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有了巨大改變,是國家治理的進步。同時,又因為我國體量巨大,不同地方的情況復雜多變,加強對地方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積極性的弱化。從這個意義上講,如何進一步完善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仍是我國國家治理中的重要課題。
對地方放權太多,容易導致“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雖然有積極性,但也有各種亂作為。而對地方收權太過,盡管能夠改變地方亂作為的混亂局面,也容易導致地方政府不擔當不作為的問題。沒有地方政府積極主動將中央政策與地方實際相結合進行決策的擔當和作為,就很難治理好中國這么大的國家,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很難實現。
當前國家要求建設服務型村級組織,但在有些地方,村干部的主要時間與精力卻幾乎都用于應付上級布置下來的各種任務,以及用于“自證清白”的各種形式上,而沒有真正主動服務村民群眾的能力與積極性了。管理型的村干部有服務能力,服務型的村干部卻失去了服務村民的主體性、主動權與能力。
在當前自上而下的規(guī)范要求下,村干部的工作或村級治理變得越來越規(guī)范化、標準化、專門化、程序化,村干部坐班化、脫產業(yè)、職業(yè)化,村一級越來越成為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下級,村干部誤工補貼開始變成工資,也由財政發(fā)放,其工資由基礎工資+績效工資構成,績效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按村干部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評定。在一些地方,村干部喪失了主體性和主動性,時間與精力幾乎都用于完成上級安排的各種任務,包括在完成任務時“辦事留痕”,以應對上級督查考評。
要保證國家輸入農村資源的絕對安全,就可能極大地損失資源使用的效率,而如果完全信任村干部或村社共同體,不加限制地輸入資源,村干部就可能貪占濫用國家資源。必須尋求二者之間的平衡:一方面對資源使用進行規(guī)范;一方面允許基層治理有相當靈活的空間。一旦出現了問題,紀檢監(jiān)察機構可以介入進去“救火”。要使基層治理有效,就必須在上級規(guī)定與基層活力之間保持平衡,將村干部使用國家下鄉(xiāng)資源的權力裝進籠子,同時又要讓籠子有一定自由空間。在國家投入越來越多的資源來建設農村,同時又有越來越多的制度和規(guī)則下鄉(xiāng)的情況下,如何完成基層治理由管理向服務的轉型,但是又不至于造成其主體性和主動性的喪失,不至于造成嚴重的治理內卷化,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前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應當探索收放結合的良性循環(huán),進入新一輪放權,在確保中央權威的同時,逐步改變對地方管得過細過死的情況,給地方政府以一定的決策自主權以及較大的統(tǒng)籌權,這是當前一個時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所在。
如何同時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實踐中很難找到一種一勞永逸解決問題的辦法,因為實踐本身在不斷變化,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實踐情況來及時調整央地關系,在收放結合之間做好文章,收放時機則由中央來判斷,這個收放時機的準確把握實際就是國家治理的藝術,需要綜合權衡實踐來決定收放的時點。表面上看,每一輪收放之間是一種簡單的循環(huán),實際上每一輪循環(huán)都結合了實踐本身的進展與需要,每一輪循環(huán)都不只是在簡單的重復,而是適應新形勢的改變與創(chuàng)新,是推動新形勢下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變之策。
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這一目標,是動態(tài)達成的。好的治理方法總是相對的,總是在實踐中才存在的。
(作者為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