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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與懲罰平衡點,到底在哪?

專家稱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萬能法寶

10月3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wǎng)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為期一個月。

此前,從修訂草案10月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之時,有關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該如何量刑處置的討論熱度一直持續(xù)至今。眼下,熱門電影《少年的你》更是引發(fā)了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前所未有的關注。

近年來,未成年犯罪暴力惡劣案件時有發(fā)生,未成年人犯罪出現(xiàn)低齡化趨勢,犯罪的動機、手段、方法越來越傾向于暴力化、多樣化,犯罪的群體和規(guī)模不斷擴大。因此,有觀點強烈建議降低14歲刑事責任年齡。但與此同時,也有觀點主張對“嚴刑重典”應該謹慎,懲治未成年犯罪不能只依靠刑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不是萬能法寶,這種做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究竟能起到多大的正向作用,本身就值得考慮。

未成年人保護和懲罰之間的平衡點,到底在哪里?

設計合理有效懲戒制度是關鍵

實際上,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總的態(tài)勢是犯罪率有所下降,但絕對數(shù)量仍居高不下,甚至有所反彈。有研究表明,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主要來自五個方面,即不良社會環(huán)境、不良家庭環(huán)境、不正確的教育方式、權益保護不到位、自控能力較差。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十二屆全國人大期間,有64名全國人大代表領銜或聯(lián)名提出關于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議案兩件。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有92名代表提出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議案3件,31名代表提出制定少年司法法的議案1件。

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是一名專門從事家事審判的法官,被稱為“法官媽媽”。代表履職過程中,她提出的建議都是與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的。在她看來,這些孩子身上普遍都存在著“三難”,即家庭難養(yǎng)、學校難教、社會難管。因此,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實際上是個系統(tǒng)綜治的工程,不只是某一個部門的事情。

“現(xiàn)在前沿的解決機制是缺失的。修訂草案第四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職責的劃分,但是卻沒有具體工作由什么部門來承擔。”陳海儀建議在機制構建上進行完善,此外,國家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tǒng)計調查制度,開展未成年人狀況統(tǒng)計、調查和分析。

全國人大代表符宇航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了關于加強對未成年人涉罪分級處理的建議,希望能夠把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2歲,對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按成人的法律來執(zhí)行。同時,她還建議恢復收容教養(yǎng)制度,增設收容教養(yǎng)機構即從前的工讀學校。

“草案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從專門學校決定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如果這種學生行為危害特別大,經(jīng)教育也不容易被轉變,轉回原學校還會有潛在危險,學校和家長愿不愿意接收他回到校園?應當有一種商議的形式,而不是強制學校來接收。”符宇航說。

專門學校相關規(guī)定亟待完善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多為指導性倡導性條款;針對應當重點預防的九種“不良行為”,法律規(guī)定了19條處置措施,其中不少內(nèi)容可操作性不強……

顯然,預防措施不給力,是現(xiàn)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體系的一大缺陷。

現(xiàn)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頒布實施,是依據(jù)上世紀末我國基本國情制定的,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為動員全社會開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該法規(guī)定的預防思路、預防手段和處置措施等,明顯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影響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順利開展。

更值得關注的是,針對需要矯治的九種“嚴重不良行為”,法律規(guī)定了4項措施,即監(jiān)護人和學校嚴加管教、送進專門學校、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政府收容教養(yǎng)。這些措施中“以教代罰”的措施只有送進專門學校一項。

實際上,“以教代罰”才是真正有效的預防措施。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的意見。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了需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或教育的情形,但就專門學校并沒有作相關具體規(guī)定。鑒于此,多位委員建議要進行補充,以便于社會對專門學校有更清晰的認知。

“要下大氣力辦好專門學校,加大投入,加強管理,切實解決機構、編制、經(jīng)費、管理辦法等相關問題,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矯治提供實踐可能。”鄧凱委員說。

