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陜西社科院政法所副研究員 韓偉
錯案發(fā)生的原因多種多樣,而司法檢驗失當是其重要誘因。我國宋代著名法醫(yī)學家宋慈在其著作《洗冤集錄》序言說: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
在現(xiàn)代司法偵查中,各類鑒定同樣是確定案件真實的重要方式,但鑒定的某些疏忽也極易引發(fā)錯案。一般而言,鑒定人是法庭指定的最誠實的專家,與原、被告雙方素不相識,沒什么利害關系,因而他們必然受到信任。但是,鑒定專家也是人,人是可能犯錯誤的,即使是最有名的學者,也可能犯錯誤。發(fā)生于1945年法國的帕斯居阿爾案中,嫌疑人樵夫索勒拉有一雙橡膠底的靴子,與犯罪現(xiàn)場的腳印相符。更巧的是,索勒拉的襯衣上也有血跡,雖然他聲稱是羊血,但鑒定表明是人血。再加上索勒拉在受訊時驚慌失措,更讓警察們確認他就是犯罪人,于是他很快被重罪法庭判處終身苦役。然而,鑒定中被忽視的一個重大細節(jié)是,索勒拉襯衣上的血跡與被害人的血跡是否同一?后來的鑒定結論是否定的。更重要的是,被害人被證明是用石頭砸死的,人死后,兇手又朝死者的喉嚨扎了一刀,像所有死后的傷口一樣,這一刀沒扎出血,被害人的襯衣甚至領子上都沒有血跡。事實是,索勒拉所述是事實,他照料過一位同伴,因此弄臟了衣服,那血跡來源于他那位受傷的同伴。
當然,不能忽視的是,權力、輿論等因素的不當影響,同樣是發(fā)生錯案的重要原因。“德萊福斯案”是19世紀末法國發(fā)生的一起著名冤案,該案最初僅僅是出于對筆跡錯誤的判斷,如果庭審時稍加審慎,本可以避免冤錯,但在新的證據(jù)和事實逐漸顯露該案件可能是冤案的時候,軍方大權在握的人卻刻意去掩蓋這是一起冤案,甚至在證據(jù)被找到后,仍一次次地故意制造假證,掩蓋失誤,甚至對試圖主持正義的人施加迫害??梢哉f,在德萊福斯案中,從開始推動錯案的形成,到后來千方百計掩蓋錯誤,都不乏權力的影響,掌權者的褊狹、武斷,直接導致了錯案,更可怕的是,權力的偏執(zhí)、傲慢,又使錯案遲遲得不到平反。
輿論的不當影響亦值得關注。發(fā)生在1796年的法國里昂信使案,被捕的5個人本來存在諸多疑點,但在審訊期間,公共輿論越來越激烈,對這些兇手竟敢在共和國的道路上武裝搶劫,人們感到憂慮和憤慨,人們希望趕緊審訊他們,迅速懲罰歹徒。但是,調(diào)查真相的工作搞得越快,司法部門就越容易出錯。同樣的,在居斯塔夫案中,由于處在激憤中的輿論不理解為何經(jīng)過15個月的調(diào)查,犯罪分子還未被逮捕,于是大聲鼓噪,嚴厲地批評警察。這種情況下,警察對得到的一個口供,就非常愿意采納,而寧愿不再核實,于是錯誤產(chǎn)生。當然,輿論及媒體的作用并非都是負面的,在德萊福斯案中,由于前期的審理一直秘密進行,后來錯案得以糾正,很大程度卻是由于媒體和輿論的強大壓力。由于輿論的這種復雜性,就更需要司法機關客觀中立地作出慎重的判斷,避免受到誤導。
要實現(xiàn)公正,應該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很多錯案的發(fā)生,正是源于各種外部因素的不當干預,而司法權內(nèi)在地要求中立、獨立地作出裁斷,不當?shù)母深A必然損害公正。利帕(CesareRipa)在《像章學》中說,正義的形象為蒙眼女性,蒙眼不是失明,而是因為司法純靠理智,不靠誤人的感官印象。也就是說,進入法庭之前的一切事實、證據(jù),法官不需做了解,訴訟雙方的地位身份,法官也無需顧及,法官要做的,就是客觀、中立地就訴訟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及相關事實作出判斷,不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影響。唯有此,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錯案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