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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揮政府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主導作用

核心提示: 在勞資關系中,政府應做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者、勞動關系的監(jiān)督者、集體談判的協調者、勞動爭議的調解者。政府應積極主動調整勞資關系,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時,政府的政策和行政管理活動不能超越法律邊界,不能妨礙市場經濟活力,不能因過度干預而損害勞資雙方的正當權益。

【摘要】在勞資關系中,政府應做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者、勞動關系的監(jiān)督者、集體談判的協調者、勞動爭議的調解者。政府應積極主動調整勞資關系,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時,政府的政策和行政管理活動不能超越法律邊界,不能妨礙市場經濟活力,不能因過度干預而損害勞資雙方的正當權益。

【關鍵詞】勞動關系  勞資關系  政府角色    【中圖分類號】F246    【文獻標識碼】A

無論是西方國家的發(fā)展經驗還是我國的客觀現實,都證明了勞資關系不可能僅僅通過市場機制得到有效調適,這個過程必須要有政府的干預和介入。勞資關系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基礎性社會關系,不能完全依靠市場調節(jié),政府的干預和調節(jié)是促進勞資關系平穩(wěn)發(fā)展的重要保證。勞資雙方除了可以通過市場及法律協調之外,政府也是二者的仲裁者和調解者。

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在調節(jié)勞資關系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著“角色困境”的客觀現實,政府的這種角色困境具體表現為政府角色的“錯位”和“缺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把執(zhí)政能力簡化為GDP增長能力,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生產環(huán)境重視程度不夠。政府要通過正確有效的干預,不斷平衡勞資關系,擺脫角色困境。

政府在勞資關系中的角色定位

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者。在市場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勞動和資本的矛盾與沖突在所難免。法律是調節(jié)勞動關系的基本手段,要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把勞資雙方的行為限定在制度和規(guī)則框架之內。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并非是由勞資關系中的任何一方或是雙方來構建,而是由作為規(guī)制者的政府來構建完成。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國國情、可操作性強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體系,這是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重要前提。

勞動關系的監(jiān)督者。政府不僅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還要保證其切實落到實處、發(fā)揮效力。當前,我國的勞動法治環(huán)境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政府要以獨立于勞資關系之外的第三者的立場,秉承公平公正原則,充分履行勞動關系監(jiān)督者的職責。政府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使勞資關系趨于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

集體談判的協調者。從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實踐來看,企業(yè)勞資問題的中心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協調與合作關系,而集體談判為解決勞資問題提供了一條有效路徑。在勞資關系集體談判當中,主體由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構成,集體談判的最終結果是三方意志的體現。其中,雇主和雇員是矛盾的雙方,政府以“協調者”或“第三者”的身份參與集體談判,旨在輔助勞資雙方解決矛盾。雖然政府作為協調者的身份不可或缺,但協調不是行政命令,政府的這種協調是以勞資雙方的自由談判為前提的。

勞動爭議的調解者。勞動關系建立后,如果勞資雙方存在不能有效解決的勞動爭議,政府可以適時介入并發(fā)揮“調解人”的作用。從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實踐來看,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或組織可以是獨立機構,也可以是政府行政部門、政府勞動部門或法院。要發(fā)揮政府的主導作用,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及司法機構作為第三方力量,主動適時地介入勞資雙方,及時解決糾紛,化解勞資矛盾。

政府協調勞資關系的幾大著力點

加強勞動法律法規(guī)體系建設。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在內的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guī)。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體系已經初步建立,但是還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在立法方面,要及時推出《反就業(yè)歧視法》《勞動基準法》等新法律,同時修訂完善現有法律。此外,要加強對勞資雙方的法律培訓工作,扎實有效的培訓工作可以從源頭上避免勞資糾紛。

不斷壯大工會組織的力量。工會是勞動關系的產物,它作為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是職工合法權益的表達者和維護者。要進一步增強工會維護工人權益的能力。首先,要強化工會的組織建設,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群眾融入到工會中來;其次,要加強工會組織的民主性和獨立性,堅持工會領導成員通過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減少政府對工會的行政干預;再次,要引導工會秉持“質量建會”的原則,發(fā)揮好工會應有作用,增強勞動者對工會的認同感。

建立健全集體談判制度和第三方協調機制。集體談判是調整勞動關系、平衡勞資雙方力量的重要渠道。建立健全集體談判制度,一是要在勞資雙方協商談判的規(guī)則、內容、程序以及集體協議的簽訂和約束力等方面作出明確規(guī)定。二是要限制和約束集體談判的內容。勞動條件和就業(yè)條件是集體談判的基本內容,政府要以立法的形式對工資、工時、勞動安全等方面的標準,作出清晰界定。三是要為談判雙方提供各種信息和咨詢服務。政府要定期發(fā)布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地區(qū)和行業(yè)的人工成本等信息。

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保障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要不斷完善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制度,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強化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全體人民群眾在勞動、養(yǎng)老、醫(yī)療等方面的基本社會保障。向勞動者大力宣傳社保法律知識,提高其“社保意識”,認識到依法參加社保、足額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義務。要加強對企業(yè)繳納社保費等情況的督促和檢查,依法懲處不給農民工辦理社保登記、不依法繳納社保費的企業(yè)。

政府協調勞資關系的邊界和準則

我們強調政府要適時介入勞資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政府沒有邊界限定而強力介入勞資關系,結果可能會偏離其既定價值目標。所以,政府協調勞資關系應在法定邊界內,遵照一定準則進行。

法治化準則。法治化也稱作法定化,即政府在調節(jié)勞資關系和處理勞資矛盾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一方面,政府必須“硬”起來;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明晰權力邊界。政府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絕不意味著可以超越法律規(guī)定隨意侵害企業(yè)的權益。政府對勞資關系的調整,包括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都必須以法律為準則,受到法律的制約。

市場化準則。勞資關系本質上是以市場交換原則為基礎的契約關系,雖然勞資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不可能靠市場自發(fā)調節(jié)實現,但是良好的市場經濟環(huán)境是勞資關系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基礎條件。政府對勞資關系的調整,必須遵循市場化準則,要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重要目的,通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勞資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如果政府過度干預企業(yè)的用工情況,短期看似保護了勞工權益,但卻偏離了市場規(guī)律,會導致勞動力市場缺乏一定的流動性和靈活性,最終會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適度化準則。政府要科學審慎地干預勞資關系,致力于構筑和諧、互利、合作的勞資關系,進而促進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政府在調整企業(yè)勞動關系時,可能存在“劉易斯悖論”,即“政府的失敗既可能是由于它們做的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們做的太多”的情形。如果政府過度干預勞動關系,或介入勞動關系的范圍、方式或力度不當,都可能會妨礙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所以,政府既要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要保護資本所有者的權益。

政府應積極主動調整勞資關系,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調整勞動關系時,政府的政策和行政管理活動不能超越法律邊界,不能妨礙市場經濟活力,不能因過度干預而損害勞資雙方的正當權益。

(作者為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文理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 鄧振平:《試論政府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勞資關系中的角色和作用》,《沿海企業(yè)與科技》,2010年第9期。

② 張波:《勞資關系中政府定位的應然選擇與國際借鑒》,《甘肅社會科學》,2010年第5期。

③ 《政府在勞動關系上的作為和限度》,《南方都市報》,2015年4月10日。

責編/趙橙涔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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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標簽: 勞動關系   主導   作用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