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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宗財稅改革為何困難重重

核心提示: 唐德宗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稅制改革的關鍵時期。安史之亂后,面對財稅入不敷出的局面,唐德宗繼“兩稅法”之后又陸續(xù)出臺了一系列財稅新舉措。雖然這些政策最終夭折,但其中體現的財稅改革思路和原則,卻成為后世改革和調整的重要突破口。

【摘要】唐德宗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稅制改革的關鍵時期。安史之亂后,面對財稅入不敷出的局面,唐德宗繼“兩稅法”之后又陸續(xù)出臺了一系列財稅新舉措。雖然這些政策最終夭折,但其中體現的財稅改革思路和原則,卻成為后世改革和調整的重要突破口。

【關鍵詞】唐德宗  財稅改革  歷史意義    【中圖分類號】K242    【文獻標識碼】A

唐德宗建中三年(782),都城長安工商戶集體罷市,“百姓相率千萬眾邀宰相于道訴之”,被攔住的宰相盧杞試圖“慰喻”,但無法安撫和阻止憤怒的人群,只得狼狽地“疾馳而歸”。這是中國歷史上少見的“群體性事件”。

次年,鎮(zhèn)守西北重鎮(zhèn)的涇原兵將發(fā)動叛亂,沖進京城,闖入內廷,不僅瘋狂掠奪“大內”財物,還對因懼怕而四處奔逃的居民喊話:“不要害怕,我們不會征商。”當叛軍列陣于大明宮正南門丹鳳門外,被稱作“小民”的長安居民“聚觀者以萬計”,居然做袖手旁觀狀,可謂前無古人后無來者。是什么原因使得一向安于現狀、遵紀守法的小民憤怒異常、被迫采取如此激烈的舉動呢?同樣,是什么原因使本應與城內居民利益并無交集的叛兵喊出如此明顯籠絡人心的口號呢?起因則是德宗推行的一系列財稅改革新舉措。

唐德宗為了緩解財政壓力而實施的一系列稅制改革,因沒有得到民眾支持而夭折

唐德宗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稅制改革的關鍵時期。自北朝以來實行的均田制、租庸調法已經崩潰,再加上安史之亂后形成的藩鎮(zhèn)割據局面,朝廷連年對藩鎮(zhèn)用兵,中央財稅入不敷出。建中元年(780)實行的“兩稅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新形勢下中央與地方在財稅分配上的矛盾,重新劃定了中央與地方稅收的比例,也確定了以土地為主要征收對象的基本原則,被視為在中國稅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的改革。

繼兩稅法之后,德宗又陸續(xù)出臺了借商、僦質、稅間架、算除陌等一系列財稅征收新舉措。但這些舉措不僅受到朝臣的反對,也遭到了包括商賈在內的城市居民的反對,甚至“涇原兵變”的叛兵居然也以廢除新舉措為號召,以贏取民心。新舉措受到當時人及后來者的強烈抨擊,將“借商”“稅間架”與“宮市”(宦官以為內廷采買為借口,強取豪奪,擾亂市場)并列為德宗朝的三大弊政,指斥為“自虐其民,暴斂之害,甚于寇盜”,這與他們對“兩稅法”的評價儼然有天壤之別。

那么,德宗的新舉措到底有哪些內容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項:第一,凡財產超過萬貫之家,萬貫以上的部分都要被“借”做軍費,其實往往是有借無還。此項政策針對的是“泉貨所聚”的富商大賈之家產,可歸入財產稅一類。第二是“借商”。“僦柜納質積錢貨貯粟麥等,一切借四分之一”,即凡經營典當、貨棧、租賃、糧倉等行業(yè),一律按所經營利潤和所貯存貨物的價值借征四分之一??梢韵胍姡軌蚪洜I上述行業(yè)和囤積錢物的主要是富商大賈和部分權貴。第三,在京畿地區(qū)推行“間架稅”,即房產稅。“凡屋兩架為一間,分為三等:上等每間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吏員入戶核查,嚴懲隱瞞者,鼓勵揭發(fā),所有房產主都要交稅。之所以僅限京畿地區(qū),與當時藩鎮(zhèn)割據的局面有關。京畿地區(qū)屬于中央控制的腹心地區(qū),針對城市住宅的房產稅,臨時加征可以收到短、平、快的效果。第四,加征交易稅,即“算除陌”,類似于今天的印花稅。商品交易凡達到一貫者,按原規(guī)定加征二十錢,現改為一貫五十錢,稅率陡然提高了150%。若物物交換,一律折錢計稅,禁止私下交易,違者重罰。這幾項舉措,涉及范圍廣泛,經營商業(yè)者、從事交易活動者、京畿地區(qū)有房產者,甚至沒有從事交易和經營而僅是囤積的貨物、積累的財產都在征稅、借商之列。

