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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糧食安全政策及其實踐

【摘要】糧食問題關乎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清代人口發(fā)展迅速,由此產生的人地矛盾給清政權造成了空前的壓力,清代政府在發(fā)展糧食生產、建設糧食儲備系統(tǒng)、穩(wěn)定糧食價格、管控糧食危機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政策,努力保障糧食安全。

【關鍵詞】清代糧食安全  倉儲  糧價    【中圖分類號】K249    【文獻標識碼】A

居安思危,建設完善的糧食儲備系統(tǒng)

在傳統(tǒng)的農業(yè)社會中,所謂“洪范八政,食為政首”,歷朝歷代都把糧食問題擺在治國安邦的重要位置。其中,糧食儲備體系是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支撐。沿襲歷代重儲重農之風,清代統(tǒng)治者高度重視倉儲制度的建設,將糧食倉儲視為“生民之大命”,認為“從來養(yǎng)民之道,首重積貯”。清代倉儲規(guī)模之大、制度之嚴、影響之廣,皆達到了歷代社會的頂峰。

清代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多層次倉儲體系。屬于國家專項糧食儲備的有京倉、通州倉、水次倉、旗倉、營倉等。京倉、通州倉主要儲藏漕糧。清中央向江蘇、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東八省征收漕糧,每年額定400萬石,除去改征折色及截留他用的部分,實際運抵三百多萬石。作為“天庾正供”的漕糧,是宮廷及王公貴族、文武百官、京師八旗兵丁的主要糧食來源,清代因此有“京師民食專資漕運”之諺。乾隆十年(1745),京倉所儲糧食充足,號稱可供十年“官俸兵糧”。水次倉設在運河沿岸,負責漕運所需的糧食儲備,旗倉主要保證駐扎東北的旗人及駐軍八旗的糧食需求,解決士兵糧食問題的營倉建于軍營。另外,以積貯備荒為宗旨的常平倉、社倉、義倉是清代倉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三倉的分布上,常平倉作為官倉,設于各直省府、廳、州、縣,義倉則為民倉,設于市鎮(zhèn),另外還有同屬民辦的社倉,設在鄉(xiāng)村。這三者構成一個互為補充的倉儲網絡。常平倉是清代最為重要和普遍的官倉,也是儲備糧食救災的主體:“常平倉谷,乃民命所關,實地方之第一要務。”清代政府從順治朝即逐步恢復常平倉之制,將常平倉的功能定位為“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生息,兇歲則按數給散貧戶”??滴醯蹖▊}事宜親自規(guī)劃,并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行,乾隆時期,常平倉設置和儲量達到巔峰。乾隆十三年(1748),全國常平倉谷本額達4800余萬石,為清代儲量最高時期。在常平倉倉本的籌措方面,主要以政府撥款采買為主。比如,雍正三年(1725),因湖北、湖南作為產谷之鄉(xiāng),且交通轉運近便,雍正帝命地方官動支庫銀十余萬兩,采買谷糧,收貯在省倉及府州縣應貯之處。此外,常平倉谷本來源還有截漕增補、官民捐輸、貢監(jiān)捐納等方式??滴跏四辏?679),頒布常平倉捐輸議敘事例,此后僅康熙一朝,針對倉儲開捐的較大事例即有十余次。在常平倉的管理上,清代從修建倉廒、儲糧數額到倉庫的日常管理都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清政府嚴定常平倉盤查追賠之制。如在日常管理中,因保管不善導致倉糧霉變,將地方官革職留任,限一年賠完復職;逾年不完者,解任;超過三年不完,定罪,著落家產追賠。另外,清朝嚴防倉糧虧空,因為虧空倉糧多由地方官貪污或挪用糧款所致,對救災的危害最大,所以清政府認為:“虧空倉糧之罪,較虧空錢糧為甚,自宜嚴加處分。”雍正年間,規(guī)定如州縣官虧空倉谷,系侵盜入己者,千石以下,照監(jiān)守自盜律擬斬,準徒五年;千石以上,擬斬監(jiān)候秋后處決,不準赦免。

社倉、義倉皆為主要以民力而創(chuàng)建之民倉。雍正、乾隆時期,社倉得到大力推廣。雍正帝認為“社倉一事,甚屬美政”,雍正二年(1724),戶部等議準辦理社倉辦法六條,在各省推廣實施。乾隆帝也稱:“國家重農嘉惠,常平、社倉并行”,他鼓勵各地因地制宜,自行設定靈活適用的社倉管理條規(guī),乾隆二十一年(1756),湖南巡撫陳宏謀定立社倉條規(guī)二十一條,詳細規(guī)定了勸捐、出借、社長選任、度量規(guī)制、收息辦法、官員監(jiān)管職責等項事宜,內容豐富詳晰,可謂集社倉辦法之大成。乾隆三十一年(1766),朝廷調查各省倉儲,共有19省奏報社倉實貯數額,說明社倉之設幾遍全國,儲量亦頗可觀。其中,貯谷最多的四川省達到90余萬石。就義倉而言,雍正四年(1726),清政府以兩淮鹽商捐銀在江南買貯米谷,蓋造倉廒,所蓋倉廒命名為鹽義倉,此后各地開始仿效辦理。嘉道時期,因常平倉及社倉多有衰頹,清政府鼓勵民力多加發(fā)展義倉,義倉的作用與常平、社倉成鼎足之勢。

