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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量化評估與司法公正

【摘要】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到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促進司法公正的價值目標,這對當前刑事司法改革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作為一項關系著司法公正實現(xiàn)程度的制度,量刑建議制度在改革目標上經(jīng)歷了從約束法官到審前主導的過程。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施行后,精準化量刑建議將量刑裁量提前到審前階段,但是否能滿足公正性要求還應進一步檢驗。量化方法在評估量刑建議公正性時具有樣本規(guī)模大、變量層次多、統(tǒng)計方法成熟、結論可信度強等優(yōu)點。為了強化量刑公正性的量化評估,有必要加強檢察系統(tǒng)與研究機構的數(shù)據(jù)合作,拓展跨區(qū)域的量化比較,并促進對評估結論的合理利用。

【關鍵詞】量刑建議 檢察決策 量化評估 司法公正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08.010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到2035年基本實現(xiàn)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的遠景目標,其中包括“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四個五年規(guī)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在“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部分專門提到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促進司法公正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梢?,在新時期,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完善與促進司法公正、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之間聯(lián)系緊密。在此前的司法改革實踐中,司法公正往往與法院審判工作相關聯(lián),而檢察權的運行和決策并非各界關注的重點。這主要是因為,檢察機關的案件決策處于中間環(huán)節(jié),且僅限于定性(指控罪名)而不涉及定量(刑罰處罰)。但是,近年來,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國在量刑建議精準化的方向上走得非常堅決。在精準化的基礎上,如何做到同案同處,如何評估量刑建議的公正性成為理論和實務領域的重要議題。鑒于量刑建議的公正性會極大地影響整個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程度,本文擬對我國量刑建議制度的改革應否進行公正性評估,以及如何進行量化評估等問題作分析,期望為今后促進司法公正、優(yōu)化刑事司法(尤其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供參考。

量刑建議制度的改革目標:從約束法官到審前主導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并不是一個新命題?,F(xiàn)有資料顯示,在20世紀末,檢察機關就開始了對量刑建議的理論和實踐探索。[1]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確認了量刑建議的程序地位與檢察機關的主體地位。根據(jù)《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檢察機關認為量刑建議屬于“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2]主張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時,既要依法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權,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爭取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3]主要表現(xiàn)為,“公訴人應當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量刑建議”,[4]并“一般應當提出一個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5]此時的量刑建議應當被認為是檢察機關就被告人可能判處的刑罰在法庭審理中向法院作出的量刑請求,仍屬于求刑權的內(nèi)容,[6]從量刑建議的提出階段、表現(xiàn)形式和約束力大小三個方面,都表現(xiàn)出對制約法院量刑權的克制,僅是柔性約束法院在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權,從而規(guī)范量刑活動、促進量刑公正的可選路徑之一。[7]在后續(xù)推行的過程中,量刑建議程序的實施效果總體良好。[8]但是,改革過程中也存在諸多爭議。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之前,核心爭論可歸納為四個方面。

其一,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否具有正當性?一些觀點認為,量刑建議在法律上缺乏明確依據(jù),而且,檢察機關以法律監(jiān)督的名義行使量刑建議權,會干擾法院獨立量刑。[9]但更多的專家主張,量刑建議權與定罪請求權一樣,屬于檢察機關公訴權的重要范疇,檢察機關當然可以行使。[10]隨著《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賦予檢察機關就公訴案件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力,以及該制度在整個檢察系統(tǒng)的逐步推開,針對檢察機關是否可以提出量刑建議的爭議基本不存在了。[11]盡管如此,仍有問題懸而未決,即量刑建議是否具有啟動法院量刑程序,確定量刑裁判范圍的效力?[12]對于是否能啟動法院量刑程序的問題,如果認為起訴書中所提出的概括式量刑建議也是量刑請求權的一種體現(xiàn),則根據(jù)“請求了,就應審之”的原理,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但是,對于是否能確定量刑裁判范圍,似乎很難得出肯定答案。概括式的量刑建議因其自身具有模糊性,所以很難具有確定量刑裁判范圍的效力。即使是幅度式量刑建議,甚至精準式量刑建議,在實踐中也很難約束法院,使其不超出量刑建議的范圍而判處刑罰。

