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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堅持全面依法治藏,完善對藏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安排,穩(wěn)定西藏及各方預期,同時堅持文化上交流融合為主基調的工作格局
適應西藏特殊的自然環(huán)境,大力推進交通運輸?shù)木W(wǎng)絡化和管理的信息化,用網(wǎng)絡化、信息化的超常發(fā)展改變西藏的相對落后狀況,從而推動西藏現(xiàn)代化進程
管理好西藏是歷代王朝的重要責任
公元7世紀,松贊干布統(tǒng)一西藏高原各部落,建立了統(tǒng)一行政管理、言語文字、度量衡和法律的吐蕃王朝。漢藏雙方通過王室間的聯(lián)姻、會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團結友好的“舅甥”關系,在經濟上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互融關系,為最終建立統(tǒng)一國家奠定了深厚基礎。漢皇對藏王和一些地方政權首領的冊封更加鞏固了中央政權。唐高宗曾封松贊干布為駙馬都尉官職、西??ね蹙粑?,松贊干布也以臣自稱。高宗即位之初他派專使到長安,稱“天子初即位,若臣下有不忠之心者,當勒兵以赴國除討”。北宋皇帝也曾多次接受當時以藏族為主體、以青唐(今西寧)為中心的一個最大的地方政權首領唃廝啰的納貢,并封他為“寧遠大將軍,愛州團練使”,將其統(tǒng)治地區(qū)納入全國二十六路中的秦鳳路,后來又全部改為宋朝的郡縣。
13世紀中葉,西藏正式歸入元朝版圖,成為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下的一個行政區(qū)域。此后,盡管中國經歷了多個王朝的興替,但西藏一直處于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
元朝在中央政府設置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區(qū)軍政要務,宣政院“院使”由總理全國政務的右丞相兼領。朝廷在西藏地區(qū)設立隸屬于宣政院的“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具體管理西藏地方軍政事務。此外,還在西藏派駐軍隊衛(wèi)戍邊疆穩(wěn)定;派官員入藏,清查人口,確定貢賦;設立“馬甲姆”(兵站)和“烏拉”(政府驛站),聯(lián)通西藏與京城兩地。
明朝接替元朝管理西藏,將在西藏設立的“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改設為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烏斯藏行都指揮使司、朵甘行都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分別管理西藏中、東、西部的軍民事務。明成祖對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1“法王”、“王”等名號;皇帝批準并遣使冊封西藏新王即位;確定朝貢制度為西藏地方對中央必須履行的政治義務,并具體規(guī)定入貢期限、來京人數(shù)、所取路途、沿途各地供應等;要求西藏軍政教首領等必須定期遣使或親自來京參加朝賀典禮,呈遞賀表貢物;西藏漢藏族地方官員犯法均由中央懲處。
清王朝進一步加強了對西藏的管理。清朝皇帝設立理藩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務;冊封并確定了“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在藏的政治地位和宗教地位以及各自管轄區(qū)域范圍;頒布了《西藏善后章程》、《欽定藏內善后章程》在內的諸多法令;改訂西藏的行政體制,創(chuàng)設駐藏大臣,先后派遣駐藏大臣達百余人代表中央監(jiān)督西藏地方行政,與西藏地方首領共同掌管行政、軍隊和財政。駐藏大臣還掌握外交、通商貿易、邊境管轄、司法等重要權力;確定轉世靈童金瓶摯簽制度,全程監(jiān)督并予以核準;實行統(tǒng)一銀幣、規(guī)定西藏稅收制度,減輕徭役。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繼續(xù)對西藏地方實施管理:廢除清朝的理藩院,先后設立了內務部的“蒙藏事務局”,直屬大總統(tǒng)府的“蒙藏院”,隸屬行政院的“蒙藏委員會”,管理蒙古地方、西藏地方及其它各省蒙族、藏族聚居區(qū)的行政、宗教及其他各項事務。主持十四世達賴的認定和坐床儀式;任命中央駐藏辦事長官,履行以前清朝駐藏大臣職權;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設機構。
歷史上治理西藏的有效手段
