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簡史:人類制度文明的深層邏輯》 桑本謙著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
“我想告訴你,我遇到的最深奧的法律問題,是法律為什么如此簡單——那種令人吃驚的簡單。”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院長桑本謙教授在新作《法律簡史:人類制度文明的深層邏輯》中做了一次大膽嘗試:打破法學學習分門別類的壁壘,從人類制度形成的根本邏輯中梳理復雜精密的法律是如何走到今天的。
桑本謙在大學課堂講課時發(fā)現(xiàn),法律專業(yè)的學生們面對的龐大的海量的知識——民法、刑法、財產(chǎn)法、合同法、侵權法、程序法……資深法律人需要積累的知識,無論是在深度上還是廣度上,都遠勝絕大多數(shù)行業(yè)的從業(yè)者。而且法律并不是拿到學位就完事的專業(yè),它需要進入社會終身學習,面對各類案件增長見識,不斷突破。
學法律的人或許有感慨,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好像經(jīng)歷了兩次變化,一次是進入法學院,法學教育把大家從外行變成內(nèi)行,讓學生們可以以專業(yè)的眼光看待法律,第二次變化是畢業(yè)走上工作崗位后,忽然發(fā)現(xiàn)實踐中的法律和書本上的法律有時候不是一回事,太多事要從頭學起,甚至懷疑過去好像只是背熟了一些詞匯。對此,桑本謙深有感觸。
他看來,如今的法學教育并不盡如人意,總體上還是一副呆板的面孔,但法學教育本就有“另一副面孔”,它應該是生動的、有趣的,現(xiàn)有的法律類教科書都是按照法律的門類編寫的,與傳統(tǒng)法學的課程設置相對應。好處自不必說,但缺點是沒能讓法律和其他學科對接起來,也因此削弱了法律理論本身的威力。
“如果有誰說法律是個封閉的堡壘,那么這本書就非要在城堡墻上鑿出個窗口不可。”就像哺乳動物和鳥類的祖先都是爬行動物,而爬行動物又來自大海一樣,這是一本法律版的“進化論”,作者就是要探尋這個衍生出人類社會制度、法律的根本邏輯。正如書名中“人類制度文明的深層邏輯”,這本書并非以歷史脈絡,系統(tǒng)闡述法律發(fā)展的書,而是對于法律、社會根源的思考,著重在于法律的深層邏輯是如何決定各種法制的誕生的。
作者看來,最古老的制度邏輯一定非常簡單,這套邏輯的存在和延續(xù)也一定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簡單的邏輯直指一個目標——人類的安全。人類作為群居動物一起生活的最大利益就是安全,一方面一起生活可以占據(jù)更多的資源,另一方面只有合作才能免于生存帶來的壓力。一幫人一起捕獵、勞作、生活,必然存在著一套獎懲制度,這個制度的根本是保證這個群體的安全,避免彼此的矛盾激化。
作者假想自己被投入了一個陌生的監(jiān)獄,監(jiān)獄很危險,犯人們會彼此傷害。有些人采取進攻好斗的策略,大打出手讓人望而生畏;有些人采取保守膽怯的策略,不主動招惹別人,受到欺負忍氣吞聲;還有人選擇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策略,不主動招惹他人但不放棄自己自衛(wèi)的權利。如果人人都能采用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策略,那么互不侵犯的安全生態(tài)就能形成,大家就能共享和平。這背后的邏輯非常簡單,也容易讓人了解,就是“以牙還牙”。當然這只是描述了這個策略不友善的一面,從另一面講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其實是人類保障安全的根本邏輯。
在這里“以牙還牙”的策略,并不是互相仇視打斗,也可以是互相友愛親吻。中國有句老話:“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八個字高度概括了人類法律制度中的刑法與民法,再細究細品,這八個字背后蘊含的道理就是“以牙還牙”,或者說是“對等返還”。
在作者看來“對等返還”法則是人類制度文明的邏輯起點,如果將這個法則數(shù)理化,可以表達為刺激=反應,或輸入=輸出。如果用傷害和懲罰分別代替刺激和反應,那么對等返還就變成了“同態(tài)復仇”,由此形成了制度的靈魂。
如果人們的道德水平或者自然天性比返還法則更寬容、更善良,人們抱著“世界以痛吻我,我卻報之以歌”的態(tài)度生活,我們能不能生活在一個更美好、更安寧的社會中?作者從根本看,進化論給出的答案是:不可能。即使真有這樣的社會,它也會迅速變成滋生壞蛋的溫床。只要壞蛋得到了生存競爭的優(yōu)勢,他們的數(shù)量就會越來越多,好人越來越少,最后直到好人消失,而這一切都符合生物進化的本質。
桑本謙看來,法律就是為了克制人類本性中的惡,從而保證合作與共存。所以法律一方面遵循著人性的自然選擇有著返還法則為核心,同時也在克制著人性中的惡,我們看各種普法節(jié)目,總會有醍醐灌頂、讓人警醒的感覺,這正是法律在現(xiàn)實中無情揭示人性所給我們帶來的震撼。法律的發(fā)展是人為改變環(huán)境與自然調整的結合,人類實際上通過法律來探索人性,研究人類。
當人類社會越來越復雜時,簡單的返還法則必定也要自身演變發(fā)展。返還法則不能涵蓋所有對破壞者的懲罰,法律并不是以懲罰為目的,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安全,而成本和預防在法律的執(zhí)行中也有著重要的地位。這也就出現(xiàn)了法律所謂的“增加冗余”,在法律的執(zhí)行過程中設置了緩沖和嚴懲等不同狀態(tài)。比如生活中過紅綠燈,如果你已經(jīng)過了一半變成紅燈了,是可以往前上頂著紅燈過去的,這就是法律緩沖。遇到危險性大,犯法者屢教不改時,比如搶劫,無論搶奪多少金額,依舊有可能嚴判。返還法則雖然是法律的根源,但遇到人類發(fā)展的各種復雜行為時,各種各樣的專門法和相應法律條文也就應運而生。當法分裂成為一部部不同的法律,成為人們使用法律的工具,這種分裂導致法不再能夠揭示人性,反而成為人性利用的工具。
這本書或許就是作者桑本謙在探尋中所做的嘗試,不以某一部一國的法律為目標,而是講法律作為一個大型融合體,從而實現(xiàn)法學內(nèi)部的整合以及與其他學科的融會貫通,還原法在人類生活中的本質。
(原標題:用“進化論”講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