其二,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否具有可行性?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提出了需要克服的困難:首先,量刑是一項精細工作,不僅需要綜合考慮包括未成年、未遂、從犯、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認罪、退贓退賠、取得被害方諒解、累犯、前科等在內(nèi)的量刑情節(jié),還需要在從重情節(jié)和從輕情節(jié)的考量順序上作出正確的選擇。[13]同時,量刑基準的確定等是爭議頗大的難點問題,[14]需依靠長期的司法經(jīng)驗。檢察機關此前基本沒有開展過量刑工作,該問題對其而言具有一定的挑戰(zhàn)性。其次,檢察機關在起訴時對很多量刑情節(jié)掌握得并不全面,后續(xù)還可能面臨辯護方對量刑意見的質(zhì)疑和反駁。

其三,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重點應放在主刑還是附加刑,建議方式是相對確定,還是絕對精準?對于該問題,盡管一些學者非常希望檢察機關能夠提出類似法院量刑裁判式的精準建議,并拓展到附加刑的問題上,但這些觀點往往比較理想化,即使是最高檢察機關的相關檢察人員在當時也并不贊同。“量刑建議一般提出于起訴或出庭支持公訴之時,……在這一訴訟階段,要提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特別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在有些案件中還有困難。”[15]“對建議判處罰金、沒收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的,由于影響罰金和沒收財產(chǎn)的數(shù)額、剝奪政治權利的年限的因素較多,庭審中某些因素發(fā)生變化的可能性也較大,因而一般可以只提出刑種,待取得經(jīng)驗后再具體化。”[16]

其四,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否會導致量刑不公?這一點也備受詬病。正如熊秋紅教授所指出的,在法官的司法裁量權受到削弱、辯護方又無法對量刑裁決實施有效影響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可能占據(jù)壓倒性的優(yōu)勢,成為影響量刑裁決的單方面力量。[17]一些實證數(shù)據(jù)也顯示,實踐中的量刑辯護往往就是走過場。一方面,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改革之前,我國刑事訴訟中實際獲得律師幫助的被告人比例一直徘徊在20%~30%之間。[18]多數(shù)被告人無法獲得專業(yè)的律師幫助,量刑辯護勢必受到影響;即使有律師參與的案件,辯護效果也總體上偏弱,辯護律師一般都會接受控方的主張,也不會主動收集和提出辯方證據(jù)。[19]一些實證研究顯示,這與我國辯護權配置不均衡,辯護活動受到刑事司法機關的諸多限制和壓制有一定關系。[20]另一方面,無論是被告本身,還是辯護律師,針對量刑的辯護往往只是一般性地請求法官從輕判決。[21]

后來,隨著刑事速裁程序(2014)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6)的逐漸推開,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問題再一次成為制度實踐的焦點之一。在新一輪改革中,量刑建議被賦予新的職責和使命,即從之前的“致力于規(guī)范法院的量刑裁量權”到如今的“致力于提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和辦案效率”。當前,盡管學界和實務界對檢察機關能否如法院一般從容而有經(jīng)驗地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議仍有憂慮,但是,以往的問題(即應不應、能不能提出量刑建議)已不再是重點。畢竟,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已經(jīng)成為一種法律職責。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需要提出更精確(精準式的)、更全面(拓展至附加刑的),以及(對法院或被告人而言)更可接受的量刑建議。[22]這意味著在大量案件中量刑裁斷的關口前移了。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指出,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處理的絕大多數(shù)案件中,檢察官都提出了量刑建議。“從試點情況看,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96%以上都被采納了,再次充分說明了主導責任是實實在在的。……檢察官的責任更重了。以前的庭審,檢察官把案件、被告人訴出去就認為基本完成了任務。今天,庭前的認罪認罰工作,庭上的量刑建議,檢察官也要斟酌再三。”[23]總體而言,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精準化量刑建議已達到非常高的適用比例,一種新的審前主導的模式正趨于成型。