清代中期以前,完備的倉儲設施和充足的儲糧,為國家糧食安全提供了充分的物質保障。晚清因為戰(zhàn)爭和軍需的原因,許多舊有倉儲消耗殆盡,晚清政府發(fā)起積谷運動,在各地推廣積谷倉,積谷倉在倉本籌措、經管辦法上于舊有三倉制皆有所取,頗具三倉合一之勢,在應對近代自然災害方面,也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實行糧價奏報制度,拓寬糧食流通渠道

清代自康熙朝開始,實行雨澤糧價奏報制度。康熙帝對于各地農業(yè)收成、降水及糧價情況非常關心,將其作為大臣所上密折中的主要內容:“凡督撫許上折子,原為密知地方情形,四季民生,雨旸如何,米價貴賤,盜案多少等事”。雨雪糧價奏折逐漸成為皇帝掌握各地經濟情況的主要依據。乾隆元年(1736),正式確定將雨澤糧價奏報作為一項全國性的制度。雨澤奏報形式分為經常性報告和臨時性報告。經常性報告中,需要州縣逐級向上報告得雨情形,詳細到起止時刻、入土深度,雨澤是否及時,“曾否透足,有無積水,禾麥雜糧如何相宜,是否仍望再雨,或已沾足不須再雨,或暫不需雨遲雨無礙”,地方督撫將上述情況匯總后上奏中央。收成分數的奏報內容包括夏收分數和秋收分數,各地官員須奏報“約收分數”和“實收分數”,朝廷以此了解糧食生產變動狀況。相比之下,糧價奏報更加詳細和受到重視。從糧價奏報的基本流程來講,糧價奏報成為省級官員之專責,糧價單獨奏報,自成系統(tǒng),不與他事混淆;在奏報時間和格式上,定每月一次,以乾隆三年(1738)湖廣總督德沛的奏報為標準;在奏報內容上,州縣的糧價奏報折式分為旬報和月報,知府在此基礎上,整合編制相應清單上報省,各省布政使據此編制通省糧價細冊。另外,布政使還將各知府的概括性糧價月報編在一起,形成直接上呈皇帝的糧價清單。

雨澤、收成和糧價奏報制度形成全國性的糧食信息系統(tǒng),有利于最高統(tǒng)治者及時全面了解全國農業(yè)生產和各地糧食市場的狀況,準確把握各地糧食供需的差異及原因。乾隆二年(1737)九月,閩浙總督郝玉麟奏報福建是月米價以每石一兩四錢為中價,乾隆帝質疑此價格已經很貴,為何卻才被定為中價,郝玉麟解釋稱,福建省山海交錯,田少戶繁,米的年產量不能足敷民用,如果偶遇歉收,每石米價有賣至一兩六七錢至一兩八九錢不等,此為貴價,因此,目前所開一兩四錢尚屬中價。在把握全國收成及糧價信息基礎上,清中央政府進而可以有的放矢,拓寬糧食籌措渠道,通過調配通倉的糧食儲備,或將漕運糧食截留,或命各省互相協(xié)濟,靈活使用糧食調劑方式,平衡各地糧食供應,使糧食價格的波動局限在有利于生產和消費的幅度之內。乾隆二年,即從浙江截留漕糧十萬石,接濟福建。乾隆八年(1743),清廷令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各截漕糧十萬石存貯本省,以備一時缺乏之用。是年又因湖南糧食豐收,而廣西收成稍薄,因湖南與廣西接壤,命從湖南截留漕米四萬石運往廣西,以備該省來年春耕糶濟。

就地方社會而言,根據雨雪糧價變化,地方官和農民也逐漸形成了因地制宜的有效措施。地方官府依據各地不同的氣候變化、生產條件及地理特征,合理引導農民調整種植結構,逐步建立了適合當地的農業(yè)耕作模式。比如,位于華北的直隸地區(qū),清代糧食種植結構不斷優(yōu)化,由于京師的米谷供應主要來自漕糧,采運成本很高,雍正時大力支持直隸舉辦營田水利,水稻種植得以較快擴展,所收稻谷部分進入京通各倉,緩解了漕運壓力。同時,抗旱耐澇的高粱,高產抗災的玉米、甘薯,適應性強的豆類等農作物種植不斷推廣。種植面積的擴大,糧食產量和耕地復種指數的提高,極大保障了直隸地區(qū)的糧食安全。

除了糧食調劑外,清政府還適時鼓勵商人販運糧石,發(fā)揮市場的有利作用。乾隆元年(1736)起,一度實行歉歲免糧米過往稅的政策。乾隆十六年(1751),浙東亢旱嚴重。清廷令湖北撥米20萬石,接運赴浙,隨后,又準江南、福建米商販米運往浙江溫州、臺州、寧波等地。光緒十六年(1890),因京師糧價騰貴,清廷命李鴻章在天津出示招商,販運米糧來京。