推行新舉措的過程異常慘烈,強行推行借商。時任京兆少尹的韋禎“督責頗峻”,屬下的長安尉薛萃,親自入戶檢核財產,認定有不如實申報的,便是一頓暴打,有人“不勝冤痛”,竟“自縊而死”。整個長安城猶如闖進來盜賊一般,籠罩在驚恐的氣氛中。工商戶為此舉行了集體罷市,并聚眾千萬人,攔住宰相盧杞投訴。德宗知此已引起民怨,被迫下詔廢除新政。但由于經費窘迫的狀況并沒有緩解,又接受了戶部侍郎判度支(掌管財務的大臣)趙贊的建議,推行交易稅(算除陌)和房產稅(間架稅,僅限于京畿地區(qū)),如果隱瞞不報達到百錢,罰沒款二千,杖六十;告發(fā)者,賞錢十千,由被告者出錢。但在推行和查核過程中,中間人與主家勾結,或隱瞞不報,或從中漁利,公家征收所得不到一半,民怨囂然,滿于天下。

涇原鎮(zhèn)設在今甘肅涇川一帶,用以鎮(zhèn)守西北,防御吐蕃。德宗建中四年(783),令節(jié)度使姚令言率軍對付叛亂的藩鎮(zhèn),士兵冒雨寒而來,借口沒得到希望的賞賜,驟然嘩變,沖進長安城。他們利用了長安居民的怨懟心理,以廢除德宗剛強行推行的雜稅為口號,使得長安民眾冷漠與淡然地面對叛軍的兵臨城下。

一時間,人們都將德宗推行財稅新舉措的罪魁指向時任宰相、惡名遠揚的盧杞,戶部侍郎判度支趙贊因提出建議和積極推行,也被牽涉其中。因兵變而被迫逃到奉天(今陜西乾縣)的德宗,在重臣陸贄反復勸諫和“勤王”有功藩帥的兵諫中,不得不下詔把包括間架稅在內的一系列新推行的雜稅悉數廢止,并將寵臣盧杞以及積極推行財稅新舉措的白志貞、趙贊等人都貶到遠州,就此宣告了倉促推出的財稅新舉措徹底夭折。

財富向城市集中并聚于富商、權貴之手,是德宗進行財稅改革的重要背景

財稅新舉措雖然夭折,但出臺的背景我們應該清楚:財富向城市集中,唐高宗武后時期開始愈演愈烈,權貴宅第追求奢華,違制建造尤為嚴重。如唐中宗的女兒長寧公主、安樂公主“競起第舍,以侈麗相高,擬于宮掖,而精巧過之”。一些權臣也肆無忌憚,如高宗時的宰相許敬宗營造連樓“使諸妓走馬其上,縱酒奏樂自娛”,楊國忠營建的豪宅,“棟宇之盛,兩都莫比”,代宗時的宰相元載更是“城中開南北二甲第,市宇宏麗,冠絕當時”。

唐后期商品經濟活躍和城市發(fā)展的重要特征,不僅表現在富商聚居了大量財富,也表現在前期延續(xù)和后期新崛起的權貴,這些“豪族”“豪家”財富的膨脹和向京城的集中趨勢幾乎是同步的。擁有豪宅、柜房、從事大批量交易活動、經營僦質、囤積財物、家產超萬貫的主體,尤其是安史之亂后形成的軍功集團,在短期內聚集了大量財富,成為京城“豪族”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崛起的軍功貴族,向京城聚集和財富膨脹的速度,非他人所及,以節(jié)度使為首的有權勢的軍將在京師購置房產、囤積財物成為普遍現象。如嶺南節(jié)度使王鍔、宣武軍節(jié)度使韓弘、鳳翔節(jié)度使李惟簡,紛紛在京囤錢,少者不下五十萬貫,于是競相購買房產,熱衷于將現錢變換成不動產。最典型的是第一任鎮(zhèn)守西北的涇原節(jié)度使馬璘,他在京城高調營修豪宅,僅中堂就費錢二十萬貫,其他房室的豪華程度也毫不遜色。后馬璘病死于軍中,子弟護喪歸京師,很多人為了觀賞其聞名遐邇的豪華中堂,竟然假稱故吏,爭相去吊唁。唐朝對住宅的建造有明確的規(guī)定,玄宗朝,貴戚勛家已極盡奢靡,但突破規(guī)定的現象并不普遍。安史之亂以后,制度廢弛,權勢炙手可熱的大宦官和軍功顯赫的武將,在京大肆修建豪宅、亭館,力窮乃止,時謂“木妖”,擁有豪宅成為炫耀財富和身份地位的重要標志。德宗征收“間架稅”的舉措夭折后,開發(fā)、投資房地產的熱潮更為迅猛。據不完全統(tǒng)計,從玄宗朝到僖宗朝,至少有52位鎮(zhèn)守地方的方鎮(zhèn)節(jié)度使在長安城有宅第。如敬宗時的嶺南節(jié)度使胡證,利用廣州興盛的海上貿易,乘機牟利,積聚了巨額財產,在京城修造宅第,“連亙閭巷”,并將嶺南的奇珍異貨源源不絕地運往京城的豪宅。

