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時代發(fā)揚網絡輿論積極作用,抑制網絡輿論的消極影響,必須以法律為武器,為網絡輿論表達劃定邊界,讓網絡輿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發(fā)揮積極作用,要堅決確保網絡輿論表達不危害國家安全、不侵犯他人權利、不干擾司法活動。
【關鍵詞】網絡輿論 國家安全 司法活動 【中圖分類號】D82 【文獻標識碼】A
網絡輿論表達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法律邊界
網絡輿論表達最基本的邊界就是不能危害國家安全,任何言論自由的國家都要恪守國家安全底線,要通過完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政府電子政務建設、構建網絡安全國際合作機制等方式引導網絡輿論表達,確保網絡輿論表達不危害國家安全。
完善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完善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堅決打擊利用網絡輿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首先,梳理現(xiàn)有相關法律?!毒W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都包含關于網絡輿論表達危害國家安全的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可操作性不強,要對這些規(guī)范進行梳理,將網絡輿論表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匯總,制定專項性法律,用于約束網絡輿論表達。其次,結合網絡技術,制定法律規(guī)范。網絡技術發(fā)展迅速,相應的網絡輿論表達也具有多變性,制定的專項性法律要緊隨時代變化,逐步完善立法內容,加強法律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最后,網絡輿論表達危害國家安全的刑法界定。在《刑法》中增加有關網絡政治安全犯罪的相關條款,用于懲處利用網絡輿論表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對網絡輿論表達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管轄、取證進行規(guī)定,必要時可出臺司法解釋,以刑法規(guī)制網絡輿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加強政府電子政務建設。順應時代的發(fā)展,各地方政府應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借助網絡渠道向公眾公布政務信息,防止非真實政務信息在網絡中流傳,從而引發(fā)錯誤的網絡輿論表達。首先,優(yōu)化電子政務運行機制。要構建專門的電子政務部門,確保信息傳播的準確性、及時性,讓公眾了解到真實的政務情況,防止引發(fā)錯誤的網絡輿論。其次,優(yōu)化電子政務管理模式。地方政府應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科學劃分各職能部門的權限,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構建一站式的電子政務平臺,讓公眾的輿論表達更為暢通。最后,健全電子政務評價機制。要構建政府、公眾、第三方為主體的評價機制,政府要基于評價結果對電子政務進行優(yōu)化,確保電子政務能夠成為政府與公眾的交流平臺,防止錯誤網絡輿論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
構建網絡安全國際合作機制。鑒于網絡發(fā)展的無國界性,不少惡意網絡輿論表達借助國際網站進行散播,以不實言論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清除惡意網絡輿論表達,必須要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首先,制定“國際互聯(lián)網公約”。網絡輿論表達具有無國界性,不少失實網絡輿論表達來自境外,想要更好地打擊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輿論,就必須制定“國際互聯(lián)網公約”,借助其他國家力量打擊利用網絡輿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次,建立國際信息新秩序。一直以來,我國都反對單一文化價值觀和信息霸權主義,但不少發(fā)達國家利用技術上優(yōu)勢對我國實施網絡輿論攻擊,對國家安全造成巨大威脅。我國必須要建立國際信息的新秩序,讓國家之間能夠平等相處,共同打擊利用網絡輿論的攻擊行為。最后,建立國際信息反恐機制。網絡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危害性越來越高,必須要針對極端主義進行打擊,構建國際信息領域的反恐機制,將有組織、有規(guī)模的網絡輿論攻擊徹底消滅。
