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我國在司法領域上的國際話語權和國際規(guī)則制定權,與我國在國際上的大國崛起的形象并不完全相稱。我們需要參照國際司法標準,通過立法、司法部門進一步努力,對我國司法制度作進一步的改革,使我國的司法制度更加民主、文明、科學,從而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
【關鍵詞】司法領域 國際意識 全球視野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近現代社會,經濟的國際化發(fā)展極大地改變了世界封閉的面貌,帶動了政治區(qū)域一體化的形成。在21世紀,經濟一體化、政治區(qū)域化將愈加明顯。在這種趨勢中,各國的司法制度也有著相互借鑒、吸收達到融合、統(tǒng)一的趨勢。法國學者勒內·羅迪埃爾在《比較法概論》一書中這樣描述,“在主要是由人種的不同起源和人民所處的歷史地理條件所構成的特殊背景下,人類的共同需要卻又造成趨于統(tǒng)一的圖景。在這個統(tǒng)一方面,鼓勵著各種人群的思潮在比較文明的世界里不斷傳播”,其結果是,“對外國法律體系的了解以及把它們同本國法律規(guī)則進行的比較,自然導致這種統(tǒng)一”。
應有意識地爭取在司法領域中的國際話語權和國際規(guī)則制定權
當前,中國已經在世界崛起。在國際經濟領域和政治領域,我國已經擁有越來越多的話語權,但是在司法領域,我國在國際上的話語權和國際規(guī)則制定權,與我國在國際上的大國崛起的形象并不完全相稱。有意識地爭取上述權利,是我國在國際社會應當努力的方向。
這就需要認真考慮如何對待現有的國際標準。無疑,一個大國,若其司法理念與司法制度足夠先進,為世界諸國所認同,就容易獲得較大的國際司法領域的發(fā)展空間,在國際上的司法話語權和國際規(guī)則制定權方面就能取得明顯的增益,因而,爭取在國際上的司法話語權和國際規(guī)則制定權,不僅是一個外交問題,也是一個內政問題,甚至內政更重于外交,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和推動力。在司法領域,外交與內政不可割裂,實行一種先進的司法制度,才能有一個良好的司法國際形象,才能在國際社會贏得足夠的尊重。因此,我國要擴大在國際上的司法話語權和國際規(guī)則制定權,努力的方向不僅對外——在國際社會發(fā)揮更大、更多的作用,也應對內——努力改善自身的司法理念,加強對于司法人權的保障,完善我國自身的司法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于在司法領域中走過的彎路曾經有過反思和批判,并且認識到自由、民主、法治等價值的可貴,隨著政治﹑經濟﹑文化諸領域取得明顯的進步,現代價值觀念與自由市場相關的因素相結合,對我國司法制度若干令人矚目的變化也起到了促進作用。經濟發(fā)展所帶來的價值觀念的變化,主要體現在競爭觀念、公平觀念、手段正當性觀念、效益觀念,這些觀念已經成為國人普遍認同的觀念。上述觀念已融入我國既有的思想價值觀念當中,雖然它們并不能使既有的文化傳統(tǒng)的基調徹底改變,但已經使文化呈現多樣性、現代性的色彩,這種文化帶來的變化對司法的影響是不可低估的。
隨著世界經濟交流與合作,中國人遍及世界各地,推動司法國際準則在世界各國的普及和落實,對于跨出國門的國人來說,意味著一個更加安全的世界在迎接他們。因此,努力推動世界各國司法制度的發(fā)展進步,促進司法人權在國際司法領域的保障,這不僅是中國之幸,也是對世界和平和世界文明作出的貢獻。
國際交流為我國司法改革的推進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值得贊賞的是,我國改革開放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是社會的開放性,我們所處的社會不再是固步自封的保守社會,人們有了更加開闊的國際視野,對世界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有了各種不同制度的比較,這為我國的司法改革的推進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國際文化交流為我們提供了改革的助力,加快了改革的步伐。法學交流在司法改革中也發(fā)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法學者和立法、司法部門以一種創(chuàng)新意識進行比較、選擇,設計出司法改革的藍圖并逐步加以落實。值得欣喜的是,在新的信息技術手段的輔助下,這種交流愈加便利和頻繁,對司法制度的相互借鑒、趨向融合將起到更加有力的促進作用。
近些年來我國法學界和立法、司法部門非常重視加強國際交流,通過這種交流,加強對域外國家司法制度的研究,期望從域外司法制度中吸收和借鑒有益經驗,豐富我國司法改革的資源。這種國際交流的影響十分明顯。在這些司法變化的過程中,域外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為我們建構我國新的司法制度提供了靈感的來源。能夠建構這些制度,折射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立法、司法領域發(fā)生了明顯的觀念變化,法律正當程序的意識和司法人權的觀念在立法、司法人員乃至一般民眾中的普及和提高,為司法進步提供了廣泛的立法、司法和社會基礎。
當然,我國的司法制度并非十全十美,與國際標準逐項比較時,盡管已經有不少項目達到或者接近國際司法標準,但也有尚未達到國際標準的事項,一些制度與社會期待的司法機關保障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實際需要還存在一定的距離,司法公信力有待進一步提高。我們需要參照國際司法標準,通過立法、司法部門的進一步努力,對我國司法制度進行進一步的改革,使我國的司法制度更加民主、文明、科學,從而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龍飛、林娜:《國外司法改革的新發(fā)展(下)》,法制網,2016年8月11日。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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