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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券食之制緣何未能根治公款揮霍之風

核心提示: 宋代,不僅有多樣化的給券之制,而且制定了比較完善的用券制度,尤其是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驛券”廣泛實施應用于館驛制度中,以解決公干官員差旅途中的食宿問題,標志著宋代券食之制的完備與成熟。

【摘要】宋代,不僅有多樣化的給券之制,而且制定了比較完善的用券制度,尤其是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驛券”廣泛實施應用于館驛制度中,以解決公干官員差旅途中的食宿問題,標志著宋代券食之制的完備與成熟。

【關鍵詞】宋代  用券  驛券  券食之制    【中圖分類號】K235    【文獻標識碼】A

入宋以來,用券更為廣泛,并進一步規(guī)范化

中國古代用券之制源遠流長,名目繁多,如券契、券約、券要、券書、券劑、券帖、券證等。《管子·輕重篇》就有“定其券契,以振孤寡”之說。清趙翼《陔余叢考》也考證說:“《戰(zhàn)國策》云:馮煖為孟嘗君之薛收責(債),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券。注:凡券,取者與者各收一,責(債)則合驗之。”這些都說明了古代使用券契的確是由來已久,并且已具有多功能的使用價值。雖然用券歷史悠久,但券食之制卻是封建經濟進一步發(fā)展的產物。唐代府兵上番宿衛(wèi)或遠征邊疆,可得“食券”作為津貼之用,“驛券”隨著唐代館驛之制的發(fā)展已普遍用于驛遞之中。入宋以后,用券更為廣泛,券契使用就有食券、驛券、館券、路券、券給、券直等名目,反映出用券之制的普遍性及其多元化職能。

而作為具有政府公信力的消費憑據,宋代在發(fā)券、用券方面進一步制度化、規(guī)范化。據《宋史·職官志》所載“給卷”之制云:“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xù)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谷,覆按刑獄,并給券。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余官給倉券。”由此逐漸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券食制度。

宋代的券食之制確立于北宋前期。據《宋會要輯稿》記載,太祖開寶二年十月六日詔:“漢詔吏民明當世之務,習先圣之術者,縣次給食,令與計偕,蓋優(yōu)賢之道也。朕開設禮闈,敷求俊乂,四方之士,歲貢而來。眷惟遐遠之鄉(xiāng),慮迫道途之費,爰稽古典,用示朝恩。自今應西川、山南、荊湖等道所薦送舉人,并給往來公券。仍令樞密院定例施行。”此后凡舉人、貢士皆給驛券赴試,“縣學給食,貢士給券”成為定制。又開寶四年四月詔,官員“般(搬)家赴任,緣路支給館券”。太宗雍熙四年八月十五日詔:“應除授廣南、西川、漳、泉、福、建州縣官,訪聞久拘選調,多是貧虛,涉此長途,將何以濟?自今并令給券,宿于郵置。”所謂“京官有添支,選人有驛券”也成為法定制度。還如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十二月三日詔:“諸路部送罪人赴闕及他州者,并所在為券,給以口糧,仍令依程而行,不得非理縶樸,倍道起發(fā)。”這些都充分證明券食之制已普遍實行于館驛。

同時,券食更成為政府的一種獎勵行為。如《宋會要輯稿》載,真宗景德三年九月詔:“管押官物,自來密院出給驛券,水路省司出給歷頭,逐日支破食錢。如不管押官物,亦自省司給與倉券”。大中祥符八年閏六月詔:“廣南、西川京朝幕職州縣官丁憂離任,情愿管押綱運者并聽,仍給驛券。”后規(guī)定凡水運、路運綱運押綱人員“除依《募土人法》,其請給、驛券,依借職例支給”。又仁宗天圣元年八月朝廷批準陜西轉運使范雍的建言:“沿邊州軍和糴入中軍儲,合差官往彼請受外,乞給與驛券,仍據和糴入中到斛斗等第酬獎。”神宗熙寧三年,有進士程義路深諳水利,其所陳治理蔡、汴等十河利害文字為官府采納,于是詔令“給驛券,視三班借職”。券食甚至成為選任官員的優(yōu)待條件之一,如哲宗政和三年對稅務監(jiān)官的選任,即規(guī)定若人選合格且任職有實績者,“其俸錢依品官外,供給、驛券、人從”等,均按正式朝命官員一體對待。哲宗紹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詔:“流民在路者,官吏以至意諭曉使歸業(yè),給券,使所過續(xù)食;不愿者,所在廩給之。”券食則成為救濟賑災的重要措施之一。

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驛券”廣泛實施應用于館驛制度中,以解決公干官員差旅途中的食宿問題

宋代,不僅有多樣化的給券之制,而且制定了比較完善的用券制度,逐漸建立和完備了標新立異、頗具研究價值的公務接待制度。尤其是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驛券”廣泛實施應用于館驛制度中,以解決公干官員差旅途中的食宿問題,標志著宋代券食之制的完備與成熟。

