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已有逾20家上市公司公告稱收到獨董督促函或催促函。一些督促函直指問題關鍵,“火藥味”十足。比如,天力鋰能獨董直指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包括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之嫌、進行高風險投資等,要求公司管理層于5月中旬整改完畢并向董事會報告;再如,*ST美盛獨董措辭嚴厲,敦促公司管理層及時追討全部占用資金,以消除對上市公司的不良影響等。
一反過去“不獨不懂”“花瓶獨董”的印象,獨董不再對上市公司事務持老好人態(tài)度,敢于挺身而出、直言不諱。這是獨董歸位盡責、履職能力提升的體現,有利于更好發(fā)揮獨董制度優(yōu)勢,督促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推動企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同時,督促函也可作為另類風險提示,幫助投資者更好了解上市公司真實面貌,作出理性投資決策。
從老好人向咨詢者、監(jiān)督者轉變,獨董履職新氣象有賴于規(guī)章制度的不斷完善。去年4月份,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我國獨董制度迎來重大改革;今年4月份出臺的新“國九條”明確要求切實發(fā)揮獨立董事監(jiān)督作用。緊鑼密鼓的改革舉措優(yōu)化了履職保障、加強了履職約束。
敢于發(fā)聲值得肯定,但就此衡量獨董是否稱職,或許還不夠。從實際情況看,不乏獨董是在上市公司風險已然暴露,監(jiān)管部門已作出明確處罰,甚至終止公司上市后,才發(fā)出監(jiān)督聲音,催促上市公司就暴露出的問題作出整改,多少有些事后補救、“免責聲明”的意味。這樣的“馬后炮”行為,對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用有限,也談不上完全的履職盡責。
獨董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忠實勤勉義務,肩負著決策、監(jiān)督、咨詢等多重職責。歸位盡責不僅要在上市公司問題暴露后亮出黃牌警告,更應該在幫助上市公司于規(guī)范治理中消除黃牌。除了事后督促解決問題,獨董還應將工作前置,積極主動參與上市公司日常管理,對上市公司不利于長遠發(fā)展的行為及時說“不”,并以專業(yè)能力幫助公司健康前行,將風險苗頭控制在萌芽中。
也要看到,做到“獨立”又“懂事”并不容易。需在鼓勵獨董說真話、做實事之外,還應從制度上給予更多保護。同時,對于獨董揭露的問題,監(jiān)管部門應及時介入,督促上市公司整改落實,為敢于說真話的獨董撐腰。
相信隨著制度保障的日益完善,將有越來越多獨董以“既獨又懂”的姿態(tài),推動上市公司走向更高質量的未來,為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諫言獻智。