量刑建議制度的未來走向:從精準化到公正性

隨著刑事司法決策的重心前移,中國正邁向一種“以精準化量刑建議為著力點的”有別于域外的審前主導型程序結構。[24]隨著精準化量刑建議的推行,學界圍繞量刑建議的方式和效力展開熱烈的討論。具體而言,針對量刑建議的方式,支持精準化量刑建議的學者指出,只有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辯護方在與檢察官進行量刑協(xié)商時才能“有的放矢”;[25]然而,反對精準化量刑建議的意見則認為,在控辯力量不平等的刑事司法語境中,辯護方很難與檢察官進行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協(xié)商,因此,要求檢察官提出確定性的量刑建議,會大幅壓縮本來就已經(jīng)較小的辯護空間[26]。此外,量刑建議精準化之后還存在一個效力問題,即到底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第201條關于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這一規(guī)定。對此,法院系統(tǒng)表達了堅守量刑裁判權的觀點,[27]但很多學者認為量刑建議效力轉(zhuǎn)型與審判權統(tǒng)一歸屬法院并不矛盾。[28]上述觀點針鋒相對,持不同觀點的論者都不能讓對方信服。原因在于,該問題極為復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和《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2019)在量刑建議的采納上所采取的制度模式也并不一致。事實上,受到“多重因素(如考核指標、責任追究辦法、抗訴頻率、案件負擔、檢法信任度等)的耦合影響,司法人員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案件類型的量刑建議制度體系中,可能會交叉選擇《刑事訴訟法》和《指導意見》中的量刑建議提出和采納模式,從而形成多種制度類型在實踐中并存的轉(zhuǎn)型現(xiàn)象”[29]。這說明有必要采取一種更貼近案件決策的、針對量刑建議的實證研究。

我國關于量刑建議實踐運行的實證研究方興未艾。除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地人民檢察院的調(diào)研報告外,左衛(wèi)民教授以C市兩個區(qū)縣的227個案件為素材,揭示了以下現(xiàn)象: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推行精準量刑建議的效果已經(jīng)顯現(xiàn),并逐漸成為主流,而且,法院對量刑建議基本持認同態(tài)度,改變量刑的情況是少數(shù)。[30]還有研究以102個認罪認罰抗訴案件為樣本,考察了量刑建議未被采納而引發(fā)抗訴的情況。[31]隨著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中認罪認罰案件量激增,針對量刑建議的實證研究會越來越多。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當檢察官開始積極地通過量刑建議主導刑事訴訟時,檢察官提出確定刑本身不應成為目的,精準化量刑建議能否實現(xiàn)公正才是最重要的。

事實上,量刑建議的公正性,涉及“檢察角色定位”、“量刑建議決策”和“司法公正評估”等重要論題。進一步推進量刑建議決策公正性的評估研究具有以下價值。第一,可以促進我國量刑建議從“精準化推進”到“公正性評估”的研究轉(zhuǎn)向。當前,關于量刑建議的制度實施和學理研究主要集中于量刑建議的精準化和檢法關系等論題。但是,精準化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形成常態(tài)后,仍需要探究我國與域外量刑建議制度在實現(xiàn)公正性上的模式差異。更重要的是,需要對我國量刑建議的公正性進行跨區(qū)域的調(diào)查和評估。第二,可以拓展我國量刑建議從“單區(qū)域/小樣本”到“跨區(qū)域/大樣本”的量化評估。量刑建議的案件決策不僅牽動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情況,而且會影響整個刑事司法公正乃至社會正義的實現(xiàn)程度。目前,檢察系統(tǒng)逐級上報的匯總數(shù)據(jù)以及學者們基于單個區(qū)域或某些小型樣本的實證研究,雖然可以反映量刑建議的提出率、精準率和采納率等面上問題,但是,若要揭示多因素的復雜決策關系以及罪刑均衡和同案同判在不同地區(qū)或不同類型案件中的貫徹情況,還需要借助跨區(qū)域和大樣本的量化評估方法。第三,可以助推我國司法公正研究從“以法官/量刑為對象”到兼顧“以檢察官/量刑建議為對象”。當前,量刑建議被賦予關鍵角色,既是嫌疑人的具結對象,也是法院量刑的參考。但是,以量刑建議為對象,分析其公平性的學理研究還不多見。通過透視量刑建議決策的影響因素,研究量刑建議公正性的傳導效應,可以豐富對我國刑事司法整體流程的公正性認知。

量刑建議公正性的評估檢測:量化方法及其優(yōu)勢

檢察官在辦案時需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因此,量刑建議的作出既取決于定罪情節(jié),也受制于各種法定的、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不僅如此,與法官量刑類似,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往往還需要考慮個案的特殊性,如政策、利益平衡、受害人需求、預防等各種因素。[32]甚至某些認知上的隱性因素,如檢察官針對不同嫌疑人的戶籍、學歷等所存在的隱性認識,也會潛移默化地影響檢察官的量刑建議。[33]雖然裁量過程錯綜復雜,但這并不意味著量刑建議的公正性無法檢測。針對這一問題,量化評估就是可供選擇的路徑之一。通過量化評估,不僅能識別出影響量刑建議決策的法外因素,還可以系統(tǒng)解釋這些影響的作用機制。詳言之,量化方法在量刑建議公正性的評估檢測中具有以下優(yōu)勢。

