法律有誤者,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如果法官忘記了要宣講的法,就按忘記的法條來懲罰法官;法官調離后,新任的法官必須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熟悉所有法令的內容;法官對官吏或民眾宣講法令時,刪改或增減法令要被嚴懲;官吏或民眾詢問法令時,法官要遵守相關程序,必須明確告訴相關內容,并制作相應的文件一式兩份,將回復一份給詢問者,另一份留底備用。如果因法官給詢問者的答復不對而導致詢問者犯罪,主管這件事的法官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因此,有獨立權責的法官、法吏對推行法治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商鞅對各種教化都持否定態(tài)度,唯獨對法律的教化提高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他實際上是法為教化,以法官和法吏為師,通過法官和法吏的教化,使官吏和民眾都了解法而避免犯法。進一步說,只有法治才能使最好的道德建立起來,因為法治具有懲戒和預防作用,“故王者刑用于將過,則大邪不生”,“天下行之,至德復立,此吾以殺刑之反于德而義合于暴也”(《開塞》)。

明法就是國家公開法律,使法律透明化,讓民眾學習,以此為準繩,掌握為與不為的標準,使普通民眾乃至人人皆知避害就福,這就是所謂的“弱民”,即百姓守法,如果百姓不遵法,則會變成“強民”,而“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則兵強”(《說民》);為了讓百姓知法明法,商鞅進一步提出必須讓法律簡明易懂,如果法律只能讓智者才能懂,就不可以為法,因為“民不盡智”,如果法律只能使賢者才能明白,也不可以為法,因為“民不盡賢”,“故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定分》)。專任的法官、法吏也有義務向民眾解釋宣傳和普及法律,因此“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于險危”(《定分》),這也是“為法置官吏”的含義。

司馬遷對商鞅多有批評,他所編造的商君逃亡住店的故事(《商君書》中“廢逆旅”即廢除旅店,按理說當時應當沒有旅店),本意是批商君的法治的“為法之敝”,但卻從另一個側面表現(xiàn)了當年商君法治的深度和廣度:當他逃到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意為如果客人沒有證件住店,店老板要受連坐之罪。但反過來也說明,當年商君的法治在秦國確實為人人皆知,以至于偏遠邊境上的小旅店的老板在對待他這樣的大人物上也是依法辦事,也知道嚴格守法、不徇私情。這也可從其他史書的記載中得到佐證,《韓非子·五蠹》篇中也指出:“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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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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