網絡輿論表達以不侵犯他人權利為法律邊界
網絡輿論表達是行為人的自由,任何人都有權利進行網絡輿論表達,為確保網絡輿論能夠守住不侵犯他人權利的邊界,應加大法律懲處力度、增強立法科學性以及健全網絡監(jiān)管機制,確保網絡輿論表達不侵犯他人權利。
加大法律懲處力度。目前我國立法中對他人權利的保護主要依賴《侵權責任法》,其規(guī)定網絡輿論表達對他人權利造成侵犯,應立即停止損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通過這些處罰規(guī)定不難看出,現(xiàn)行法律對網絡輿論表達侵犯他人權利的懲處力度不足,應加重懲處力度,增設懲罰性賠償制度,借助更有力度的懲罰措施,讓行為人在進行網絡輿論表達之前,能夠進行反復思考,確保自己的網絡輿論表達不對他人權利構成侵犯,一旦侵犯他人權利就必須承擔嚴重后果。
增強立法科學性?,F(xiàn)行法律對網絡輿論表達侵犯他人權利行為,尚未明確侵權人追責標準、救濟途徑。面對越來越多利用網絡輿論侵犯他人權利的現(xiàn)象,我國要增強立法的科學性,要確定侵權人的追責標準,并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到懲處體系之中。同時,應將“侵犯網絡名譽權”入刑,借助更為嚴厲的《刑法》打擊侵權現(xiàn)象,以《刑法》打擊網絡輿論表達中侵犯他人權利的現(xiàn)象更具震懾力,必然能夠產生更好的效果。
健全網絡監(jiān)管機制。鑒于網絡自身的隱蔽性,網絡輿論表達在侵犯他人權利時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導致被侵犯權利者無法追究當事人責任。面對此種情況,我國要加強網絡監(jiān)管機制,借助公權力的介入,保護當事人權利不被侵犯。政府相關部門要對網絡輿論表達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引導網絡輿論走向,針對惡意、不實的網絡輿論進行懲罰,減少惡意的網絡輿論表達。同時,政府相關部門要提升技術力量和水平,針對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遏制侵權行為。
網絡輿論表達以不干擾司法活動為法律邊界
網絡輿論表達對司法活動的關注度較高,在個別案件中存在利用網絡輿論對司法活動進行干擾的現(xiàn)象,脅迫法官判決結果傾向網絡輿論走向。司法獨立性要求法官行使職權時僅服從法律,通過注重司法過程公開、強化司法結果公正以及建立達成共識的程序機制等方法恪守底線。
注重司法過程的公開。基于我國法律要求,司法審判的過程應公開透明,應主動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借助司法審判過程公開來消除不實網絡輿論。首先,擴大司法活動公眾參與度。不實的網絡輿論形成多數(shù)是由于信息不暢通,不法分子利用公眾的信息閉塞,惡意攻擊司法機關,從而形成錯誤的網絡輿論導向。司法機關應擴大公眾參與度,讓公眾走進法庭,親身感受司法判決,在完全公開的審判程序下,不實網絡輿論將不攻自破。其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隨著網絡的日益普及,司法機關審判活動應借助網絡進行信息披露,將案件的審理過程進行公開,公眾可通過官方網站直播參與庭審,了解庭審整個過程。最后,建立網絡新聞發(fā)言人制度。通過建立網絡新聞發(fā)言人制度,能夠讓司法機關從被動轉向主動,將真實的信息第一時間傳遞給公眾。
強化司法結果的公正。相比司法過程公開,司法結果的公正更具有說服力,更能對不實網絡輿論造成沖擊。一方面,將司法結果公之于眾。我國始終強調司法的公平、公正、公開,在互聯(lián)網時代,司法機關應將審判結果在網絡中公布,說明判決的法律依據和審判依據,確保案件審理過程及結果具有公正性。另一方面,要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司法案件審判結果遭受質疑,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眾法律知識薄弱,公眾只從道德層面對案件進行評判,并未上升到法律高度。在法律知識缺乏的狀態(tài)下,只有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才能讓公眾更加理解司法機關的判決,才能肯定司法判決的公正性。
(作者為荊楚理工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楊維東、王南妮:《新時代政府網絡輿論治理的路徑拓展》,《重慶社會科學》,2018年第1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