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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法史 鑒古明今

——訪法學家張晉藩教授

張晉藩(1930—),遼寧沈陽人。全國著名法學家,曾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研究生院院長,國家級重點學科中國法制史學的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現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長期從事中國法制史學研究與教學工作,主編《中國法制通史》《中華大典·法律典》《中國少數民族法史通覽》等,出版《中國法律的傳統(tǒng)與近代轉型》《中華法制文明史》《中國憲法史》《中國監(jiān)察法制史》等,發(fā)表論文340余篇,獲國家和省部級各類獎20余項,多部論著被譯成英、日、韓等文字出版。

記者:張教授,您好!自1952年起,您就一直致力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工作,可否談一談這一領域的研究對我們當今社會有怎樣的現實意義?

張晉藩: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一書開頭講過這樣一段話,“我們僅僅知道一門唯一的科學,即歷史科學。”歷史學的價值不僅在于梳理了歷史資料,還原了歷史,更重要的是為現實提供歷史借鑒,它的生命力也在于能給當前的國家政治建設、法治建設提供歷史借鑒。1986年,我在給中央書記處講授法制課時,便以《談談中國法制歷史經驗的借鑒問題》作為講課題目。1995年和1998年,我兩次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講授法制課也以此為主線。

我們國家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其中也包括法治文化。如果淺薄一點可能認為法制史學與現實無關,因為它確實不像刑訴、民訴等學科一樣可以辦案,但它能給辦案提供很多文化依據。我們現在經常談馬錫五審判方式,其實類似的方式在周初召公時代就實行了。據史書記載,召公巡行鄉(xiāng)邑,到一個小村子,在甘棠樹下面搭個草棚子就地問案、判決公允,各得其所。召公逝世后,百姓為了懷念他的恩德,還專門作了一首《甘棠》詩來歌詠他、紀念他,詩曰:“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敗,召伯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說。”大意是說,請不要砍伐甘棠樹,因為召公曾在這里休息過,還曾在這里辦過案。召公實行的這種巡行鄉(xiāng)邑、就地審判、便利民眾的審判方式,與周初周公提倡“重民”和“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是密切聯系的。

現在有些研究民法的人常說中國古代沒有民法。這實際上是用西方的法律概念剪裁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民法的對象是財產關系,古代人難道不重視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嗎?事實是古書上甚至青銅銘文上都記載有民事案件,而且自唐律起,每一部刑法典中都含有完全意義上的民法條款。此外,從唐朝起,有些民事立法已經獨立于刑法典之外,如唐令中的《戶令》《田令》《倉庫令》《賦役令》《戶婚令》等。至宋朝,單行的民法多見于民事的司法審判中,《名公書判清明集》判決中的“準法”“按法”就有單行的民事法律。特別是宋朝商品經濟的發(fā)展,推動了租佃制度和典賣借貸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發(fā)展。尤其是婚姻、家庭、繼承方面都有顯著的變化,如婦女享有廣泛的繼承權等。至清代,《戶部則例》是對《大清律例》中民事立法的重要補充。晚清修律時將《大清現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不列入刑科,而作為獨立的民法一直適用到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民法典公布之后才宣告終止。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頒行,其第一條就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納入其中,各編都貫徹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基本方略,許多條款還汲取了中華民族五千多年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反映出新的民族精神和核心價值。

可見,中國法制歷史是一個宏大的智庫。它產生于中華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其任務就是要揭示中國的法制與固有國情的內在聯系與相互關系,以及蘊藏于其中的民族精神。深入挖掘這座寶庫,不僅可以展示中國法制史的學科價值,而且可以為國家法治建設提供豐厚的文化資源,亦可增強中華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

記者:您擔任總主編的十卷本《中國法制通史》,2021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再版,詳細講解了從夏商周至新民主主義政權各個時代的法律制度,具有極高的歷史文化研究價值和重要的現實意義,請問是什么原因促使您組織編寫這樣一部皇皇巨著的?