第一,量化評估的樣本選擇往往規(guī)模和范圍更大,得出的統(tǒng)計結論也更具有一般性和可推廣性。自由裁量權和較大的量刑幅度,是影響量刑建議公正性的內(nèi)在因素。檢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既會受到案件中與定罪量刑相關的法律因素的影響,也可能受到嫌疑人的社會身份、經(jīng)濟地位等法外因素的干擾。既有的經(jīng)驗研究往往基于這類典型個案展開,并得出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受到了法外因素的影響等結論。其樣本選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不是統(tǒng)計學意義上具有“代表性”的樣本,同時,該類經(jīng)驗研究也不會預先假設個案與總體之間的關系,其得出的結論很難全面、準確地把握刑事司法實踐的整體樣態(tài)。因此,要對影響量刑建議決策的因素作出科學分析,需要借助對大范圍樣本的統(tǒng)計觀察。在此意義上,量化評估就比較契合針對較大樣本案件的決策進行分析的要求。無論是評估抽樣調(diào)查的小樣本還是大范圍收集的全樣本,其樣本數(shù)據(jù)的范圍都更大,代表性也更強,得出的結論也更具有一般性和可推廣性。

第二,量化評估的變量選擇和劃分具有多層次性,能夠同時分析多種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趥€案或少量案例的經(jīng)驗研究在分析量刑建議的公正性時,一般以“相同”案件的差異裁量為邏輯起點,論證檢察官決策會受到某種法外因素(如被告人的經(jīng)濟地位,或者外地人的社會身份)的影響,進而得出“同案不同判”的結論。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整個案件事實包括犯罪類型、犯罪情節(jié)、危害程度、是否累犯或有無前科、有無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jié)、有無認罪認罰情況、是否退贓退賠、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情況等多個維度,個案的經(jīng)驗研究所分析的“同案”往往只是根據(jù)案件基本事實加以確認,并不是對案件全部事實因素進行比較的結果。因此,個案所代表的裁量差異,可能在考慮整體案情后并不存在。相比之下,量化評估研究基于大量數(shù)據(jù)樣本,可實現(xiàn)對案件事實多元維度解析,并進行自變量、因變量、控制變量等多層次劃分,而后在控制所有法定影響因素變量后比較非法律因素造成的裁量差異,基本可以滿足“同案”比較的前提。

第三,量化評估可以依賴較成熟的統(tǒng)計方法,統(tǒng)計結論具有較強的可信度。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往往受到法定量刑因素、酌定量刑因素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外因素的交叉影響,并且影響路徑錯綜復雜。個案或少量案例的比較評估方法,也許可以通過主觀感受或經(jīng)驗分析,發(fā)現(xiàn)某種特定非法律因素與量刑建議差異的關聯(lián)性,但卻無法證實檢察官量刑建議的個別差異完全是由這種因素造成,也無法解釋這一因素通過何種路徑影響量刑建議的結論。此外,個案比較的研究即使充分考慮了全部事實因素,往往也很難區(qū)分不同因素的影響作用。也就是說,有些因素或變量看似在起作用,但是,當控制了其他變量之后,也許其影響就不顯著了。相比之下,量化評估研究主要是借助方差分析、線性回歸、邏輯回歸等成熟的統(tǒng)計學方法,通過建立數(shù)理模型,檢驗前設自變量與因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甚至因果關系。因此,量化統(tǒng)計方法得出的數(shù)據(jù)結論能夠客觀、準確地反映檢察官量刑建議的整體實踐樣態(tài),并明確證實或證偽先前假設的相關關系。

量刑建議公正性量化評估的優(yōu)化路徑

盡管量化評估乃是檢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及其他審前決策)是否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重要路徑,但是,要開展較成規(guī)模的量化評估并不容易,仍需要克服諸如數(shù)據(jù)可得性、評估跨域性、結論可接受性等難題。