據考證,驛券之制始于唐玄宗開元年間。據《唐六典》記載,玄宗時規(guī)定:“凡乘驛者,在京于門下給券,在外留守及諸軍、州給券。”宋人吳處厚《青箱雜記》記云:“唐以前館驛并給傳往來。開元中,務從簡便,方給驛券。驛之給券,自此始也。”宋代的館驛已經與傳遞政府公文書信的機構“遞鋪”完全分離而自成體系,如宋人王應麟在《玉海·館驛條》所記:“郡國朝宿之舍,在京者謂之??;郵騎傳遞之館,在四方者謂之驛。”尤其是隨著驛遞制度的發(fā)展,規(guī)定館驛由地方郡守負責領導管理,包括驛舍的設置、修葺、食品保證、草料備辦等,并定期派人巡查??h令則充當館驛使,具體負責館驛事務?!稇c元條法事類》所載“奉使”之制云:“諸命官奉使,并給驛券。”館驛由此成為接待以官員公差人員為主往來宿頓的專門機構。

據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記載:為加強館驛管理,仁宗嘉祐四年,“三司使張方平上所編驛券則例,賜名曰《嘉祐驛令》。初,內外文武官下至吏卒,所給券皆未定,又或多少不同,遂下樞密院,取舊例下三司掌券司,會萃多少而纂集之,并取宣敕、令文專為驛券立文者,附益刪改,凡七十四條,上、中、下三卷,以頒行天下。”根據驛令規(guī)定,凡公干人員和官員出巡、赴闕、移任等,均可申領由宋政府發(fā)放的驛券,作為入駐驛舍食宿的憑證。持券在館驛消費是無償免費的。館驛提供各種陳設和物品,即所謂“皆有酒食之饋,油燭柴炭之給”,宿食接待可稱完備周到。

但是驛券發(fā)放關系國家財政,“素有定數”,不能濫發(fā)。即如南宋學者葉適所說:“所批之券食,所受之禮饋,皆有明禁”?!端螘嫺濉份d南宋高宗建炎九年九月一日詔:“諸路帥司行下訓練路鈐,每歲一詣州軍按教,分作春秋兩番前去,不許趁赴筵會、收受折送、多帶人從、過支驛券、差顧夫腳、須索買物并犒設等。仰帥臣、監(jiān)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光宗紹熙二年八月也規(guī)定推勘官員執(zhí)行公務時:“仍令所屬州縣將一行官吏依條合得券食挨日批支”。“依條計日支給人吏券食”成為各級官員出差公干、下基層考察時公費消費的硬性規(guī)定。至于諸如“干謁州縣批支驛券,需索夫馬,生事騷擾”等情形的發(fā)生,這已經突破了公務接待的制度規(guī)定,違反了政府制定券食之制的初衷。為此,宋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懲治貪腐的防范措施和法令法規(guī)。

宋代官員公干外出,受專門的“饋送”“迎送宴會”等法令法規(guī)約束,違反者以違制、違令、違法論處

實際上,宋朝治國尤嚴貪墨之罪。清人趙翼在《廿二史札記》中即說:“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于治贓吏最嚴。”宋初明文規(guī)定,貪污受賄與十惡大罪一樣,當處極刑不可赦免,若貪污受賄者在限期內坦白自首,將贓物交公,可以酌情減免刑事懲罰,否則民吏告發(fā),嚴懲不貸。并且對貪官污吏不適用恩赦之典,官吏犯贓為常赦不原之罪,毫不姑息。當時也不乏因違反制度規(guī)定而身受懲處的案例,如知靜江府張孝祥就因“專事游宴”而被臺諫彈劾罷官,知嘉州的陸游也因“燕飲頹放”而受到撤職處分,發(fā)生在北宋慶歷四年的進奏院聚宴案更導致著名才子蘇舜欽削職為民。

宋代官員公干外出,受專門的“饋送”“迎送宴會”等法令法規(guī)約束,違反者以違制、違令、違法論處。如《宋會要輯稿》載寧宗嘉定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令:“諸路應差官吏,須擇清廉介潔之人,除批券之外,其余饋送并不許接受,比以贓論”。又《慶元條法事類》所載“饋送”之制云:“諸朝廷遣使出外及專差體量公事官,所至輒受供給、饋送者,以自盜論。”“緣邊安撫出巡,于所轄并干辦處越等及例外受供給、饋送者,以自盜論。”尤其是宋朝所設名為“監(jiān)司”的監(jiān)察制度,既要監(jiān)司監(jiān)察州縣官,又擔憂監(jiān)司與州縣勾結營私,因而制定“監(jiān)司法”對監(jiān)司履職巡察制訂種種約法。為防止監(jiān)司利用出巡之機貪污腐敗、騷擾百姓,宋政府對其所帶隨從仆役、州縣逗留時間以及生活待遇等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如《慶元條法事類》所載“監(jiān)司巡歷”之制云:“諸發(fā)運、監(jiān)司巡按,隨行公吏違法出給驛券,及所給官司各徒二年。”“諸發(fā)運、監(jiān)司巡歷,隨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饋,以受所監(jiān)臨財物論。”“諸發(fā)運、監(jiān)司例外受供給饋送者,以自盜論。”“非法妄以犒設為名輒饋送及受之者,并以坐贓論。”“受例外供饋,以受所監(jiān)臨財物論。”“于所部干托騷擾,收受饋送及非所處飲宴者,杖八十。”“諸州應供給、饋送監(jiān)司,輒于例外增給及創(chuàng)立則例者,以違制論。”“諸監(jiān)司巡按,隨行公吏、兵級于所部受乞財物者,許人告。”“諸監(jiān)司巡歷所至,應受酒食之類輒受折送錢者,許互察。”若有“自盜財物”“盜所監(jiān)臨財物”“坐贓”“違制”等,輕則流放,重則要上絞刑架。

