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各地出臺的容錯糾錯機制實施辦法具有原則明確、效果明顯、邊界清晰、糾錯有效的共同特點,也存在“容錯”與“糾錯”、“喊口號”與“實踐性”、主觀設計與調(diào)查研究、“裁判員”與“運動員”等方面的不平衡問題。
【關鍵詞】容錯糾錯機制 實踐 不平衡
【中圖分類號】D262 【文獻標識碼】A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的新年賀詞中,頗具生活氣息地發(fā)出了“擼起袖子加油干”的號召。容錯糾錯機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鼓勵大家多干事,干實事,積極主動干事。容錯糾錯機制的完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探索。綜觀當前一些地方出臺的容錯糾錯機制實施辦法,有一些共同的特點,也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間。
各地容錯糾錯機制具有原則明確、效果明顯、邊界清晰、糾錯有效的共同特點
原則明確。為什么要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從根本上講,就是要保持銳意創(chuàng)新的勇氣、敢為人先的銳氣、蓬勃向上的朝氣,要保護作風正派、銳意進取的干部。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指出,“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jīng)驗、先行先試出現(xiàn)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把為推動發(fā)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qū)分開來,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調(diào)動廣大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容錯糾錯機制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三個區(qū)分開來”是制定和實施容錯糾錯機制的基本原則。
效果明顯。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形成壓倒性態(tài)勢,一些干部惴惴不安,擔心“干事者出事”,具體表現(xiàn)為為官不為、懶政怠政。建立容錯機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醫(yī)治這些干部的心病,給改革創(chuàng)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一些地方立足地方特色,與本地具體改革任務相結合制定的容錯糾錯實施辦法,使廣大干部有章可循、踏實干事。多地出臺的容錯糾錯機制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些干部的擔憂。
邊界清晰。哪些問題可以被“容”,是廣大干部群眾關心的核心問題,需要有清晰的界定,各地出臺的具體辦法均比較清晰地界定了容錯的內(nèi)容和邊界。比如,陜西省將以下情形納入到容錯范疇中:在處置突發(fā)事件或執(zhí)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xiàn)一定失誤或非議;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于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fā)信訪問題;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等情形。廣東省因為華僑眾多、外貿(mào)活動多,制定的容錯機制提出了“兩個尊重”的原則。四川省則明確干部容錯免責的七類情形,為干部劃出規(guī)矩紅線,指出紀律雷區(qū)。這些邊界都是真正保護了符合群眾利益的改革中發(fā)生探索性失誤的干部,而對于那些拍腦袋決策、任意而為、不顧實際情況冒進的錯誤行為,都是決不容許的。
糾錯有效。一些地方容錯糾錯機制實施方案中的思路和辦法給我們以啟發(fā)。多地出臺的容錯機制中,都明確“容錯”的最終裁定權屬于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組織部門。《陜西省黨政干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提出,相關單位或個人受到問責追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申請,受理機關或部門在調(diào)查核實后要做出認定反饋,體現(xiàn)了全過程糾錯的思路。將容錯糾錯納入紀檢是兩種方式的結合。第一,是實踐工具哲學式的結果導向或事后評價。從19世紀70年代末開始,西方國家開始倡導結果導向式的糾錯方式,即通過事后績效評價判斷任務是否成功,結果好就可以反推出過程不存在問題。這就如同不關心一個孩子的成長過程,只在18歲時,測量其身高、體重。第二,也體現(xiàn)了巡視糾錯方式。這實際上是中國自古就有的一種中國式糾錯方式,中國古代的“巡”“察”制度是一種基本的監(jiān)督設計,“代天巡牧”“代天巡守”“尚方寶劍”等,說的就是這種糾錯方式。將容錯糾錯納入紀檢視野是這兩種方式的結合,從多方實踐看,成效初步顯現(xiàn)。當然,全過程糾錯還需要復雜的環(huán)節(jié)設計和多部門協(xié)同工作,紀檢部門單方面實施難免力不從心。