第一,應加強檢察系統(tǒng)與研究機構的數(shù)據(jù)合作。近年來,刑事司法公正性的量化評估已經(jīng)引起我國部分學者的關注,但截至當前,可獲得的研究數(shù)據(jù)仍然有限。由于考慮到可能涉密或潛在影響等因素,基層檢察機關在數(shù)據(jù)開放問題上主要還是秉持“內(nèi)部使用”的操作標準,因此,一般研究者不可能獲得大批量的有效數(shù)據(jù)。即使是公開程度已相當高的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的數(shù)據(jù),依然存在數(shù)據(jù)分享不全面、重要信息可能被刪隱等問題。[34]目前,研究者所使用的數(shù)據(jù)主要依賴于官方公報、統(tǒng)計年鑒、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等來源,但是從中獲得的數(shù)據(jù)因為太過于“典型”而不具有樣本代表性,或只能說明在特定的案例中,檢察官決策存在哪些法律上的偏差,而并不能展示一批案件或某一地區(qū)的檢察官在決策上存在哪些事實認定問題,是否存在同案不同處的現(xiàn)象。因此,在今后的刑事司法改革中,應進一步推動檢察系統(tǒng)與有量化研究基礎的科研機構積極展開數(shù)據(jù)合作。一方面,檢察系統(tǒng)可通過輸出量刑建議或其他檢察決策方面的案例和數(shù)據(jù),支撐研究機構開展與此相關的量化評估工作,進而推動檢察機關提升在刑事司法平等適用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科研機構基于一手數(shù)據(jù)的量化評估結果,可以準確發(fā)現(xiàn)影響檢察官量刑建議的不合理因素,并運用法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理論解釋這類因素影響檢察決策的具體機制,進而為檢察機關提供完善建議,形成雙方共贏的良性循環(huán)。

第二,推動開展跨區(qū)域的量化評估和比較。我國幅員遼闊,東西部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差距較大,各地制定的量刑指南在確定某些犯罪(如盜竊罪、醉酒駕駛等常見犯罪)的起刑點和量刑基準時,均須根據(jù)當?shù)貙嶋H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作出適應性安排,且地方司法水平也有差異。在此前提下,針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公正性開展跨區(qū)域的比較實證研究具有雙重價值。其一,通過對協(xié)同發(fā)展區(qū)域內(nèi)省、市(如長三角區(qū)域“三省一市”)的量刑建議公正性進行比較研究,可及時識別區(qū)域間不合理的量刑決策差異,保障區(qū)域間量刑裁量的均衡性,推動刑事司法平等保障機制的區(qū)域一體化建設。其二,研究機構通過對全國各區(qū)域內(nèi)主要城市的量刑建議公正性進行比較研究,可以形成對國內(nèi)各地方檢察決策差異化程度的專業(yè)評估,進而掌握刑事司法過程中的共性問題和地域差異。同時,還可以通過與地區(qū)檢察機關合作,建立分析結論反饋機制,輔助各地區(qū)及時彌補檢察環(huán)節(jié)平等保障方面的未盡事宜,盡快調(diào)整不合理的刑事司法模式。

第三,強化對量化評估結論的合理利用。與抽象的法律條文和司法政策相比,個案的處理結果更能讓公眾認識、了解和信賴檢察工作。人民群眾往往通過媒體報道的某些具體個案作出檢察官是否公平公正的評判。盡管某些個別案例顯示,我國刑事司法存在可能不平等的量刑差異。例如,本地戶籍被告人被判處緩刑或被采取羈押類強制措施的比例高于非本地戶籍被告人,但同時也陸續(xù)有量化研究證明,被告人戶籍因素對緩刑或強制措施決定的影響并不顯著,影響緩刑或強制措施決定的主要是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類型和前科劣跡等因素。[35]因此,如果媒體只選擇對某些個案的裁量差異進行過度渲染,而對科學的量化評估結論避而不談,就容易誤導公眾對檢察或其他司法工作的認知,導致社會群體對檢察決策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chǎn)生負面評價。鑒于此,檢察機關、研究機構與主流媒體之間的良性互動有其必要性。一方面,可通過媒體定期對檢察環(huán)節(jié)的量化評估結果進行宣傳報道,形成實證數(shù)據(jù)與典型案例報道的交叉參考,進而引導公眾理性評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平等適用問題;另一方面,對部分可能引發(fā)爭議的典型案例,可通過全面、權威的媒體報道,破除社會輿論對刑事司法機關的誤解,強化社會輿論對檢察和司法工作的理性監(jiān)督。