重農穩(wěn)糧,提高農業(yè)再生產能力

清代將農業(yè)作為立國之本,提倡重農固本??滴醯鄯磸蛷娬{“農事實為國之本”,“農務為國家之本,粒食乃兆姓所資”。農民是糧食生產的絕對主體,雍正帝登基伊始,即命地方官對于本地勤于耕種、務本力作的農民予以嘉獎,雍正二年(1724),又令州縣每年舉薦一位勤奮勞作者為“老農”,給以八品頂帶。為了促進農業(yè)生產的恢復和發(fā)展,清政府獎勵墾荒,鼓勵將“閑曠未耕之地”及時開墾。順治元年(1644),即制定獎勵墾荒條例??滴醵辏?663),頒布地方官開墾勸懲之例,將墾荒與地方官政績聯系在一起,康熙二十九年(1690),因四川民少而荒多,對凡愿前往墾荒居住者,“將地畝給為永業(yè)”。由于積極招民墾荒,順治八年(1651)到雍正二年(1724)的73年間,全國耕地面積增加了一倍多。清代政府還積極鼓勵對西南、西北邊疆地區(qū)的開墾,并將關外等禁地對漢族民眾解禁,以緩解人口增長所帶來的糧食緊張問題。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提升農民農業(yè)再生產的積極性,清代推行田賦蠲免制度,包含普蠲、災蠲、蠲免積欠、恩蠲等多種類型。普蠲,是對一省或數省免征全年錢糧,或是在全國普遍蠲免錢糧。如乾隆朝曾普免天下錢糧三次,各省漕糧兩次。災蠲,即自然災害發(fā)生時,減免災民的賦稅課征。雍正六年(1728),確定災蠲比例:“被災十分者著免七分,九分者著免六分,八分者著免四分,七分者著免二分,六分者著免一分。”此外,還有蠲免民間歷年積欠,以及因國家慶典、皇帝出巡等原因而進行的恩蠲等。從康熙元年(1662)至四十四年(1705),所免錢糧總數共9000余萬兩,雍正朝至少蠲免正項錢糧1000萬兩以上,這對穩(wěn)定社會秩序,提高農業(yè)再生產的積極性是非常重要的。

作為傳統(tǒng)農業(yè)國家,清代糧食生產一直受到自然災害的嚴重威脅。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大幅度減產,糧價昂貴,國家糧食安全因此面臨嚴峻考驗。在長期應對自然災害的過程中,清代政府建立了完備系統(tǒng)的救災制度,從多個方面籌集賑糧,平抑物價,安撫災民,提高災后農業(yè)再生產能力。除前述災蠲制度外,再如平糶制度。平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平抑糧價,清人視平糶為賑濟貧民的“第一要務”,將平糶看成是和“動發(fā)倉儲”一樣重要的“養(yǎng)民之切務”。平糶所需米糧主要來自常平倉谷。常平倉谷的出糶標準,雍正十一年(1733)規(guī)定,常平倉存貯倉谷在萬石以外者,準其存七糶三,萬石以內者,準其于糶三之外,酌量加增。清代嚴懲平糶過程中的各種舞弊行為。例如,《大清會典事例》規(guī)定,州縣官有將平糶米谷雜以灰沙者,一經查出,督撫即指名題參,從重治罪。雍正四年(1726)議準,平糶之時,如有奸商賤糴貴糶、居積射利者,實時訪拏,按律治罪。州縣官不嚴行查禁,由督撫題參,交部議處。再如,為了促進災后農業(yè)生產的恢復和經濟復蘇,清朝推行借貸制度。清代借貸的物資有錢糧、籽種、耕牛、農具等。凡受災民戶,不分極貧次貧,只要三分災以上的地區(qū)均可免息借貸,春借秋還,或者秋借春歸,各省災歉時皆統(tǒng)一實行借貸免息原則,也有破例將借貸米谷竟行免征者。借貸制度減輕了災民的負擔,提供了災民生產自救所需生產資料,有利于提高災民從事農業(yè)再生產的能力和積極性。

總體來看,清代為保障糧食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對傳統(tǒng)重農重糧思想的體現和實踐,也是加強國家力量、保持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重要策略,對于促進經濟發(fā)展、強化皇權政治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其中不少急功近利的措施缺乏可持續(xù)性,如墾荒移民政策過激,影響了生態(tài)平衡。嘉道以后,由于人口不斷增長,拓荒空間變得十分有限,氣候條件有所惡化,水旱災害頻繁,更加上吏治腐敗,康雍乾時期苦心經營的倉儲制度弊端重重,道光十五年(1835),各省常平倉統(tǒng)計缺短谷額達1800余萬石之多,“及幾額貯之半”。清末糧價飛漲,糧食危機日漸嚴重,清廷糧食安全政策的失控,最終成為導致清王朝覆滅的重要原因。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注: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項目攻關項目“近代救災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項目編號:18JZD024)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大清會典事例》,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

②《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

③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④李文海、夏明方、朱滸主編:《中國荒政書集成》,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

⑤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運》(修訂版),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

責編/周小梨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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