各地容錯糾錯機制存在幾個方面的“不平衡”問題
“容錯”與“糾錯”的不平衡。目前,各地出臺的容錯糾錯機制實施方案只有少數(shù)地區(qū)增加了糾錯內(nèi)容。部分地區(qū)只講“容錯”,不講“糾錯”,或者講得不到位,沒有將容錯和糾錯很好地統(tǒng)一起來。“容錯”并不代表我們要放任錯誤,任錯誤盛行。鼓勵干事不是鼓勵“胡來”、鼓勵“折騰”,在容錯機制建構過程中,也要強調(diào)完善糾錯機制。如何對待工作中的失誤和問題,我們黨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經(jīng)驗,其中一個重要的經(jīng)驗就是,一旦出現(xiàn)失誤,能夠及時改正錯誤,挽回損失。犯錯誤和改正錯誤,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人認知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面對未知領域,難免出偏差,這是符合認識規(guī)律的,所以允許在工作探索中犯錯誤。但“容錯”并不意味著不改正錯誤,只有及時糾錯改錯,才能進一步促進事業(yè)發(fā)展,才能真正促進干部成長,才是真正愛護干部。干部在改正錯誤的過程中,才會提高認識、提高辦事能力,才能承擔更重要的任務,那種以創(chuàng)新、干事為由,把失誤當成“交學費”的認識,要堅決杜絕。
“喊口號”與“實踐性”的不平衡。從目前已經(jīng)出臺的一些容錯糾錯機制實施方案的運行情況看,一些地方暫時沒有取得顯著的效果,干部群眾中也不免有困惑和觀望的表現(xiàn)。存在這樣情況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這些措施存在“不落地”和無的放矢的問題。貫徹中央精神無可厚非,但更為關鍵的是,要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要搞清楚本地區(qū)本領域為什么要出臺容錯糾錯機制,不只是口頭強調(diào)保護改革者、創(chuàng)新者,也不是表征本地區(qū)本領域是改革的前沿或創(chuàng)新的陣地。目前,有些地方出臺的措施,政治宣誓的意味強,實踐的功能弱,并沒有實事求是地考慮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容錯糾錯機制,沒有將本地區(qū)本領域發(fā)展過程中的主要任務、主要矛盾和干部隊伍的實際狀況與容錯糾錯機制有效結合。因此,一些地方制定的容錯糾錯機制實施辦法同質(zhì)化傾向明顯,可操作性不強。
主觀設計與調(diào)查研究的不平衡。制度設計應該基于調(diào)查研究,不能簡單地從觀念出發(fā)。目前,一些地方的容錯糾錯機制實施辦法沒有在當?shù)馗刹咳罕娭幸疠^大的反響,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深入調(diào)查干部群眾對容錯糾錯問題的看法,沒有很好地總結本地全面從嚴治黨的情況。另一個原因是,沒有對“多干多錯,少干少錯,不干不錯”“為了不出事,寧愿不干事”等為官不為的消極心理和行為做深入剖析。這種為官不為的現(xiàn)象與“心存顧慮、不敢擔當”不能劃等號,為官不為是有更深層次原因的問題,不想干事的人,多完善的“容錯糾錯”機制對其也不起作用。因此,在出臺容錯糾錯機制時,首先應該客觀把握本地區(qū)干部隊伍在干事方面的實際狀況。在本地區(qū)的改革發(fā)展進程中,有多少“領頭羊”變成了“替罪羊”?因為改革創(chuàng)新出現(xiàn)失誤的先行先試者有幾人受到了處理?如果存在這種情況,那有必要通過容錯機制保護改革者,如果沒有,則更需要治懶、治庸,而不是空洞地喊容錯口號。有些人鉆法律政策的空子,這和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風馬牛不相及。很多地方出臺的容錯糾錯機制,看似問題很具體、邊界很清晰,實際上仍顯空洞,與沒有深入的調(diào)查研究密切相關。
“裁判員”與“運動員”的不平衡。目前各地出臺的容錯糾錯機制主要面向一線干部,甚至是基層干部,而判別的權力屬于上級部門或相關紀檢部門。這就使得容錯糾錯機制變成了一部分“運動員”的專屬權利,與此相對,就有了專職的“裁判員”。容錯糾錯機制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應應用于全體干部,而不應在制度層面就把干部隊伍做出區(qū)分。在制度層面要使“裁判員”與“運動員”的身份統(tǒng)一起來,而不應割裂開來。李克強總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改革創(chuàng)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這里的改革創(chuàng)新者是對所有干部的期許,是不分崗位和層級的。我們的制度設計不僅要允許領導的決策失誤,也要允許基層干部的執(zhí)行偏誤,同時要允許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察偏誤,這樣才能創(chuàng)造出干實事的氛圍與制度環(huán)境。此外,“裁判員”與“運動員”式的制度設計,視野仍然拘泥于紀檢,應該把對容錯糾錯機制的思考和設計擴展到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之上。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
責編/潘麗莉 趙橙涔(見習)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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