注釋

[1]例如,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1999年開始試行“公訴人當庭發(fā)表量刑意見”,參見潘申明、劉浪、周耀鳳:《量刑建議前沿理論與實戰(zhàn)技能》,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6年,第49頁。2009年前五個月,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79件案件中的106人提出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104人,采納率98%,參見李郁軍、馬君:《甘肅白銀平川量刑建議采納率98%》,《檢察日報》,2009年6月4日,第2版。相關理論探討,如李仁和:《量刑建議:探索中的理論與實踐》,《人民檢察》,2001年第11期。

[2][3][4][5]《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2010)第1條、第2條第4項、第14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2項。

[6][7][15][16]朱孝清:《論量刑建議》,《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

[8]參見趙陽:《量刑建議逾九成被法院采納》,《法制日報》,2011年8月17日,第5版;劉宜儉:《98%量刑建議被采納》,《檢察日報》,2012年6月13日,第10版;歐陽晶、胡文星、羅春強:《量刑建議采納率高達96.3%》,《檢察日報》,2013年12月22日,第2版。

[9]參見曹振海、宋敏:《量刑建議制度應當緩行》,《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

[10]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朱孝清就認為,“量刑建議源于起訴權中的量刑請求權,它具有啟動量刑程序、制約量刑裁判、明確證明責任、預設監(jiān)督標尺的效力,對于提高量刑的公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強化對量刑裁判的監(jiān)督,提高公訴質(zhì)量和水平,都具有重要意義”。參見朱孝清:《論量刑建議》,《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

[11]參見付磊:《量刑建議改革的回顧及展望》,《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2年第5期。

[12][13]參見陳瑞華:《論量刑建議》,《政法論壇》,2011年第2期。

[14][17]參見熊秋紅:《中國量刑改革:理論、規(guī)范與經(jīng)驗》,《法學家》,2011年第5期。

[18]參見李瑋瑋、丘源源:《刑事辯護僅兩成人請律師》,《法制日報》,2005年10月20日。

[19]陳瑞華:《刑事辯護制度的實證考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46頁;歐衛(wèi)安:《關于律師辯護的調(diào)查報告——以監(jiān)獄服刑人員為調(diào)查對象》,《中國刑事法雜志》,2007年第1期,第117頁。

[20]馬靜華:《辯護律師作用實證研究——以D縣為個案》,《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2年春季卷,第202~205頁。

[21]參見陳瑞華:《論量刑辯護》,《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年第8期。

[22][24][29]參見林喜芬:《論量刑建議制度的規(guī)范結構與模式》,《中國刑事法雜志》,2020年第1期。

[23]張軍:《關于檢察工作的若干問題》,《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5期。

[25]參見陳國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若干問題》,《人民檢察》,2019年第23期。

[26]參見孫謙:《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的刑事公訴》,《法學研究》,2017年第3期。

[27]參見胡云騰:《正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 保證嚴格公正高效司法》,《人民法院報》,2019年10月24日,第5版。

[28]參見汪海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檢察機關主導責任》,《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年第6期;董坤:《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精準化與法院采納》,《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0年第3期。

[30]參見左衛(wèi)民:《量刑建議的實踐機制:實證研究與理論反思》,《當代法學》,2020年第4期。

[31]參見孫長永、馮科臻:《認罪認罰案件抗訴問題實證研究——基于102份裁判文書的分析》,《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0年第4期。

[32]Seth Harding, "On Prosecutorial Decision Making: Factors and Philosophies", Law & Psychology Review, 2019, 43, pp. 193-212.

[33]Gerard Rainville, "An Analysis of Factors Related to Prosecutor Sentencing Preferences",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Review, 2001, 12(4), pp. 295-310.

[34]左衛(wèi)民、王嬋媛:《基于裁判文書網(wǎng)的大數(shù)據(jù)法律研究:反思與前瞻》,《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0年第2期,第71~72頁。

[35]Xifen Lin; Yong Ma and Zihui Gu, "The Predictors of Pre-Conviction Decisions in China: A Statistical Analysis Based on M City Court", The China Review, 2019, 19(2), pp. 151-175.

責 編/馬冰瑩

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司法制度、刑事證據(jù)法。主要著作有《兩個證據(jù)規(guī)定與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中國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轉(zhuǎn)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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