其實早在北宋初年,宋朝廷所頒《宋刑統(tǒng)》中即征引《唐律疏議》中的規(guī)定,重申“諸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輒受供給者,杖一百;計贓重者,準盜論。雖應入驛,不合受供給而受者,罪亦如之。”即對于不符合條件而擅入館驛者,輕則鞭笞懲戒,重則杖持重罰。司馬光《涑水記聞》曾記載這樣一則軼事:江西浮梁縣令胡順之,以府吏常無端至縣騷擾,于是派人記下“其入驛舍及受驛吏供給之物”,按照《驛令》規(guī)定施以杖刑,收械系獄,“自是府吏無敢擾縣者”。《宋會要輯稿》記仁宗嘉祐三年四月十一日詔:“居州縣驛舍亭館者,毋得過一月。有違,所在官吏以違制論。”官員所到之處僅許參加“公筵”,不許參加私人宴會,一般只能在館驛吃飯,“不得赴州郡筵會及收受上下馬饋送”,否則徒二年。出巡時不得縱容公吏乞覓騷擾,否則“重置典憲”。

事實上,宋代館驛宿頓也有等級之分,宿住按官職尊卑安排,不得越分,官品低的要避讓官品高的。宋人李元弼《作邑自箴》即云:“入驛舍,有后至官高或口眾者,讓與佳處。”宋代館驛的食宿待遇就當時來說,已是相當優(yōu)厚,但館驛的供應條件并非整齊劃一,于是多按官員的高低品級來區(qū)分招待。如官員宿住館驛,雖都供給食物,但官高者還要供膳酒、肉等。沈括《夢溪筆談》載:“舊制,三班奉職月俸錢七百,驛券肉半斤。祥符中,有人為詩題所在驛舍間曰:‘三班奉職實堪悲,卑賤孤寒即可知。七百料錢何日富,半斤羊肉幾時肥?’”同樣奉旨公干,官高者每日可得肉數斤,一般官員則僅能得半斤,可謂等級有別。此外,入驛者必須登記在冊,不得超越規(guī)定居住期限,更不得長期占用驛舍。若無故私占者,給予流放一年的處罰,無故逗留超過登記期限者杖刑一百。館驛官員明知而不予制止的,也要受到減等處罰。以此維持館驛的正常運轉,使券食之制落到實處。

可以說,宋代的券食之制不僅僅是接待規(guī)定,深刻內涵更在于體現(xiàn)職務履行。就制度建設來說,宋朝的公用消費及其對公費用餐的管理可謂完善合理。如,中央財政會撥給地方政府一筆“公使錢”用于公務接待,官員公干時會享受“公廚”“常食”待遇等,換言之,宋朝廷承認公務接待或公款消費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但必須嚴格執(zhí)行法定的規(guī)格與標準。

宋代券食之制的積極作用

首先,宋代政府通過職務消費規(guī)范化,可有效控制經常性公費財政支出。如根據制度規(guī)定,“券食”費用年終要由各州常平主管官統(tǒng)一結算,上報戶部審計,如發(fā)現(xiàn)“有過數取予及違戾者,并重置典憲”,即超標、違規(guī)的公費開支與接待,要受到重典懲罰。這就使政府能從宏觀層面控制公費財政預算與開支,有利于節(jié)省政府的公費財政開支。

其次,券食之制的實行,便利了公干官員的出行,解決了其出差中的宿食之憂,有利于減輕其差旅負擔,提高其生活水平,無疑能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有利于政令的上傳下達及國家政令的暢通實施。

再次,券食之制的實行,也有利于相關部門特別是監(jiān)察部門對官員履職進行實時跟蹤監(jiān)察,防止官員履職過程中易生的貪腐行為,有利于預防職務犯罪,凈化官場風氣。雖然從總的效果來看,宋朝并未能根治公款揮霍之風,券食之制度在實行過程中也免不了要打折扣,不過比之明清文獻中所記錄的官場吃喝風氣,宋朝的政治生態(tài)可以說要潔凈得多。

宋代的券食之制也為以后元、明、清各代所借鑒承襲。如元太宗時期,中書令耶律楚材即借鑒宋金之制,“一衡量,給符印,立鈔法,定均輸,布遞傳,明驛券,庶政略備”,為此后有元一代的制度建置奠定了基礎。明朝頒定的《應合給驛條例》《監(jiān)紀九款》以及明清時期的驛傳體系等,也大都與宋代券食之制一脈相承。認真研究總結宋代券食之制的豐富內涵,無疑能為當今的政治生態(tài)建設提供歷史借鑒。

(作者為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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