李鉞鋒委員也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對專門學校的性質、主管部門、工作職責以及專門學校的設置、管理進行明確,同時,還要對有權決定送專門學校的部門加以確定以便于實踐操作。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實踐中,一些父母盡管知道自己的孩子已具有不良行為,也不愿意送到專門學校矯治。鑒于此,杜玉波委員建議規(guī)定專門學校特殊情況強制入學制度。“中辦國辦的意見中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了特殊情況強制入學的相關內(nèi)容。修法時要與這個意見相銜接,以解決家長不情愿的問題。”

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jié)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本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專門學校可以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約束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矯治。

“約束措施是什么、應該由誰來決定?從法律條款來看,約束措施已經(jīng)超過矯治和接受教育的范圍,其本質接近于收容教養(yǎng)。”呂薇委員認為,是否采取約束措施應該由專門學校自行決定,建議參照矯治措施由公安部門來決定。

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了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送專門學校的程序。為進一步完善進行教育矯治的未成年人送專門學校的程序,提高評估決定的科學性、嚴肅性,李銳委員建議將本條第二款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建議或者申請,組織教育學專家、心理學專家、未成年人社會工作者專業(yè)人員進行評估,依據(jù)評估結果作出決定”。

“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之間是什么關系?具體評估哪些因素?”吳玉良委員建議在法律里或者將來在配套規(guī)定中對送專門學校的條件講清楚,否則教育行政部門不好作決定,家長對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法院也不好掌握,容易引發(fā)爭議。

他山之石可否攻玉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也是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qū)面臨的共同難題。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guī)定,締約國應當規(guī)定最低的年齡來追究刑事責任。各個國家和地區(qū)可以根據(jù)自己本國情況,來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的起點。

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qū)采用辨認和控制能力與刑事責任年齡掛鉤的做法。從19世紀末開始,把未成年人當作特殊的群體加以看待,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特殊機制。比如,美國成立了青少年法庭,采取所謂的國家親權主義思想來對待。再比如,英國對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惡意補足年齡”的處理方式,即7歲至14歲的未成年人青少年犯重罪,如果可以拿出證據(jù)證明其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即使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照樣可以追究責任。

那么,在立足本土的前提下,這些做法在中國能不能實施呢?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看來,非常困難。“這種做法是與英美判例法土壤相結合的,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具備實施的條件,因此不能照搬,但這種思路可以借鑒。”王新說。

“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必須多管齊下,采取綜合治理的措施。修法的重心應放在對未成年人保護大的政策背景當中進行綜合治理,不能簡單地停留在懲罰打擊上。”王新認為,對于預防和懲治未成年人犯罪來說,發(fā)揮社會、學校、家庭本身的職能、完善和修改未成年人犯罪事前事后處置機制更為重要。對未成年人的處罰,不能完全按照成年人刑事責任追究的模板來進行,而把其他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而對于目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強烈呼吁,王新則認為需要非常慎重理性。“現(xiàn)行刑法把14周歲作為刑事責任追責的起點是符合心理認知普遍原理的。刑法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需要考慮主觀惡性,前提是要考慮到他應該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認定起來因素比較多。”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仿佛把青少年罪犯納入到打擊圈內(nèi)就可以一勞永逸。這會產(chǎn)生什么后果?大家有可能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只歸結到個體上,忘記了根本原因。社會、家庭、學校,這些外圍的因素才恰恰是更重要的,并不是簡單地關進監(jiān)獄就可以解決。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需要進行深入調研,征求全社會的意見,并按照法律修訂程序來嚴格操作。”王新同時強調,時代在快速發(fā)展,未成年人犯罪確實出現(xiàn)了新的形態(tài),有一些小孩是少年老成的,雖然他沒有達到14周歲,但他的辨認控制能力和成人一樣。針對未成年人立法需要與時俱進,應當適時作出調整。“但這種調整一定要從對未成年人保護政策的角度出發(fā)”。

[責任編輯:張堯(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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