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所“從”之“法”不同,其法治的性質(zhì)也就不同。資本主義法治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zhì)區(qū)別是法律的性質(zhì)不同。社會主義不是自發(fā)產(chǎn)生,社會主義法治是預設前提的法治。要保證法治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必須保持法律的社會主義本質(zhì),并不斷給法律輸入社會主義精神?,F(xiàn)代法治是憲法之治,而憲法之治的基本要求是遇“事”詢“憲”,依“憲”制法。立法是最重大的國家治理活動,法治國家最基本的特征是依憲立法。為了保證法律依憲而生,國家應當建立立法的憲法依據(jù)闡釋制度和立法的合憲審查制度。
【關鍵詞】規(guī)則之治 治國方略 法治國家 合憲審查
【中圖分類號】D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1.007
徐祥民,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導。研究方向為法律史學、憲法學、環(huán)境資源法學。主要著作有《中國古代正統(tǒng)法律思想研究》《古代刑罰與刑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研究》等。
實行法治,建設法治國家是近年來常被提起的話題。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依法治國決定》)再一次把人們的注意力聚集到法治上來。在我國已經(jīng)以憲法的形式宣布走法治之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①之后,黨中央專門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速度做出決定,這是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一步加強。②
法治是規(guī)則之治 由于我國近代以來,尤其是新中國成立后一個時期的特殊經(jīng)歷,法治在人們心目中蒙染了某種理想色彩。這種認識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心理基礎。然而,我國能否順暢地走上依法治國之路,不是單靠人們的期待就能解決的,也不是通過頒布一項立法或發(fā)布一項決定就能實現(xiàn)得了的,首先必須掃清法治認識上的障礙。
在關于法治的討論中存在一種傾向性的認識,或一種近乎結(jié)論的認識,即把法治看作是來自西方的新文明,甚至僅僅屬于西方的文明。③出現(xiàn)這種認識一方面導源于西方學者的鼓吹。比如美國法學家昂格爾就認為法治是僅僅在“現(xiàn)代西方自由主義國家”才存在的一種“罕見的歷史現(xiàn)象”④。另一方面則可能是西方法治論的渲染影響了太多的受眾。這種認識對人們接受法治構成障礙,甚至會瓦解人們建設法治國家的信心。用那被視為唯一的法治模型為尺度來裁量我國所實行的法治建設,只能得出“人是我非”的結(ji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