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集中整飭黨風,嚴厲懲治腐敗,促成反腐敗斗爭的壓倒性態(tài)勢,為開創(chuàng)黨和國家事業(yè)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證。在反腐敗斗爭中,黨員群眾積極地揭發(fā)、檢舉違法失職行為,為反腐敗斗爭提供了強大助力。然而,在發(fā)揮監(jiān)督這把“利劍”作用的同時,不乏有誣告現象的存在。近年來,一些人為了個人私利,丟掉道德底線,無視黨規(guī)黨紀,觸犯國家憲法和刑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搞誣告、造謠言、生是非,“有的人已經到了肆無忌憚、膽大妄為的地步”!誣告既影響干部個人威信,減損干部工作動力;更嚴重損害黨紀國法的權威和尊嚴,對其必須堅決反對,嚴厲懲處。
現實生活中,誣告者的誣告行為五花八門。有的看別人工作干得好,就心生嫉妒,將道聽途說、捕風捉影來的內容添油加醋,改造修飾,然后使用匿名手段,進行誣告,讓優(yōu)秀者遭受打擊而失去工作的勁頭;有的為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張冠李戴,移花接木,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夸大其詞,制造吸引眼球的新聞效應;還有的看別人擋住自己的升遷之路,就憑空捏造、歪曲事實,混淆組織的視線,導致他人升遷之路被耽擱,自己借勢而上;等等。如此行為,不僅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還會造成“帶病提拔”問題,不利于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建設,不利于正常的黨內政治生活發(fā)展,更不利于良性的黨內政治生態(tài)的形成。
誣告實質上是監(jiān)督權利的異化。誣告之所以與正常的檢舉、揭發(fā)甚至錯告行為存在本質上的不同,在于它完全與社會公義和正常監(jiān)督責任無關,是追逐私利的產物。事實上,這個世界上從來沒有無緣無故的誣陷,誣告者之所以要冒著風險犯下為人不齒的行為,不僅僅是滿足一種心理上的需求,而是因為其中潛藏著對利益的追求。這種利益有時候是個人富貴榮華、高官厚祿,關乎誣告者的生命安危和團伙興衰;有時候,誣告可能僅表現為一種心理嫉妒或怨恨,但這也是對失去某種利益機會的泄憤??梢姡_告者的收獲最終都是以“利益”來衡量的,只不過他們的“收獲”,是靠拋棄羞恥、出賣道義、抹殺公義換來的。
鏟除誣告,必須有的放矢,直擊要害。一方面,要暢通黨內監(jiān)督的渠道,健全黨內監(jiān)督的機制,發(fā)揮黨內監(jiān)督的威力,蓄積黨內監(jiān)督的潛力。同時,要勇于并善于向誣告者動刀亮劍,減少誣告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要創(chuàng)新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xié)調機制,充分保護被誣告人,擠壓誣告的制度空間。一旦被認定是誣告,就不能讓誣告人道歉了事,而要給予紀律處分或采取法律手段,并記錄個人誠信不良行為,打出黨紀處分、國法懲戒、社會誠信規(guī)制的組合拳,讓誣告者付出巨大代價,在黨內和全社會形成不敢誣告、不能誣告、不想誣告的文化氛圍和制度機制。
誣告之風不除,危害極大。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告誡全黨,要堅決防止“七個有之”,其中提到了“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誣告不得人心,特別是隨著反腐敗的深入,在“打虎拍蠅”、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的同時,更要遏制誣告之風,為那些敢抓敢管敢干的干部在遭受誣告時提供保護。同時,對于誣告他人、無中生有、造謠生事的人,一定要勇于亮劍,反腐敗容不得誣告陷害的沙子,讓誣告者無處遁形,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唯有使廣大黨員干部心無旁騖、無后顧之憂,才可激發(fā)其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熱情,才能奮力“擼起袖子加油干”!
——人民論壇“特別策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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