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伴隨著改革開放帶來的中國“增長奇跡”,人民需求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經濟發(fā)展,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發(fā)展的各個領域,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意味著國家治理必須從單純的經濟增長中“解放”出來,著力于滿足“公眾的利益”,即“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應該以參與式治理增強國家治理的回應性,有效回應人民不斷變化的需求,使人民在改革發(fā)展進程中真正得到獲得感。
回應人民需要是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根本邏輯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chuàng)造者,是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創(chuàng)造者以及社會變革的決定性力量。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過去的一切運動都是少數人的或者為少數人謀利益的運動。無產階級的運動是絕大多數人的、為絕大多數人謀利益的獨立的運動。”毛澤東在《論聯合政府》中強調:“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chuàng)造世界歷史的動力。”鄧小平在《馬列主義要與中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中提到:“中國共產黨員的含意或任務,如果用概括的語言來說,只有兩句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一切以人民利益作為每一個黨員的最高準繩。”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開宗明義,莊重承諾“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強調“人民是歷史的創(chuàng)造者,是決定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因此,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必須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制度化、法治化方式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實現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就意味著回應人民需要是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根本邏輯 。
充分回應人民需要,既是指導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科學發(fā)展思想,又是在新時代優(yōu)化治國理政實踐的國家治理觀。這是因為:一方面,充分回應人民需要是中國共產黨的優(yōu)良傳統。中國共產黨始終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誠心誠意為人民謀幸福作為黨的最高利益和核心價值??v觀中國革命、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各個歷史時期,黨始終堅持人民性特質,得民心、順民意、謀民利,并且取得了人民公認和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2012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記者見面時的講話中強調“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為此,他要求領導干部心中常思百姓疾苦,腦中常謀富民之策。習近平總書記說:“對我來講,人民把我放在這樣的工作崗位上,就要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牢記人民重托,牢記責任重于泰山。”
社會主義百年實踐的經驗教訓充分證明:國家治理的人民性特質,是事關人心向背和生死存亡的大問題。充分回應人民需要,堅持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確保黨始終與人民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是黨始終擁有不竭的力量源泉和制勝法寶。另一方面,充分回應人民需要是評判國家治理效能的根本標準。人民是國家治理的最高裁決者和最終評判者。檢驗國家治理的成效,關鍵要看人民需要是否真正得到了有效回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中央制定的政策好不好,要看鄉(xiāng)親們是哭還是笑。要是笑,就說明政策好。要是有人哭,我們就要注意,需要改正的就要改正,需要完善的就要完善。” 因此,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小康不小康,關鍵看老鄉(xiāng)”“一個都不能掉隊”;全面深化改革,必須“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來,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全面依法治國,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全面從嚴治黨,“關鍵問題是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以參與式治理使國家治理有效回應人民需要
正因為始終堅持國家治理的人民性,我們黨清醒地認識到:雖然改革發(fā)展成果已越來越多地惠及全體人民,但仍然存在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這表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應在有效回應人民不斷變化的需要方面進一步發(fā)揮作用。
國家治理如何有效回應人民需求,主要取決于三個重要條件:在決策端,降低國家在議題選擇上的傾向性以增強公共政策的回應性;在執(zhí)行端,選擇合理的政策工具從而提高執(zhí)行活動的有效性;在監(jiān)督端,防止政策執(zhí)行活動偏離決策者的意圖和目標 。簡言之,就是要在公共政策過程中通過有效吸納公眾訴求以實現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為此,應該將人民日益增長的參與需要有序吸納進入公共政策過程,以形成政府與公眾的協作治理 。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xù)深入參與的權利”, “傾聽人民呼聲,回應人民期待”,必須使參與式治理運轉起來,增強國家治理對人民需要的有效回應。
一方面,應該通過相關制度建設來強化地方政府發(fā)展參與式治理的意愿。對于中央政府而言,應該從頂層設計層面來完善地方政府參與式治理制度,從而既形成抽象政治原則的規(guī)范性激勵,又有具體制度建設的規(guī)范性保障,最終構建一個使“地方政府為發(fā)展參與式治理而競爭”的激勵性制度環(huán)境。對于地方政府而言,應該不斷創(chuàng)新參與式治理機制,使參與式治理常態(tài)化、制度化。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點:有效發(fā)揮人大的制度性民主代議功能和政協的協商民主功能;做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政府信息公開應覆蓋地方政府治理全程,并前伸至議題選擇與議程設定階段;完善參與式治理制度規(guī)范,從法律上將參與式治理明確為地方政府治理的剛性制度。根據治理議題的重要性、治理的不同階段以及利益相關者范圍與類型選擇不同的公眾參與式治理形式,在完善聽證會、民主懇談會等既有機制基礎上鼓勵地方政府進一步拓展新型參與式治理機制。
另一方面,應該提高公眾參與地方政府治理過程的意愿和能力。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點:第一,提高公眾參與意愿,在提高公眾民主意識、法治精神的基礎上,通過地方政府的積極回應與反饋提高公眾參與效能;第二,促進公眾參與組織化,國家應該增進對社會的信任,培育和發(fā)展社會組織,并充分發(fā)揮其政策倡導功能;第三,賦權于弱勢群體,國家應該在增能于農民、農民工、失業(yè)者等相對弱勢的群體基礎上賦權,為其搭建更便于進行訴求表達的制度平臺,以救濟參與式治理的可能困境。
【本文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
責編:張盈盈 / 賀勝蘭(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