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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京:反壟斷到底應該反什么

關于反壟斷我已寫過多篇文章,在《從社會分工看等價交換》中我指出,國家應該反對的壟斷,是強買強賣等違背“等價交換規(guī)則”的行為;而《反壟斷就是反“大”嗎?》則分析了美國反壟斷從最初“反大”轉向現(xiàn)在“反不正當競爭”的背景和原因,并指出反壟斷應精準發(fā)力,防止傷及無辜。

提出這樣的問題,絕非杞人憂天。時下流行的觀點認為:繁榮來自競爭,而壟斷企業(yè)則會排斥競爭。為何壟斷企業(yè)能排斥競爭呢?經濟學的傳統(tǒng)解釋是:由于此類企業(yè)規(guī)模過大,市場占有率過高,因而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而企業(yè)一旦擁有了“市場支配地位”,往往就會實行“掠奪性定價”,排擠打壓中小企業(yè)。

驟然聽,這種解釋似乎不無道理,而且之前我也是這樣看。大約25年前讀英國經濟學家羅賓遜1933年出版的《不完全競爭經濟學》,受到啟發(fā),便對傳統(tǒng)的反壟斷理論產生了疑問:現(xiàn)實生活中的市場常態(tài)是完全競爭還是壟斷競爭?企業(yè)的“市場支配地位”是否就由市場占有率決定?市場占有率高的企業(yè)是否真能實行掠奪性定價?

長期以來,在人們觀念里“競爭”與“壟斷”是兩種對立的狀態(tài)。若作理論分析,當然可以這樣看??涩F(xiàn)實中的市場常態(tài),卻并不是“完全競爭”或“完全壟斷”,而是“壟斷競爭”。根據經濟學的定義,完全競爭有4項約束:市場有大量買者與賣者,誰也不能獨立定價;產品同質、沒有差異;信息充分;要素自由流動。

顯然,完全競爭只是一種理論的假想狀態(tài),真實世界不可能存在。舉浙江“義烏小商品市場”的例子,12年前我曾到那里考察,看到有多家商鋪批發(fā)打火機,而其中有一家賣“防風”打火機,價格高出其他商鋪所賣打火機的1倍。同樣是打火機,價格為何會有差異?原因是產品有差異。而產品有差異,當然不是完全競爭。

相對普通打火機,防風打火機的技術含量確實更高,也正因如此,生產商才有一定的定價(壟斷)權。不過,這并不意味著該廠商就能獨立定價。從需求角度看,由于市場有大量的替代品,若定價過高,會有消費者放棄購買,而去購買替代品;從供給角度看,防風打火機“價高利大”,其他廠商也會生產,這樣會使競爭更激烈。

舉上面的例子,我是要告訴讀者:在現(xiàn)實生活中競爭與壟斷并不完全對立。一方面,由于產品存在差異,所有競爭性企業(yè)皆有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壟斷;另一方面,由于市場上存在大量的生產者,壟斷企業(yè)也同樣要面臨競爭。然而問題就在這里:既然壟斷與競爭無法截然分開,那么在反壟斷的同時,也難免會限制競爭。

或許有人說,反壟斷主要是反對企業(yè)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競爭的行為。企業(yè)間競爭,必然會優(yōu)勝劣汰。可我們怎樣判斷一個企業(yè)是否利用了“市場支配地位”呢?或者問,哪些企業(yè)能夠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目前學界主流的看法,是根據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判定:市場份額越大,其“市場支配地位”就越強。

事實上,目前的反壟斷法就是這樣判定的:若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則可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能否認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與市場份額有關,但我卻不贊成上面的推定。

由“市場份額”推定市場支配地位,背后的邏輯其實就是“反大”;而且上面所說的“相關市場”到底指什么也含混不清。如某企業(yè)在國內市場份額超過50%,而在全球市場的份額卻不足5%,請問該企業(yè)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退一步,即便該企業(yè)全球市場份額超過50%,難道就要反對么?那樣做豈不是令親者痛仇者快!

有學者解釋,市場占有率高的企業(yè)容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行掠奪性定價。此觀點并不全對。我曾說過多次,企業(yè)的市場支配地位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政府特許經營授權;二是關鍵核心技術。前者為“行政壟斷”,后者為“技術壟斷”。行政壟斷由政府授權,別人無法競爭,確實有可能實施掠奪性定價。比如國內的“煙草專賣”,若國家不限價,價格肯定比現(xiàn)在高得多。

可是技術壟斷企業(yè)不同,它們雖可以覓價(自主定價),但由于存在大量的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卻不可能掠奪性定價。若某企業(yè)無視市場供求狀況將價格定得過高,產品需求會減少,那樣反而會讓競爭對手乘虛而入,令自己陷入被動;反過來,若為了打擊競爭對手而低于成本定價,則無異于“自殺”:產品銷售越多,企業(yè)虧損會越嚴重。

放眼中外,“低于成本定價”的案例并不多見。20世紀初,美國煙草公司與標準石油公司曾嘗試過,結果皆釀成了悲劇。讀者想想,企業(yè)競爭怎能靠“虧損”取勝呢?仍以“打火機市場”為例,假定你生產防風打火機,我生產普通打火機,若你為了打壓我的產品,將產品低于成本定價,你猜我會怎樣應對?我會立即買進你的產品,而等到你無力支撐時高價賣出,并繼續(xù)生產我的產品。

歸納上述分析,我有三點結論:第一,市場常態(tài)不是完全競爭,也不是完全壟斷,而是壟斷競爭;第二,不宜用“市場份額”判定企業(yè)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更不能因為企業(yè)市場份額大就認定為壟斷;第三,技術壟斷企業(yè)覓價并非“掠奪性定價”,反壟斷應針對強買強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重點是行政壟斷。

[責任編輯:潘旺旺]
標簽: 王東京   反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