雖然漢藏之間在西藏真正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民族政權之前已經有了一定的往來,但是真正形成官方關系的標志則是吐蕃王朝與唐王朝之間在和親基礎上建立的“甥舅”關系。元代將西藏正式歸入中國版圖之后,歷代王朝與西藏的關系就成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圍繞這種“主從”、上下關系主線,還存在民族關系、宗教信仰以及20世紀初葉開始的國外勢力介入的分裂圖謀,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事務投入更多智慧和力量,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治藏措施和良策,有些甚至沿用至今。綜合而言,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頒布和實施管理西藏的典章律規(guī),將西藏地方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在中國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多元一體”形成的歷史過程中,包括西藏在內的邊疆少數(shù)民族形成了區(qū)域性地方政權,與漢民族為主體的中央王朝密切交往。自元代將西藏地方政權正式納入中央管理以后,歷代皇帝頒布了一系列治藏律令和章程,從政治、經濟、軍事、宗教、司法、邊防和外交等多方面規(guī)范中央與西藏地方關系,形成有效的治理制度和規(guī)范,有些如金瓶摯簽制度至今仍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二是中央政府全面掌握西藏的宗教控制權、行政管制權、軍事統(tǒng)領權、貨幣發(fā)行權、涉外權和司法權等重要權力,并根據(jù)西藏的特點,主動調動并發(fā)揮地方宗教領袖的影響和作用。
掌握宗教控制權。其時,西藏實行的是“政教合一”的封建領主專政的政治制度,達賴喇嘛作為藏傳佛教格魯派的首領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腦,集政教大權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制是僧俗雙軌制,行政機構中既有俗官,也有僧官,僧官大于俗官,某些機構只有僧官而不設俗官。寺院在處理政治事務方面享有特殊的權力。在召開商討重大事務的“官員擴大會議”時,須有三大寺(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和四大林(功德林、丹吉林、策墨林、次覺林四座大寺廟)的住持參加。形成決議后,需要地方政府和三大寺共同加蓋印章方能生效。正因為西藏這種政教合一的歷史傳統(tǒng)以及藏族人民單一的藏傳佛教信仰,掌控宗教權也就意味著基本掌控了西藏的政治權力。中央政府在與西藏地方政府的博弈中逐步取得了全面的宗教掌控權,確定了西藏各大活佛,包括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去世后轉世靈童的大權。中央政府制定了金瓶摯簽制度,確保對轉世靈童的選定條件、程序過程以及最終結果的控制權和決定權。中央派大員親臨監(jiān)督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坐床和親政典禮,以彰顯其合法性、權威性。
掌握西藏行政權。中央政府設立權威機構專司西藏管理權,并派駐官員代表中央政府督辦藏內事務。元朝設置宣政院,清朝設立理藩院,中華民國設置蒙藏事務局等機構,主管西藏地方事務。元朝在西藏地區(qū)設“宣慰使司都元帥”, 清朝創(chuàng)設駐藏大臣,中華民國派中央駐藏辦事長官,負責西藏地方軍政事務。元朝和清朝都在西藏駐有軍隊,以鎮(zhèn)戍邊疆。中央對西藏文武官員確定品級、名額和升補手續(xù)。最高一級藏族官員的年俸由中央發(fā)給。
掌控武裝力量。藏漢軍隊統(tǒng)由中央派駐的官員管轄。規(guī)定藏軍規(guī)模、軍官等級、人數(shù),軍餉補給來源,武器配備,駐防地點等。從內地調駐西藏各地漢軍官兵。
掌握財政權。清代開始在西藏照內地之例發(fā)行用漢藏文字鑄“乾隆寶藏”銀幣。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每年的財務收支由駐藏大臣稽查總核。西藏差役由全社會平均負擔。貴族和大寺廟中實有勞績可受優(yōu)待免除差役者,須經過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核準發(fā)給執(zhí)照。規(guī)范稅負和勞役差遣,不得隨意增加百姓負擔。
掌握外交邊防權力。清朝規(guī)定,一切西藏涉外事宜均由駐藏大臣全權處理。噶倫不得與外方通信,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接到外方信件、布施,俱報告駐藏大臣查驗,并代為酌定回信。駐藏大臣掌控出入境人員路證審批,由駐藏大臣簽發(fā)路證,規(guī)定往返日期。西藏西南部與印度、尼泊爾等國的邊界上若干地點,設立國界標志,駐藏大臣每年出巡各地,檢查駐軍防務及界碑情況。
掌握司法權。元代以后對西藏地方漢藏高級官員的處罰由中央政府負責,對低級官員和民眾犯罪者的處罰,都要經過中央派駐代表審批。
三是促進漢藏文化交流融合。漢藏文化貿易人員交往歷史悠久。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入藏以后,在中央和西藏地方積極推動下,兩地交流和融合程度日益加深,元朝皇帝多拜藏族宗教領袖為“帝師”,為治國理政出謀劃策。駐藏大臣興辦學校、培養(yǎng)藏族人才,開發(fā)民智,鼓勵漢藏互相學習語言文化,以增強理解信任。藏文化和漢文化在兩地人民生活、生產、建筑風格中互相接納和融合,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四是領導并支持西藏地方政府和人民一起反對民族分裂,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邊疆穩(wěn)定。歷代王朝都以反對民族分裂、維護國家主權和治權為己任,近代以來,更是在中央領導下多次挫敗了外國勢力分裂西藏的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