張晉藩:改革開放前,除個別學科外,我國的學術研究交流基本上處于封閉狀態(tài),中外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學者缺乏基本的學術交流。改革開放以后國門大開,各種學科學者紛至沓來。我作為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法制史學的代表,在1980年前后幾次接待了很多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外國學者。從談話中我了解到,1980年之前在國外召開過三次中國法制史的國際研討會,卻多由日本學者牽頭擔任主辦方,且沒有邀請中國大陸學者參加。彼時,西方國家法律史學者濟濟有眾,成果斐然,日本和美國儼然成為中國法制史學的研究中心。這固然與當時的政治環(huán)境有關,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沒有作出為世界所矚目的成就與貢獻。誠如美國學者藍德彰教授坦言:“我們不知道有哪些有影響的中國法制史著作,當然也就無從知曉中國學者的狀況。”

中國是中國法制史生生不息的搖籃,然而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中國法制史學的研究中心卻沒有建立在中國。外國學者熱心研究中國法制史是值得歡迎的,對他們的成果應予以重視。但我們自己更應感到肩上擔子的分量,激起奮發(fā)圖強的雄心。20世紀30年代,愛國歷史學家為了奪回漢學中心,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面對尖銳的挑戰(zhàn),如果我們只滿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讓我們的后代向外國學者學習中國法制史,豈不是一種罪過?為恢宏法律史學界的志氣,我召集當時國內法律史學界幾乎所有學術力量,籌劃編寫《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力圖借此把中國法制史學的研究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國。這是時代的需要、法制史學發(fā)展的需要,也是中國法制史學者義不容辭的歷史責任。

在神圣責任感和使命感的驅動下,各卷作者于青燈古卷中鉤深致遠、拾遺補闕、朝乾夕惕、撥云開霧,歷時19年終于撰成并出版了這套書。該書共10卷、500余萬言,以夏朝法律為開端,研究了五千多年的中華法制文明,是幾代中國法制史學者爬羅剔抉、磨礱淬礪的重要成果,對中華法制文明諸方面的重要問題作了開拓性研究。該書的出版,了卻了幾代法史學人的一樁心愿。2000年,我國三位法學教授訪問意大利名校比薩大學,將這套書作為禮物贈送給主人。當得知這套書是對中華數千年法制文明史的總結研究時,意大利教授們倍感珍貴,譽之為“中國的《查士丁尼國法大全》”。2021年,在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之際,在堅持文化自信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語境下,這套書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再版發(fā)行,肩負起新時代砥礪法史研究、激發(fā)學者講好中國故事的新使命。

記者:《中國法制通史》系統(tǒng)梳理了各個時期的各種法律制度,已經對中國法制史進行了全方位總結,又是什么樣的原因促使您另外編寫一部百萬字的《中國民法通史》?

張晉藩:很多西方學者一直抱有中國無民法的學術偏見。19世紀,英國法學家梅因在《古代法》書中提出“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這導致了諸如淺井虎夫等日本學者根據梅因的觀點進而論證中國古代只有刑法而沒有民法。到了1967年,美國學者卜德和克萊倫斯·莫里斯仍然重復以往的論調:“(在帝制中國)民事性質的問題或者被完全忽略,或者被以刑事的方式進行有限的處理。”這類觀點影響了改革開放以后留學外國的一些年輕學生,導致他們人云亦云漠視中國古代的民法問題,限制了他們的研究視野。

我認為西方學者得出這種結論,是因為他們所接觸的中國法制史,主要是以《唐律疏議》到《大清律例》為代表的刑法典,而不是浩如煙海的年代久遠的中國法制歷史。這類法典大都采用“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典編纂體例。然而,一部法典的框架結構不能混同于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也是由對象不同的若干部門法組成的,可以說是“民刑有分,諸法并用”,既有民法,也有行政法,既有經濟法,也有訴訟法。至于說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典,那是由特殊國情所決定的,不能從主要法典編纂形式上的民刑不分得出中國古代沒有民法的結論。事實上,中國從春秋戰(zhàn)國時期土地私有權確立時起,便出現了一系列以土地為標的物的轉讓、交換、買賣以及不當侵權賠償等法律行為與案件。這些法律行為與案件鐫刻于青銅器(如鼎、簋、盤)之上,成為傳世銘文??梢哉f,這是中國古代青銅民法的確鑿實證。經過漢唐、宋明的發(fā)展進步,清朝的民法已經極大豐富,并隨著清末法制改革而逐漸近代化轉型。

為了論證上述觀點,我自1985年開始研究中國民法史,先后發(fā)表《論中國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幾個問題》等論文,出版《清代民法綜論》《中國民事訴訟制度史》等專著,澄清了中國古代有民法的事實,分析了中國古代民法的發(fā)展階段和時代特點,提出了可資借鑒的歷史經驗。隨著對中國民法史研究的不斷深入,我越發(fā)認為清除西方中心論的影響十分必要。因此,盡管《中國法制通史》剛出版不久,我又主編出版了百萬字的《中國民法通史》,就是想以更加確鑿和翔實的證據論證中國古代不僅有民法而且內容豐富、體系完整,揭示中國古代民事法律發(fā)展的特殊性、典型性和時代性,修正學術界在西方中心論影響下不承認中國固有民法的認識。

