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二章《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
19徐祥民:《法治的基本要件:從法》,《法學論壇》,2001年第2期。
20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等。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已廢止)第一條。
2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第一條的規(guī)定:“擴大國際經(jīng)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是國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它經(jīng)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yè)或其它經(jīng)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yè)”的理由。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也給出了制定這部法律的理由——“擴大國際經(jīng)濟合作和技術交流”。
2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章《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出:“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條。
25《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章《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26《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二章《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
27《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三章《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28《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四章《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29《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七章《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30《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第二章《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立法先行的重要意義在于提供規(guī)則。如果立法不先行,治理活動就沒有規(guī)則可循,所謂規(guī)則之治也就成了無源之水。
31《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提出的第一項要求就是“堅持依法執(zhí)政”。
32《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主張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這一主張反映了立法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重要性。“引領”如果發(fā)生錯誤,將導致方向性錯誤;“推動”如果發(fā)生錯誤,將造成在錯誤的道路上走得更遠的后果。
3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二章《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