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立法的中國思考》,王利明主編,石佳友副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王利明
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是我們黨執(zhí)政的初心,也是我們進入新時代的奮斗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人格權”一詞首次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具有深遠意義,這充分體現(xiàn)了我們黨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既是對實現(xiàn)人的全面發(fā)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實現(xiàn)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舉措。
人格權關乎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權利。但在民法諸部門之中,人格權制度出現(xiàn)得最晚。根據法律史考證,比較系統(tǒng)的人格權理論出現(xiàn)于19世紀中后期的德國,隨后傳播至法國、瑞士等歐陸各國。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國,塞謬爾·沃倫與路易斯·布蘭代斯于1890年發(fā)表了《論隱私權》一文,奠定了美國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基石。從立法層面來看,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可謂現(xiàn)代人格權立法的起點;隨后,人格權理論及立法、司法實踐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長足發(fā)展。我國的人格權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則》,該法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專設第四節(jié)“人身權”,規(guī)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承認法人亦可享有部分人格權(如名稱權、名譽權等),這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歷史性創(chuàng)舉?!睹穹ㄍ▌t》的起草者們立足于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基于對“文革”等嚴重侵害人格權的歷史事件的深刻反思,對人格權保護作出了既符合實際又富有前瞻性的規(guī)定,為我國的人格權保護奠定了堅實的立法基礎。此后,基于《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名譽權、精神損害、人身損害、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格物的保護等制度起草了多部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也創(chuàng)造性地發(fā)展出一大批人格權保護的判例,司法對人格權制度的發(fā)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這與比較法的經驗也是一致的。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發(fā)生轉化,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的發(fā)展,我國持續(xù)穩(wěn)定地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民物質生活條件得到了極大的改善,總體上實現(xiàn)了小康,不久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廣泛,廣大人民群眾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必然日益增長,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強烈。在基本溫飽得到解決之后,人民群眾會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體面的生活。馬斯洛曾經提出著名的“需求層次理論”,按照這一理論,當人們的基本物質需要還尚未滿足時,對隱私等精神性人格權的訴求會相對較少,而當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滿足之后,對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將越來越強烈。黨的十九大報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并且特別強調了對人格權的保護,這實際上是將人格權的保護作為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突出了人格權保護的重要價值。
人格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就是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指每個人作為“人”所應有的社會地位,以及應受到的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人格尊嚴是各項具體人格權的價值基礎,具體人格權的規(guī)則設計應當以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為根本目的。個人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名譽、肖像等人格利益都彰顯了個人的人格尊嚴,而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對個人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等的保護日益強化,其背后實際上都彰顯了人格尊嚴的理念。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為了貫徹十九大報告等文件中關于保護人民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于“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十分必要的。
人格權獨立成編具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符合民法發(fā)展的最新趨勢,也符合民法典科學性和體系性的要求。人格權請求權獨立于侵權請求權,不以過錯和損害為要件;人格權不僅具有傳統(tǒng)的防御性功能,而且具有積極利用的權能;人格權立法既強調對侵權的事后救濟,更強調對損害的事前預防,即允許權利人在事前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侵害行為的發(fā)生。因此,在民法典中設置獨立的人格權編,具體規(guī)定人格權的概念、效力、行使要件及權利沖突等內容,有利于法律適用的準確與統(tǒng)一,也適應了互聯(lián)網、高科技、大數(shù)據的發(fā)展對法律所提出的挑戰(zhàn)和需求。人格權獨立成編也是中國民法適應新時代的產物,是對《民法通則》施行三十余年經驗的總結,屬于中國民法的首創(chuàng)。
本書匯集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師們近年來圍繞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所形成的思考,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民法學界對人格權立法的探索,其中的部分思考可能還算不上十分成熟,但它們確實反映出中國學者立足中國語境、致力于解決中國問題的主體性意識。這種主體性意識不僅應貫穿于對人格權編的立法設計,而且要貫穿于未來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解釋與適用。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