唐德宗的財稅改革雖然夭折,但其改革思路卻得到了后世的借鑒和發(fā)揚

除上述夭折的新舉措之外,其實德宗時還有幾項“胎死腹中”的財稅舉措:其一,置常平輕重本錢,對運輸途中的商貨及經濟作物征收關津稅,專門在關津置吏收稅,普通商貨按價值每貫征稅二十文,竹木茶漆等經濟作物則按價值的十分之一收稅。其二,置大田,加征田稅,自王公至普通百姓,凡有土地者,按畝征收十分之一。其三,白銅鑄大錢,以一當十,彌補常賦不足。因種種原因,上述三項舉措并未見推行,但德宗朝財稅改革的思路卻很清晰。

從短期應急的角度考慮,已經推行的四項措施針對的群體、經營活動、實物及房產,主要都集中在城市,而且征斂措施也是集中在長安推行,“就地取財”可達到短、平、快的效應。未推行的三項措施,顯然是因為涉及地區(qū)廣(各地關津)、征收對象多(自王公至庶民)、征收過程比較長等因素的存在,征收難度比較大。再加上藩鎮(zhèn)林立、戰(zhàn)事不絕的局面,雖然德宗已經準許推行,但因提建議的大臣自認“不便”而主動放棄。

自玄宗朝開始的財稅改革,加大資產稅的比重,始終是改革的核心,兩稅法也體現了這一原則。如果說玄宗朝財稅改革的重點還是以向土地征稅、向農村地區(qū)征稅為主,那么唐德宗時繼兩稅法之后的系列舉措,財產逐漸成為征收的主要對象。在鄉(xiāng)村,土地是最主要的財產;在城市,房地產成為財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德宗的新舉措,因屬于臨時加征,在輿論上和制度方面沒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渡階段,相應的措施也沒有完善,因此民眾和官貴都沒有心理準備。再加上主持推行的現職官吏過于強勢、暴虐,因此遭到人們的激烈抵制和反抗,也是可以想見的。

雖然包括“間架稅”在內的財稅新舉措或“胎死腹中”,或最終夭折,但我們看到,在唐朝滅亡后,從后梁開始,財稅征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調整,然而調整的大方向仍然是承襲自玄宗到德宗的基本思路。后晉出現的“屋稅”,有人就認為是承襲“間架稅”而來的與房產有關的稅,彼時距德宗推行的年代已相隔150余年之久。北宋的都城開封,財富和人口的積聚更為顯著,“工商外至,絡繹無窮”。外來經商的務工者及流動人口不僅擁擠在城內,城關區(qū)和城周邊各縣也成為外來人口聚居的地方,城內鱗次櫛比的屋舍,仍然滿足不了日益增長的人口需要。經營商業(yè)、房屋租賃業(yè)、邸店業(yè)有可觀的利潤,在北宋政府大原則的指導下,各級、各類官署不僅經營邸店、客房等,官府的資金也大量投入到以贏利為目的的商業(yè)服務性行業(yè)中來,其中與房屋租賃和房地產經營有關的產業(yè)占了很大比例。北宋時,城市稅收已經制度化,占重要比重的房產稅不再僅限于京畿地區(qū),也在北方地區(qū)得到普遍推行。政府不單對房屋本身征稅,也對房屋所占的土地征稅,而且還征收房產交易稅(契稅)。時過境遷,因房屋而背負多種稅的城市居民,并沒有發(fā)生唐德宗時遇到的民眾大規(guī)模的抗議活動。

唐德宗朝的財稅改革,因財政應急而采取了近乎于掠奪和剝奪的方式,雖然最終夭折,但這些舉措中體現的財稅改革和調整的基本思路與原則卻沒有銷聲匿跡,而是在此后屢屢成為改革和調整的突破口,向包括房產在內的不動產傾斜,向城市居民傾斜,向財富和流通過程中的預期增值傾斜,以交易稅和流通稅為主的間接稅加大,這些都成為財稅征收的趨勢,并在北宋最終成為國家規(guī)范的制度。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古代史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導,國家重點學科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副主任)

【參考文獻】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

②[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

責編/王妍卓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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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賈娜]
標簽: 唐德宗   困難重重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