記者:黨的二十大提出“從現在起,中國共產黨的中心任務就是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并提出在未來五年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您認為我們接下來應當如何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張晉藩: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立足于我國國情的必然選擇。我認為,重構新的中華法系有助于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夯實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法治基礎。

中華法系是產生于中華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是古圣先賢智慧的融合和治國經驗的結晶,從來沒有受到外國法文化的影響,以至于民國時人曾經自詡中華法系是最純潔的法系。然而近代以來我國法律的發(fā)展,基本上與傳統(tǒng)中華法系漸行漸遠,從清末的法制改革開始走上了西化的道路。隨著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運用,外來法律與本國生活實際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不適應性,急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法治體系。

重構新的中華法系絕不是一句空話,而是以豐厚的資源作后盾的。一方面,中華法系的重構絕不意味著復古,而是立足于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創(chuàng)造出適應時代需求的新文化,既要避免全面肯定一切傳統(tǒng)的“國故派”思維,也要摒棄全盤西化妄自菲薄的“新潮派”心理;另一方面,中華法系的重構不是簡單地傳承古代的某些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條文,而是弘揚發(fā)源于中華民族本土上的體現中華民族偉大精神的富有理性思維的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使那些經過數千年風雨歷練的民主性精華,成為構建當代法治中國的優(yōu)良基因。為此,我們需要深入研究中華法系,從中提煉出超越時空的法律思維、法律理論以及立法、司法的原則與制度、經驗和教訓,科學地總結中華法系發(fā)生、發(fā)展的規(guī)律性,并且找到它與當代法治的契合點,使其有機地融入現實的法治建設中去。

因此,重構不是復舊,而是創(chuàng)新,是走中華民族自己的路。這樣做更能體現國情因素所加給中華法系的特殊性與典型性,同時也能使中國當代的社會主義法治的特色更加鮮明,更具有感召力。

記者:相比黨的十九大報告,黨的二十大報告增加了“傳承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論述,您剛才也提到了中華法系所蘊含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您認為應當如何利用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來鑒古明今?

張晉藩:習近平總書記曾在2020年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精辟地指出,“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只有傳承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從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多年法制歷史的文明古國,在漫長的法制發(fā)展進程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中華法文化,它不僅是古圣先賢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結晶,也為燦爛輝煌的中華法系提供了堅強的文化支撐。雖然時移世易,面對世界法制發(fā)展的新潮流,中華法文化中蘊含的許多優(yōu)秀傳統(tǒng)和理性因素,依然構成一座值得認真挖掘和傳承的文化寶庫,依然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珍貴的歷史借鑒。因此,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對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進行創(chuàng)造性轉化和創(chuàng)新性發(fā)展,真正做到以史為鑒。在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民惟邦本的民本主義,德法互補的治國要略,嚴以治官、寬以養(yǎng)民的施政方針,良法善治的法治追求,都是重構新時代中華法系的重要文化資源。

以德法共治為例,習近平總書記曾在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重點探討了這一問題。以德化民、以法治國,明德慎罰、德法共治,是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核心要義。德的主要功能是教化,以德消除人所具有的不良心性,使之得到凈化臻于良善,進而改良風俗,但由于缺乏國家強制力,只能化而不能禁止,誠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就法律而言,其職能在禁暴懲奸止惡,但法律如果失去了道德的主宰,不僅喪失應有的權威性和正義性,而且難免流于濫罰酷刑的歧途。德法共治的思想在今天仍有其重要價值,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應當“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實現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中國作為一個有著五千多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法文化底蘊之深厚、特色之鮮明、影響之深遠,以及治國理政經驗教訓之豐富,都顯示了古圣先賢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及其對治國經驗的深刻總結。將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與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相融合,這是一個獨立發(fā)展、不斷創(chuàng)新的過程。盡管這一工作不能一蹴而就,但是我們有很好的有利條件,就是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我們的任務就是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定歷史自信、增強歷史主動,激活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優(yōu)秀部分使之不斷融入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道路,提供可資借鑒的法文化支持。(記者 李小標 張德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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